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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名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王平村人民法庭密云区人民法院溪翁庄人民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三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沽法庭(少年法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石家庄金融法庭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大名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安新县人民法院白洋淀人民法庭安国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处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晋阳人民法庭平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泽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盖州市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西丰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大连海事法院立案庭辽河人民法院曙光人民法庭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八道沟人民法庭图们市人民法院政治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宾县人民法院宾西人民法庭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政治部鸡东县人民法院鸡林人民法庭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海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漠河市人民法院北极人民法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庭)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嘉泽人民法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如东县人民法院洋口港人民法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句容市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南京海事法院执行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缙云县人民法院壶镇人民法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郎溪县人民法院十字铺人民法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教育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莘口人民法庭石狮市人民法院湖滨人民法庭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竟成人民法庭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五陂人民法庭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巨峰人民法庭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信访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淅川县人民法院荆关人民法庭永城市人民法院高庄人民法庭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秭归县人民法院政治部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沙洋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红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崇阳县人民法院白霓人民法庭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金霞中心法庭)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衡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新宁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廉江市人民法院安铺人民法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兴宁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局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庭广州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政治部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桐木人民法庭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儋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仙女山人民法庭渝中区人民法院政治部(机关党委)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荣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叙永县人民法院摩尼人民法庭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井研县人民法院研城人民法庭通江县人民法院沙溪人民法庭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清镇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仁怀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瑞丽市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庭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巴青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普兰县人民法院塔尔钦中心人民法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陈炉人民法庭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沙河子人民法庭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福利路人民法庭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静宁县人民法院雷大人民法庭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双树人民法庭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人民法庭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福海县人民法院喀拉玛盖人民法庭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解放军乌鲁木齐军事法院第一审判庭中部战区军事法院民事审判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名单北京市姜巍巍(女)
1月17日 下午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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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牌!开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繁荣发展,积极与国内文化品牌机构深化合作,不断增强法院影视社会影响力,“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创作拍制基地”12月8日在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举行揭牌仪式。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是全国唯一部省共建的国家级数字电影产业基地,是国内科技含量最高的影视拍制基地,先后获评“中国重要制片基地”“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荣誉,园区自2013年成立至今,已累计承接影视剧拍摄制作1200余部,生产了《封神第一部:朝歌风云》《中国医生》《中国机长》《人世间》《流浪地球》等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影视作品。《江河之上》《庭外》《因法之名》等司法题材影视剧也都由该园区企业出品生产。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创作拍制基地”揭牌后的第一个司法题材影视项目,电视剧《我们与法庭的距离》同时举行了开机仪式。该剧由腾讯视频、七印象文化、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出品,峨眉电影集团、凤仪文化娱乐集团联合出品,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北京七与光文化有限公司等联合摄制,著名导演管虎担任监制,谢东燊执导,张启敏工作室编剧,青年演员龚俊、任敏领衔主演。该剧以人民法院家事审判为主要内容,讲述了青年法官沈谢秩、律师秦睿及众多法律人扎根司法一线、致力调处矛盾纠纷的故事,展现了年轻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的执着、艰辛与温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无锡市有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了揭牌及开机仪式。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陈雨人、李沐遥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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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祖国的未来属于下一代。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发布相关指导文件,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成长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调整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实行“三合一”管理,依托民一庭运行,进一步强化少年审判专业化建设。在审判理念上,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加强能动司法,促推源头治理,努力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现代化水平。为加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家长“依法带娃”,最高人民法院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专题发布2023年第二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此批案例主要具有以下四方面特征。一是明确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特别是身体暴力,不仅会对其心理产生巨大冲击,还可能因被迁怒、误伤等原因受到身体伤害,长此以往甚至可能形成“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对其成长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出于健康成长的考虑,未成年人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为争夺抚养权,蔡某某的父亲先是暴力抢夺、藏匿蔡某某,导致年仅四岁的蔡某某近三百天未见到母亲;后不顾蔡某某哭喊阻止,暴力殴打蔡某某母亲,同时造成蔡某某面部受伤,导致蔡某某因极度缺乏安全感等心理问题接受心理治疗。此案中,尽管父亲的暴力殴打对象并不是孩子,抢夺行为亦与典型的身体、精神侵害存在差别。但考虑到孩子作为被抢夺、藏匿对象和暴力行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人民法院对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司法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二是强调发现机制对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性作用。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发现是基础和关键。未成年人因其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自我表达能力欠缺,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对家庭特别是父母的依赖程度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主动寻求有效救济途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除了家庭以外未成年人所在时间最长的场所,老师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一环,其是否能够细心关注、及时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现程度。在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唐某某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就是由其所在幼儿园老师在检查时发现,幼儿园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行为。在彭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学校老师收到彭某某的求助后及时报案,陪同彭某某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并与妇联组织进行沟通,处置及时、反应高效,为防止未成年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提供坚实后盾。在此,我们特别提示孩子们,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无人可说的,可以第一时间向老师报告;我们也呼吁广大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及工作人员,除了教书育人外,保护孩子身心健康是职责所在,更是托举孩子幸福人生的善举。对未成年人而言,学校及老师在其无家可归的危难情况下,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将成为其以后面临人生困难的温暖底色和强大支撑。三是明确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有其各自优先考量因素,但这些因素均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为阻隔家庭暴力行为的代际传递,避免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受到身体、精神侵害,一般不宜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如在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九岁儿童存在意思摇摆、意见多次反复的情况,从最有利于其成长角度判令由母亲直接抚养。在韩某某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考虑到韩某某处于由单亲抚养的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在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一项措施,即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将未成年人与原直接抚养人进行空间隔离。这不仅可以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应有功效,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四是警示父母切勿以爱之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不仅要引导孩子学知识、长本领,更要帮助孩子形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但现实中,有的父母片面以学习成绩为唯一目标,忽视孩子正常的身体、心理成长规律;有的父母片面理解“爱之深,责之切”,动辄以打骂方式对孩子进行管教;有的父母不考虑孩子的真实意愿,强行推行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还有的父母将工作、生活中积累的压力和负面情绪不自主地宣泄到孩子身上。这些身体、精神侵害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比如,在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父亲“望女成凤”的迫切心情,很多家长都深有体会,但其采取的冻饿、断绝与外界交流等方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禁止出门上学更是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名为“爱”实为“害”,必须在法律上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人民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基础上,还通过责令施暴人接受矫治、对施暴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给父母“上课”。从根源上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全面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少年审判工作经验提示广大父母,每个孩子都是需要被尊重的独立个体,他们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民事权利。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父母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恰当的方式引导、教育子女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这一时期心智逐渐健全,思维进入最活跃状态,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希望通过发布的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引导父母多倾听、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做孩子成长路上的好朋友与领路人!第二批案例案例一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未成年子女被暴力抢夺、藏匿或者目睹父母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关键词未成年人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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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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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队处罚应当入法

在我国的新闻报道中,因为插队而引发纠纷甚至“血案”的情形屡见不鲜,后果触目惊心,对此,只要看看如下报道标题就能清楚:“河南一男子加油站插队被阻止,冲动拿刀行凶,2017年他被判处死刑”;“广西市民因指责插队被捅2刀,保安见义勇为被捅身亡引发全城感动”;“江西武功山景区爆发惊险打斗!游客插队引发争执”;“两对父子插队‘混战’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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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不是清水衙门

张军参加最高法办公厅第一党支部党员大会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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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鸭脖的“绝味”与“纯味”之争,胜负已定!

炎热的夏季,卤味配酒,快乐我有。咦,怎么感觉哪里不太一样,仔细一看,居然不是“绝味”而是“纯味”。相似的店铺包装和logo,一字之差的品牌名,这样真的没问题吗?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2008年,绝味公司首次注册成立,其后分别申请注册了5款商标。到2019年12月,“绝味”已成为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餐饮品牌之一,市场份额位列业内前茅。2022年,绝味公司发现在湖南、贵州、广东、云南、四川等地出现多家名为“纯味”的店铺,不仅门店的装修风格与绝味近似,连使用的商标相似度都很高——均为手握红辣椒的鸭子与文字组合,其官方网站还将门店照片与商标置于显著位置宣传。绝味公司认为纯味公司此举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其诉至法院。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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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新法给了她最新的保护!

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校未成年女生王小荷(化名),与江常(化名)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江常多次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涉及王小荷的隐私信息,并对王小荷进行侮辱,致使王小荷名誉受损,并产生严重精神损害。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小荷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崇州法院判决江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支付王小荷精神损害赔偿。鉴于江常曾经的行为,基于王小荷的申请,2023年1月1日,崇州法院依据当天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发出四川省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江常继续纠缠、骚扰王小荷,妨碍王小荷的正常生活、学习;禁止江常泄露、传播王小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那么,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据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范围是什么……案件主办法官、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崇阳人民法庭庭长谢奎,重点结合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有关问题作了解答。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编辑:逯璐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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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2〕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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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后买家退货退款,能从主播工资中扣除吗?

伴随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消费主流。直播带货使得主播这一新型劳动群体进入大众视野,由此产生的争议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主播追索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依法判决供应链管理公司支付工资6612元,并驳回其要求主播赔偿的诉讼请求。2020年2月,刘某与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刘某在公司开设的淘宝账户进行直播带货,劳务报酬由“出场费”加上“直播出货金额结算的提成”计算,按月支付。刘某每天按照公司提供的排班表自行上网直播销售,产品价格由公司确定,其直播使用的工作室以及工具均由公司提供。同年7月,刘某为追索5月至6月期间公司结欠的工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获支持。“刘某在6月突然提出不再为公司直播带货,其单方终止直播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供应链管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合作关系,于是起诉请求判决公司无须支付工资,且要求刘某对公司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本案中,刘某从事的平台直播销售工作是供应链管理公司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其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等均由公司提供,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刘某的工资、工作内容和直播时间均由公司安排,由此可知,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听从公司安排,接受公司日常管理,双方之间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审理期间,供应链管理公司辩称,刘某直播期间产生的退货退款应从其工资中予以扣除。法院对此认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本案中,由于未有证据表明双方曾就发生退货退款须从刘某工资中扣除进行明确约定,以及公司此前在提成工资计算方法上亦不作相应扣除,于是法院未予支持供应链管理公司的主张。主审法官指出,假设确有退货退款不计算提成工资计算基数的条件设定与惯常做法,也需分析退货退款发生的原因应归咎于公司产品质量,还是主播的工作失误等,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则,用人单位商业风险不能转嫁劳动者,不宜径行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扣除。综上,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支付刘某工资6612元。法官说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的,应保障劳动报酬取得权。本案中,网络主播与供应链管理公司订立的合同虽然名为《合作协议》,但主播依约使用公司提供的直播账户,按照其安排的直播场所、直播内容和直播时间完成直播任务,并由公司按照约定发放直播劳动报酬。直播带货虽然加入了网络、电商等元素,但不同于生产要素重构式的平台经营模式,其并未改变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所具有的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特征。直播带货模式仅是将传统的实体店销售转为网店销售、当面交易转为网上交易,传统的劳动关系形成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无论从合同约定内容还是合同履行实际,均能体现出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即网络主播刘某提供从属性劳动特质,法院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亦符合劳动法基本理论。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王焕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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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就中美元首会晤向媒体介绍情况并答问

11月1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同美国总统拜登举行会晤。会晤结束后,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向媒体介绍情况并回答了提问。一、习近平主席刚才同美国总统拜登举行了会晤,国际社会对此高度关注。你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会晤主要情况?答:今天下午,由美方提议,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同美国总统拜登在巴厘岛举行了面对面会晤。两国元首就事关中美关系以及世界和平发展前景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坦诚、深入、建设性、战略性沟通。中方已经发布了会晤新闻稿。我愿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一是意义重大。会晤创下了三个“首次”:这是中美元首三年来首次面对面会晤,是拜登总统执政后两位领导人首次面对面会晤,也是中美各自完成今年国内重大议程后两国最高领导人的首次互动。二是沟通深入。两位领导人相识已久,这段时间多次通话和视频会晤,每次都是长时间深入沟通。本次会晤既是迄今交往的延续,也预示着一个新的起点。会晤持续了三个多小时,超过事先商定的时长,而且使用的是同传。两位元首的交流全面、深入、坦诚,富有建设性和战略性。三是内容丰富。两国元首在会晤中谈到了各自内外政策、中美关系、台湾问题、各领域对话与合作、重大国际地区问题等五方面议题,可以说覆盖了两国关系最重要的方面和当前最紧迫的地区和全球性问题。四是引领未来。元首外交是中美关系的“指南针”和“定盘星”,对两国关系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战略引领作用。当前中美关系面临严重困难局面,处于何去何从的关键节点。两国元首在会晤中既把舵定向,又做出规划部署。习近平主席介绍了中共二十大的主要成果和重大意义,强调中国党和政府的内外政策公开透明,战略意图光明磊落,保持高度连续性和稳定性。习主席表示,中美关系不应该是你输我赢、你兴我衰的零和博弈,21世纪的世界必须避免重蹈“冷战”的覆辙。两国应该正确看待对方内外政策和战略意图,确立对话而非对抗、双赢而非零和的交往基调。拜登总统介绍了美国中期选举的情况,表示美方尊重中国的体制,不寻求改变中国的制度,不寻求打“新冷战”,不寻求强化同盟关系反对中国,无意同中国冲突,无意围堵中国。两国元首都重视中美关系的世界性意义,都强调确立中美关系指导原则的重要性,都希望推动双边关系止跌回稳,都同意加强沟通交流、推进务实合作。这为今后一个时期中美关系的发展明确了方向,将有利于推动两国关系逐步重回健康稳定的正轨。二、各方都关心中美关系的走向。这次会晤能否实现中美关系的稳定,或者按照美方的说法,为中美关系“建立地基”?答:这次元首会晤不仅具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而且将对下阶段乃至更长时期的中美关系产生重要深远影响。一是明确了一个方向,就是要防止中美关系脱轨失控,找到两个大国正确相处之道。习近平主席指出,当前中美关系面临的局面不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根本利益,也不符合国际社会期待。双方应本着对历史、对世界、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确保中美关系沿着正确航向前行,不偏航、不失速,更不能相撞。拜登总统在会晤时表示,一个稳定和发展的中国符合美国和世界的利益。美中应向世界展示,双方能够管控分歧,避免由于误判或激烈竞争导致滑向冲突对抗。二是确定了一个框架,就是要共同探讨确立中美关系指导原则,或者说战略性框架。习近平主席表示,中美这么两个大国,没有一些大的原则性共识是不行的。有了原则,才有方向,有了方向,才能妥处分歧、拓展合作。中方提出中美应坚持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合作共赢,就是基于这一考虑。拜登总统也多次重申“四不一无意”等重要表态。两国元首一致认同确立中美关系指导原则的重要性,就此进行了建设性探讨,责成双方工作团队跟进磋商,争取在迄今已有共识基础上尽快达成一致。三是启动了一个进程,就是要将两国元首重要共识落到实处,管控和稳定中美关系。元首外交是外交的最高形式,中美元首巴厘岛会晤对双边关系的战略引领体现在方方面面,既包括会晤前的一系列重要准备,也包括会晤后的跟进和落实。管控和稳定中美关系是一个持续不间断的进程,是进行时,不是过去时也没有完成时。双方团队将按照两国元首确定的工作重点,保持对话沟通,管控矛盾分歧,推动交往合作,为中美关系增添正能量、装上安全阀,为动荡变革的世界注入稳定性和确定性。必须指出,中方有自己长期坚守的原则和底线,有必须坚定维护的正当合法利益,不会屈服于任何霸权霸凌。美方应该把拜登总统的积极表态切实体现到具体的政策和行动中,停止对华遏制打压,停止干涉中国内政,停止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同中方相向而行,共同搭建有利于中美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的“四梁八柱”,共同夯实中美关系行稳致远的“坚实地基”。三、台湾问题肯定是这次会晤的一个重点。能否介绍一下两位领导人围绕台湾问题的沟通?答: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之所以中美之间要讨论台湾问题,是因为美国干涉了中国内政。我们的要求十分清晰明了,就是停止干涉中国内政,尊重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次会晤当中,习近平主席向拜登总统介绍了过去几百年来台湾被外部势力殖民和侵略的历史,强调中国反对“台独”、维护领土完整,就是要守护住祖祖辈辈属于中国的土地。任何人想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都违背中国的民族大义,中国人民必将同仇敌忾,绝不会答应。习主席指出,中方将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但如果出现《反分裂国家法》规定的三种严重情况,中方必将依法行事。中国是最希望台海和平稳定的,而“台独”同台海和平稳定水火不容,要想维护台海和平稳定,就应当坚决反对和遏阻“台独”。习主席强调,台湾问题是中国核心利益中的核心,是中美关系政治基础中的基础,是美国不能也不应逾越的红线。中方要求美方言行一致,恪守一个中国政策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履行“不支持‘台独’”的承诺,停止虚化掏空一中政策,约束制止“台独”分裂言行,不要让局势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拜登总统表示,美方坚持一个中国政策,不支持“台独”,不支持“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不寻求把台湾问题作为工具遏制中国。四、中美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国际社会普遍希望中美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中美在双多边合作方面取得哪些进展?答:中美关系发展的历史表明,中美合则两利,斗则俱伤。在世纪疫情和百年变局交织、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挑战的大背景下,中美作为两个大国,在双多边领域加强合作,同各国一道共克时艰,不仅符合中美两国利益,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会晤中,习近平主席表示,中美合作对两国和世界都是好事。中美有差异和分歧,分歧不应成为中美关系发展的障碍,差异应是两国交流合作的动力。合作需要好的氛围和稳定的关系,不能是单方面拉单子,要照顾双方关切,要有取有予。无论中美关系如何,两国在国际事务中履行大国责任的意愿不能降低。习近平主席指出,中美双方应努力使合作清单越拉越长,不要越缩越短。两国元首同意,双方团队可以就宏观经济政策、两国经贸等问题进行对话,共同努力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大会取得积极成果。协调落实在公共卫生、农业领域形成的两份合作文件,鼓励支持开展中美人文交流,扩大各领域人员往来,持续开展中美联合工作组磋商,解决更多具体问题。事实一再说明,不能简单用竞争定义全部的中美关系,合作始终是中美两国的最好选择。中美合作有利于各方,开辟的是中美双赢、世界共赢的未来。五、双方还就哪些重要和共同关切的问题交换了意见?答:习近平主席就美方以及国际社会关心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阐明了中方立场,亮明了中国态度。关于民主人权问题。习近平主席指出,自由、民主、人权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追求。美国有美国式民主,中国有中国式民主,都符合各自的国情。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基于中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体现了人民意愿。对双方存在的具体分歧,可以进行探讨,前提是平等交流。把本国定义为民主,把别国定义为威权,这本身就是不民主的表现。所谓“民主对抗威权”是个伪命题,不是当今世界的特点,更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关于制度道路问题。习近平主席表示,美国搞的是资本主义,中国搞的是社会主义,双方走的是不同的路。这种不同从双方打交道的第一天起就已经存在,今后还会继续存在。中美相处很重要一条就是承认这种不同,尊重这种不同。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得到14亿人民拥护和支持,是中国发展和稳定的根本保障。企图颠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社会主义制度,那就踩了底线、越了红线,动摇了两国关系的根基。关于经贸问题。习近平主席指出,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互惠互利,打贸易战、科技战,人为“筑墙设垒”,强推“脱钩断链”,完全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破坏国际贸易规则,只会损人不利己。中国将坚定不移把改革开放进行下去,把发展进步的基点放在自己身上。中国有自强不息的光荣传统,一切打压和遏制只会激发中国人民的意志和热情。如果美方在“脱钩”这个问题上一条道走到黑,最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六、当前,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乌克兰危机和朝鲜半岛问题。请问双方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怎样互动?答:两国元首就包括乌克兰问题、朝鲜半岛核问题在内的国际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关于乌克兰问题,习主席重申了中方处理乌克兰问题的“四个应该”,阐明了中方应对乌克兰局势最新演变的“四个共同”。强调开展对话谈判,和平解决危机是当务之急,核武器用不得、核战争打不得,应防止亚欧大陆出现核危机,还应共同努力确保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避免出现更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中方始终站在和平的一边,将继续劝和促谈。在朝鲜半岛核问题上,习近平主席阐述了中方的既定立场,强调应正视半岛问题的症结所在,坚持均衡解决各自关切尤其是朝方的合理关切。七、你刚才介绍了此次会晤的重要意义以及达成的共识。接下来双方有哪些后续安排?答:此次会晤中,两国元首同意继续保持经常性联系,同时责成两国外交安全团队持续开展战略沟通,跟进他们讨论的重大问题,落实他们达成的共识。美方表示美国务卿布林肯希尽早访华,跟进会晤后续工作。中方对此表示欢迎。两国财金、经贸团队也将围绕宏观经济政策、中美经贸关系等问题进行沟通与协调。总之,这次会晤达到了深入沟通、明确意图、划清红线、防止冲突、指明方向、探讨合作的预期目的。来源:新华社编辑:段茜茜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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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30年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亮点及重点?

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0月2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等。栗战书委员长主持。新华社记者
202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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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迟被查!

据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宿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编辑:杨书培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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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85号“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点评——保障平等就业权:从案由到案例的司法努力

很多就业歧视并非出自个体的主观恶意,而仅是在群体印象与偏见认知基础上形成的社会行为。从经济理性的角度来看,歧视往往会被作为高效筛选的工具而正当化。这使得就业歧视成为常见的社会现象,难以治理。《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平等就业权、规定了公平就业的行为规范,但是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司法救济仍然是非常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将平等就业权纠纷列入一般人格权纠纷中,从案由规定上畅通了保障平等就业权的司法途径,这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平等就业权的司法保障仍存在问题。在此背景下,指导案例185号的发布彰显了从案由到案例的司法努力。正确解读指导案例185号,将有助于保障平等就业权,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有助于形成公平的就业环境。一、招聘应聘中的歧视问题指导案例185号的社会背景是大量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最为直接、最为明显的就业歧视是在招聘广告中列举的限制性别、地域、户籍、年龄的条件。《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中设定歧视条件的情形有所减少。这可能是因为法律明确了劳动者不受歧视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平等就业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现实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较为隐蔽的就业歧视行为,例如,在招聘广告中没有设定歧视条件,但是在简历筛选、面试等后续招聘过程中仍存在歧视行为。这种隐藏的招聘歧视不容易被发现,但是其对应聘者的损害可能更大,毕竟在看似公平的招聘过程中,应聘者需在竞争中投入精力和财力,产生相应的成本。指导案例185号就是对这种较为隐蔽的就业歧视的回应。招聘过程中隐蔽歧视行为是较难发现的,这意味着从招聘条件的公平到招聘过程的公平将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这也是公平就业权纠纷案比较少的一个原因。在很多情况下,应聘者难以感知歧视行为的存在。例如,招聘单位并没有在招聘条件中限定性别为男性,但是在简历筛选中几乎没有考虑女应聘者的简历,此时女应聘者的公平就业权是难以得到保障的,主要是单个劳动者很难感知到歧视行为的存在,缺乏进行司法救济的证据条件。指导案例185号为禁止这种隐蔽的直接歧视行为提供了指引,有助于在此类案例中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也有助于引导就业市场的规范发展,减少招聘应聘中的歧视现象。二、招聘中地域歧视的认定地域歧视是基于地域差异而进行的不合理区别对待。指导案例明确了禁止地域歧视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从而为法律上禁止单位以地域标签对劳动者进行归类提供了规范基础。地域歧视不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就业歧视类型。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讲,单位是可以为限定地域条件寻找理由的。例如,单位招聘条件限定为本地人,理由可能是容易开展业务、本地人就业优先等等。指导案例185号扩展解释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等”的含义,认为就业歧视不限于明确规定的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这四种事由,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是工作内在要求判断,而工作内在要求判断又进一步区分为自获因素选择和先赋因素选择。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以及职业资格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有密切联系的选择为自获因素选择,不属于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选择为先赋因素选择,属于就业歧视。地域因素是先赋因素,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因此根据地域进行选择属于就业歧视。这不仅明确了地域歧视是一般性的就业歧视,单位不得在招聘过程中设定地域限制、以地域标准进行选择,而且塑造了认定就业歧视的判断规则,即工作内在要求标准。这意味着单位招聘劳动者的评判标准只能是与工作内在要求有密切联系的因素,而一旦涉及无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就会构成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禁止就业歧视,却没有明确劳动者受到歧视所能够获得的救济。《就业促进法》第62条仅明确劳动者的诉权,但没有明确实体权利;第86条仅明确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民事责任,却属于引致条款,需要寻“法”。指导案例185号肯定了地域歧视对私权的侵害,为寻“法”提供了法理基础,其逻辑基础是建构地域歧视与人格尊严之间的内在联系。就业歧视是侵犯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平等就业权体现了人格独立与自由,侵犯平等就业权就是侵犯人格尊严,就业歧视会让劳动者产生受辱感,会对人的精神健康造成损害。由此,地域歧视是侵犯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劳动者在受到侵害时可寻求民事侵权救济,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维权损失赔偿等。三、平等就业权纠纷指导案例的现实意义在就业歧视案例较少,就业歧视难以得到法律救济的背景下,指导案例185号为受歧视的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预计会出现不少依据该指导案例寻求法律救济的案例。倘若如此,并因而在就业招聘中形成平等的社会环境,则指导案例185号至少会有如下现实意义:其一,形成地域歧视禁忌的职场规范。地域歧视与户籍歧视、口音歧视有着密切联系,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偏见。本案例涉及的“河南人”歧视就是一种地域歧视。地域歧视是一种偏见,仍由其发展,会造成地域群体的割裂,进而产生诸多的不良后果。例如,对某地方的口音,有人觉得很好听,而有人则听不惯,但是口音一般并不影响工作。如果因口音而进行不同对待,则必然会造成地域不平等。指导案例会引导职场行为中减少地域歧视,形成职场禁忌。地域歧视的原因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地域歧视是非常隐蔽的。在本案中,单位主张地域是工作人员的备注,并不觉得备注具有歧视的性质。事实上,看似为了便利而进行的备注恰恰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歧视。指导案例虽然没有涉及备注行为的性质,但是指导案例引导形成的地域歧视禁忌必将深刻影响职场行为。地域标签行为会很容易成为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而导致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二,增强受歧视者的权益意识。社会生活中,不同的劳动者对地域歧视的感受是不同的,而且多数劳动者并不会因此遭受直接的财产损失。地域歧视所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社会损失,是对特定地域群体的潜在损失。个体在面临地域歧视的情况下还可能归责于地域身份,所产生的受辱感也常常与此密切关联。因此,受歧视者所受的伤害是通过集体传导而来的。根治地域歧视的关键在于纠正地域偏见。然而,从目前的法律救济途径来看,集体利益的救济途径是不畅通的,歧视行为人所面临的社会责任也是不明确的,受歧视者的权益意识也因此而被弱化。指导案例通过救济私权的途径打开了权益觉醒之门。从指导案例的案情来看,该案的受歧视者能够获得救济是不容易的,将来的类似案例中劳动者也可能会面临着恶意诉讼的责难。从保护劳动者人格权,进而改善职场环境的角度出发,指导案例的精神应得充分肯定,这就需要在将来的案例中默认劳动者受歧视后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而增强受歧视者个体的权益意识。其三,通过工作内在要求标准重塑求职简历的内容。工作内在要求标准与《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后半句的精神是一致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后半句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这为招聘过程中劳动者提供个人信息提供了界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和指导案例185号的工作内在要求标准,劳动者的简历信息应限于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信息。然而,实践中的简历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不仅包含诸多的天赋信息,还包括丰富的自获信息,往往超过了工作内在要求的信息范围。内容丰富的求职简历属于见怪不怪的社会常识,求职者希望因此获得竞争优势,招聘者希望因此获得额外发现,招聘应聘双方均希望简历的内容范围多多益善。例如,在女性就业受歧视的背景下,有个案简历内容含有“已婚、已二胎”,以此表明不会因生育而给单位造成负担。指导案例无意规范简历内容,但通过工作内在要求标准引导了简历的发展方向。歧视因素在简历内容中的消失将是职场禁忌和个人隐私的必然结果。倘若地域成为职场禁忌、个人隐私,招聘者无意知晓劳动者的籍贯,应聘者也无意告知,那么简历中的天赋信息中将会逐渐没有籍贯这一项内容。综上,指导案例185号是《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禁止隐蔽的直接就业歧视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在私法上救济受歧视劳动者的重要进步。该案例明确了认定地域歧视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为受歧视的个体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途径。这看似是司法上的细微努力,却必将在职场环境中产生持续的微妙变化而最终实现平等就业的新均衡。如此,通过人格权理论救济受歧视者的司法实践将是平等就业权保障的重要支点,指导案例185号将是促进平等就业的重要起点。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作者:李海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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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香洲区法院——建好智慧网 办好民生事

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紧盯审判实践“痛点堵点”,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珠海香洲区法院——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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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评选结果

7月9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在会上通报“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评选结果。通报指出,为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不断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繁荣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了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评选推介活动,经过层层评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典’亮法治星空”英模文化引领工程等50个项目获评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通报指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紧密结合执法办案工作推进文化建设,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对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价值引领、精神激励和文化支撑作用。评选活动开展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各高级人民法院经广泛征集、逐级遴选,共推荐参评项目111个。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评阅。通报指出,获评的50个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是近年来全国法院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实践成果,涵盖了强化理论武装、传承优良传统、弘扬英模精神、融入审判执行、繁荣文化成果、扩大文化辐射等方面,时代精神鲜明,文化特质突出,法院特色浓郁,实际成效明显,对于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和启发借鉴意义。希望荣获“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积极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再创佳绩,为人民司法事业再立新功。通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大力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着眼服务审判、服务干警、服务法治建设,学习借鉴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经验做法,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特点规律,积极探索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方法,不断增强法院文化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为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名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典’亮法治星空”英模文化引领工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天平艺术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津法允公”法治文化教育基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动漫说法》普法课堂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三化”特色法院文化建设项目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三晋法治文化展室项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鹿小法”普法文创项目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英模助我成长文化工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激发新活力·展现新作为”周分享活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百姓与法》融媒体普法项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司法零距离”法治文化辐射工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邹碧华精神引领工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至正剧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文艺创作精品“出圈”工程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科技赋能法治文化传播矩阵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龙泉司法档案博物馆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沈家本文化园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六尺巷文化融合工程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七星法治文化街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映刺桐”宋元法律文化展馆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六青”法院青年文化引领工程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法院初心文化基地山东省青岛海事法院:“书香法院”文化建设项目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东岳法院文学创作项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弘扬英模精神特色项目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革命老区特色涉军维权文化阵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法先锋”文化建设项目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大学之城·法官在线”司法文化项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集先智库”典型引领工程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守善崇法·唯实求新”文化引领工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诗文·歌曲·微视频·教材四原创”活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香山法雨”粤港澳司法文化交流融合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边疆民族地区多元解纷特色文化项目海南省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创新”系列文化项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心认识你”身边的榜样人物采风项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纬讲习”文化讲堂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法麒麟”法治人才培养文化项目四川省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梦溪”法治文化社团孵化工程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治教育政治生活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法院博物馆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旧西藏司法制度对比展览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马锡五审判方式”传承工程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红色法院”文化建设项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院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陈列馆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苑”文化阵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和”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贺兰雪”青年理论学习读书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德树人主阵地·法治教育会客厅”法治教育展馆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事法院:山东军法史展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守护明天”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基地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刘婧丨编辑:逯璐
202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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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法院信息化蓝皮书发布 智慧法院让全民共享司法“数字红利”

6月1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举办的2022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以下简称蓝皮书)发布暨中国法院信息化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蓝皮书对2021年中国智慧法院建设成效进行了综合评估。蓝皮书指出,202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抓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信息化建设的各项任务,优化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等信息系统,扎实推进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建设,推进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构建了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为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的科技支撑,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作出新的贡献,获得并保持世界领先地位。蓝皮书对人民法院的电子诉讼应用、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跨域立案服务等信息化成果进行了介绍。蓝皮书指出,全国法院不断优化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等功能,集成调解、诉讼服务、律师服务等功能,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能力,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全覆盖,推动电子诉讼向移动端拓展。2021年,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143.9万件,全国法院在线开庭127.5万场。截至2021年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汇聚全国法院调解案件2446.29万件,调解成功率62.88%。全国法院将跨域立案服务主体从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海事法院拓展到全国四级法院,实现立案登记范畴内的案件类型全覆盖。蓝皮书显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力度,完善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功能,健全“一案双查”“异地执行协作”等项机制,推动了审判执行质效的大幅提升。据介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海、贵州、新疆、云南、山东、北京、吉林、安徽、海南等地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新收案件电子卷宗覆盖率均超过99%。全国法院形成了电子卷宗、电子档案的一体化共享调阅能力,文件可调阅率达95%。最高人民法院完善了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功能,健全“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建设“异地执行协作”报备系统,建立异地执行向上一级法院和执行地法院备案制度。同时,升级改造了执行流程系统,进一步扩充执行查控系统协查部门。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人民法院还在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建设方面持续发力,充分运用信息论、控制论、博弈论,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的管理,解决反馈的突出问题,实现管理成效上下贯通、不打折扣。目前,智慧法院大脑平台基本框架已经构建完成。蓝皮书还对司法大数据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情况进行了介绍。蓝皮书显示,2021年,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集中汇聚数据质量始终处于较高水平,除了在国家党政决策和立法层面形成的大数据辅助决策成果以外,基层法院探索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成果开始显现。基层治理司法指数和评估报告等为提升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市域社会治理提供参照。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乔文心丨编辑:周蕤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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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长期遭妻子家暴跟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回顾李先生与柏女士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李先生称与柏女士长期感情不和,柏女士经常骚扰、跟踪他并有偏激行为,且柏女士在烦扰过程中将他咬成轻微伤,李先生提交了相关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及就诊病历予以证实。李先生已不能忍受并非常担忧自己的人身安全,于2022年4月22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当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李先生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当天便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并将裁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为了让“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有效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向申请人李先生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及辖区派出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告知相关部门协助及时履行职能,救助、保护申请人的安全,将保护令的执行落到实处。被申请人柏女士对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不服向该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复议,柏女士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或反驳李先生的申请,该院依法驳回柏女士的复议申请。法官说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在现实生活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多为女性,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而在某些家庭中处于弱势一方的丈夫遭受妻子家庭暴力的现象却容易被社会忽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只要遭受了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没有性别的局限,当男性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来源:海城法院作者:王警芳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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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当“甩手掌柜”,外公外婆起诉要求支付18万“带娃费”

为减轻年轻人的负担,现在老人帮子女带娃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对于双职工家庭,有老人帮衬着实能省心不少。那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帮忙带孙辈的,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带孙费”呢?近日,浙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带孙费”案件,判决孩子爸爸向外公外婆支付10.5万元。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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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入境人员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引起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对外销售、疫苗接种过程中袭警、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等犯罪。当前,新型冠状病毒奥密克戎变异株给疫情防控带来新的挑战,疫情防控面临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的严峻形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十分繁重。与此同时,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妨害公务、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等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仍有发生。对此,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大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惩处力度,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坚决打赢常态化疫情防控这场攻坚战持久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目录案例一: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引发疫情传播严重危险案例二:曹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入境时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引发疫情传播严重危险案例三:梁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伪造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对外销售案例四:黄某袭警案——疫苗接种过程中暴力袭击维持秩序的民警案例五:潘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编造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案例一: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引发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简要案情被告人王某与其亲属租住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联庄村,私自开办“小饭桌”,为周边村镇的中小学生提供接送上下学及午餐、看管等经营服务。2020年12月底,顺义区多地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地区,当地政府按照上级要求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村民非必要不前往人员聚集地区和场所,有发热症状需报告村委会。2021年1月初,“小饭桌”放假后,王某及其妻子马某先后出现发热等症状。二人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村委会报告,自行到药店买药服用,并到私营诊所输液治疗三日。其间,王某还出入市场、饭店、药店、政务大厅等多处公共场所。同月8日上午,王某前往北京市昌平区某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在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到过顺义区的相关中风险地区、家中是否有其他发热人员等情况时,均未如实回答,致使医院未及时采取隔离诊疗措施。次日,王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王某确诊后,昌平、顺义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多次对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排查,王某隐瞒家中开办“小饭桌”、此前自行就医及与他人聚集等信息。经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王某密切接触者共计927人,均被采取隔离措施;王某同住家属6人中,2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4人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小饭桌”的2名学生及1名学生亲属也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王某在当地出现多起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仍实施多种妨碍疫情防控行为,在确诊后仍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导致疾控部门未能第一时间对相关人员进行排查、隔离,情节恶劣,据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案例二:曹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入境时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引发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简要案情2021年4月,被告人曹某出境到某国期间出现发烧等症状,经购买感冒药服用体温恢复正常。后曹某得知其在该国入住的酒店有数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同月28日,曹某从该国返回,在入境口岸未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隐瞒其曾出现发热等新冠肺炎相关临床表现,其所住酒店存在多个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以及前往过某国多个疫情严重省市等信息。曹某回国后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还违反隔离防疫要求,私自离开隔离房间与朋友接触。同月30日,曹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曹某的行为先后造成459人被集中或者延期隔离医学观察;另造成29名海关口岸工作人员居家隔离14天,严重影响口岸监管工作。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案例三:梁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伪造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对外销售简要案情2021年8月下旬,被告人梁某在经营某影音工作室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山西省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用于制作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并通过微信将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以每份5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应付疫情检查。2021年8月至10月底,梁某共为252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用于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案例四:黄某袭警案——疫苗接种过程中暴力袭击维持秩序的民警简要案情2021年5月19日上午,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防疫站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群众为避雨纷纷涌入防疫站大厅,导致防疫站大厅人员拥挤,现场秩序混乱,疫苗接种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该站工作人员遂向万州区钟鼓楼派出所报警求助。钟鼓楼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黎某某、辅警曾某某前往疫苗接种现场维持秩序。雨停后,黎某某、曾某某劝导现场群众到门诊外排队等候。被告人黄某不听劝导,拒不离开大厅,曾某某遂拉黄某左臂,欲让其离开防疫站大厅。黄某用雨伞击打曾某某头部,将其警帽击落在地。黎某某见状上前,欲夺取黄某手中雨伞,黄某又用雨伞击打黎某某头面部,致黎某某左眉弓外侧发际处受伤。黄某随即被黎某某、曾某某强行带出防疫站大厅,其间黄某不停用手抓挠黎某某和曾某某。经鉴定,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案例五:潘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编造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简要案情2021年8月3日晚,被告人潘某为恐吓群友,在江苏省句容市编造“王某,男,22岁,镇江市润州区人,2021年8月2日晚上7点半于润州区光明新村小区出发至溧水周家山,途经句容市梅花小区拜访亲友(08:30),紧接来到帕提亚广场中心露天小吃摊(09:00-11:00),次日到溧水检查核酸检测两人均为阳性,已被隔离,若有与上述时间地点相符的群众,请积极自我居家隔离并尽快与地方医院取得联系”的虚假新冠疫情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制作成视频后发送至一个46人的QQ群。后该虚假信息被迅速传播扩散至204个微信群,涉众逾万人,造成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案发后,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潘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编辑:逯璐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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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一、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二、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三、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四、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五、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5司惩1号决定书〕六、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七、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书〕八、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九、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十、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书〕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971号民事裁定书〕2.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与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民事裁定书〕3.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行政判决书〕4.VMI荷兰公司与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书〕5.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天红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民事判决书〕7.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8.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天津丰美食用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书〕9.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博野县幻蝶雾语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知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10.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西区亚萍牛羊肉摊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11.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12.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与绍兴王星记扇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13.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津港美禾辛化肥(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书〕14.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15.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208号民事判决书〕16.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977号民事判决书〕17.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18.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继民、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知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19.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书〕20.苏梦与荆门秀锦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21.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书〕22.刘迅与李文涵、朱毅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书〕23.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24.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2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25.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与波密县时空隧道休闲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知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26.吴妍与钟志燕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7.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10号民事判决书〕28.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253号民事判决书〕29.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民事判决书〕30.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仿冒、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31.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32.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33.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丽视音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34.哈尔滨工业大学与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828号民事判决书〕35.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极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11329号民事判决书〕36.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力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书〕37.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等与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38.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与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39.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40.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41.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与张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六)司法惩戒、行为保全案件42.东莞屹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司法惩戒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司惩1号决定书〕4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4.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4号行政判决书〕45.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5号行政判决书〕46.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行政判决书〕47.江西米兰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凤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6471号行政判决书〕48.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瑞昶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3240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成等十人侵犯著作权罪、吴学青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刑终75号刑事裁定书〕50.上海国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刑终716号刑事裁定书〕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一、涉“双飞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人公司)是“双飞人”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花露水、化妆品等。同时,双飞人公司还是两个核定使用在爽水产品上的双飞人立体商标的权利人。法国利佳制药厂拥有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利佳”注册商标,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赖特斯公司)独家代理在中国境内宣传、推广、分销和销售利佳薄荷水等“利佳”品牌化妆品。双飞人公司以赖特斯公司等生产、销售利佳薄荷水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同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利佳薄荷水与“双飞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双飞人爽水”属于相同商品。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与双飞人公司的立体商标构成近似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赖特斯公司侵害了双飞人公司的立体商标专用权。同时,赖特斯公司为实现商业目的,在产品宣传中强调其产品为“双飞人”产品(双飞人药水),构成对“双飞人”文字商标的侵权。此外,利佳薄荷水的包装装潢与双飞人公司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赖特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赖斯特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赖特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赖特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法国利佳制药厂自上世纪90年代起在中国大陆部分地区的报纸上刊登“双飞人药水”广告,持续时间较长、发行地域和发行量较大,可证明法国利佳制药厂在先使用的“双飞人药水”所采用的“蓝、白、红”包装有一定影响。双飞人公司明知“双飞人药水”存在于市场,却恶意申请注册与“双飞人药水”包装近似的立体商标并行使权利,其行为难言正当,赖特斯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成立。双飞人公司关于赖特斯公司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双飞人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商标先用权抗辩的审查问题。先用权抗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的在先使用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利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再审判决有效保护了诚信经营带来的使用权益,是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二、“香兰素”侵害技术秘密案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拥有使用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工艺的技术秘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基于该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王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集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通过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车间副主任非法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并使用该技术秘密工艺大规模生产香兰素产品,导致香兰素产品价格下滑、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市场份额缩减。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构成侵害部分技术秘密,判决其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一审判决后,王龙集团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系其法定代表人为侵权而设立的企业,且其法定代表人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故王龙集团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构成共同侵害全部技术秘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数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大、侵权情节恶劣、被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改判王龙集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连带赔偿1.59亿元。【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历史上生效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该案裁判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切实保护了重要产业核心技术,对于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认定损害赔偿具有参考意义。人民法院还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责任追究的衔接,彰显了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三、“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案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的十五家汽车驾驶培训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联营公司即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东公司),固定驾驶培训服务价格、限制驾驶培训机构间的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流动,涉案十五家驾培单位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如报名、体检、制卡等)均由浙东公司统一在同一现场处理,浙东公司收取服务费850元。联营协议第三条具体约定了联营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涉案十五家驾培单位中的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融公司)以该十五家单位构成垄断经营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浙东公司统一处理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可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其收取服务费850元并无不当,有关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可以依法适用反垄断豁免,故一审判决仅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中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条款无效。吉利公司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确认联营协议中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适用垄断豁免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有关法定情形,不得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一般性推测或者抽象推定垄断豁免抗辩成立。违反反垄断法关于横向垄断协议规定的合同条款,与横向垄断协议条款紧密联系的条款,以及服务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的条款均应属无效,否则不足以消除和降低垄断行为风险。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全部无效。【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横向垄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澄清了横向垄断协议豁免事由的适用标准,阐明了违反反垄断法的横向垄断协议应归于无效的一般原则,且无效范围不限于横向垄断协议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之具有紧密关联、缺乏独立存在意义的条款和服务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的条款。该案裁判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垄断行为。四、涉“金粳818”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为水稻新品种“金粳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耕田公司)未经许可,以线下门店推广以及在微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线上宣传等方式,寻找潜在的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并向会员提供“金粳818”水稻种子交易信息,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安排送货收款。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亲耕田公司并未直接销售涉案侵权种子,仅构成帮助侵权,判决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亲耕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亲耕田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种子销售信息,与购买者协商确定种子包装方式、价款、数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销售合同自合意达成时成立,亲耕田公司是交易组织者、决策者,应当认定其构成销售侵权而非帮助侵权;亲耕田公司发布和组织交易的种子远超农民自繁自用的合理规模,“农民自繁自用”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亲耕田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销售白皮袋侵权种子,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提供有关账簿,一审判决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正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种子套牌侵权的典型案件。裁判对于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以“农民”“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名义掩护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准确认定,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司法导向。五、侵害“排水板成型机”发明专利权及司法惩戒案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5司惩1号决定书〕【案情摘要】周勤系“排水板成型机”的发明专利权人,因发现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之顺公司)涉嫌侵权,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拍照并制作笔录,明确告知瑞之顺公司不得破坏或者转移保全证据,瑞之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周勤以瑞之顺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瑞之顺公司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形下擅自转移诉前保全产品并导致该产品灭失。一审法院认为,诉前保全证据系本案关键证据,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并导致证据灭失,直接影响本案侵权判断,遂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害专利权并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同时,一审法院对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诉前保全证据并导致证据灭失、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给予司法惩戒,罚款20万元。瑞之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着力破解“举证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案例。该案明确了掌握证据一方的举证义务,以及证明妨碍和妨害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对于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全面、诚实提供证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六、涉“惠氏”商标惩罚性赔偿案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氏公司)是“惠氏”“Wyeth”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氏上海公司)经许可在中国使用上述商标并进行维权。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广州惠氏公司)长期大规模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获得“惠氏”“Wyeth”等商标,在宣传推广中明示或暗示与惠氏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并与其他被告以共同经营网上店铺等方式,实施线上线下侵权行为,获利巨大。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以原广州惠氏公司等为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全额支持了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各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明确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在案证据可证明的原广州惠氏公司侵权获利情况,按照赔偿基数的3倍计算,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提出的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全额支持。二审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依法判处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让侵权者得不偿失,让遭受侵权者得到充分救济,让“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盗取他人财产”观念深入人心。七、“空竹”杂技作品著作权权属及侵权案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杂技团)认为,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以下简称张硕杂技团)等表演、传播《俏花旦》节目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合同约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中国杂技团享有《俏花旦-集体空竹》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张硕杂技团的演出行为等构成侵害著作权,故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张硕杂技团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俏花旦-集体空竹》中的形体动作编排设计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属于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杂技作品。张硕杂技团表演的《俏花旦》在开场部分的走位、动作衔接安排,以及多次出现的标志性集体动作等编排设计方面,与《俏花旦-集体空竹》的独创性表达部分等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中国杂技团杂技作品的著作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强涉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保护传统文化,就是保护民族瑰宝。本案依法保护杂技艺术作品,有利于激发文化创意活力、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八、涉开源软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盒公司)的股东罗迪在Github网站上传了其开发的VirtualApp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初始源代码并适用GPLV3开源许可协议。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友公司)开发了四款被诉侵权的微信视频美颜相机APP并上传于各平台供用户下载,但并未提供源代码。用户可免费试用半小时,之后需支付会员费使用。罗盒公司认为四款被诉侵权软件中的沙盒分身功能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玩友公司不提供开源代码且收取会员费的行为违反限制商业使用条款和GPLV3开源许可协议,侵害其涉案软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无需付费,玩友公司收取会员费仅用于运营维护和技术支持,该行为并不违反GPLV3开源许可协议的规定。但是,使用涉案开源软件开发的商业软件依约需公开其全部源代码,玩友公司未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下载,违反了GPLV3开源许可协议的约定,玩友公司复制、发布涉案软件源代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软件著作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判令玩友公司停止提供含有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罗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开源代码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对开源软件的诉讼主体资格、开源协议许可的撤销、限制商业使用条款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九、“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平台的经营者。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简易付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铁鱼霸王餐”与商户订立广告服务合同,在多个微信群发布任务,组织人员对大众点评的特定商户进行点赞、上门好评、人工店铺收藏、增加店铺访客量和浏览量。上海汉涛公司以青岛简易付公司等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青岛简易付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单炒信,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造成了大众点评平台的相关数据失实,影响了上海汉涛公司的信用评价体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令青岛简易付公司停止刷单炒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互联网平台“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本案判决积极回应实践需求,通过制止“刷单炒信”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十、“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罪案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被告人王正航聘用被告人万萌军等人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被告人梁永平又聘用被告人谢明洪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对用户提供免费在线观看和下载。经鉴定及审计,“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683万余人。自2018年1月至案发,上述各渠道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名被告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主犯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正航等十四名从犯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十五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典型意义】本案影视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判决阐述了如何认定“未经授权”及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数量等法律适用问题,有力打击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组织者及主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编辑:逯璐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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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作品擅用动漫IP原图标价899元,“元宇宙”交易平台应该担责吗?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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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羊毛”到底“刑不刑”?

当下,很多互联网平台会用优惠券、消费津贴等方式吸引顾客消费。“薅羊毛”,本是指消费者通过参加商家提供的各种福利活动,使自己购买到优惠价格的商品,以达到省钱的目的。但是,有些羊毛不仅不能薅,甚至薅了还有可能触犯法律。4月18日,有部分网友发现,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的瑞幸椰云套餐价格异常,只要不到5元,甚至有网友只花了0.01元便下单了该套餐,一时间大量网友涌入,趁机薅了一波羊毛。然而,相关门店随后进入了闭店状态,并取消了大部分尚未完成的订单。对此,瑞幸咖啡官方发布道歉信,称由于饿了么后台价格配置问题,导致瑞幸椰云套餐价格短时间内出现错误,门店受到大量异常订单积压。为确保正常运营,公司已经紧急取消了饿了么平台异常订单,饿了么门店暂时闭店。至于被取消订单的小伙伴,目前官方还在考虑做用户补偿并另行通知。很快,#瑞幸咖啡道歉信#的话题冲上热搜,#瑞幸取消bug订单合理吗#也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应如何看待“薅羊毛”的行为?用户利用漏洞“薅羊毛”是否违法?“薅羊毛”的法律边界又在哪里?很多网友对此表示困惑。知名法律博主@谈典看法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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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买卖900万余条个人信息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北京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李某因买卖900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万元;此外,判处李某赔偿公民个人信息损失106859.84元,删除存储信息,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李某表示服从判决,并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该判决现已生效。李某自2018年开始自学暗网技术,在参与网络赌博输了不少钱财之后,便想尽快赚钱翻本。在浏览暗网论坛时,李某看到有人出售、收购公民个人信息,于是马上开始了行动。李某使用虚拟货币在卖家处购得了个人信息,自己分类梳理后,再卖给收购的人赚取差价。第一次得手后,李某认为这是一条致富捷径,便继续从事这项违法买卖。经查,从李某涉案笔记本电脑中批量查获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00万余条,其违法所得10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李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万元。同时,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公民个人信息损失106859.84元,并删除其非法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为维护公民信息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当行为人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到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等权利,且危害不特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后,此时的行为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耿若诗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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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附全文)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一是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实践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鉴此,《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二是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基于此,《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解释》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三是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鉴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下一步,“两高”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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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抗美援朝“冰雕连”英烈,“大V”罗昌平当庭认罪悔罪!

罗昌平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三亚开庭2022年3月30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昌平涉嫌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6日9时38分,被告人罗昌平在三亚市住处用手机观看抖音上的《长津湖》电影和长津湖战役纪录片视频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罗昌平”发布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提请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罗昌平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罗昌平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危害和影响及公益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罗昌平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罗昌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等旁听了庭审。来源:三亚城郊法院编辑:冼小堤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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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报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评选结果(附名单)

记者1月16日从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获悉,为全面总结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效,挖掘、提炼、培育和推介一批创新性、标杆性经验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举办了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评选活动,通过层层评选,北京互联网法院等8家法院形成的改革举措获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指出,评选活动自2021年7月正式启动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严格依照评选条件,积极组织推选、审核把关,确保优中选优。经过层层遴选,31个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共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了125项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实施方案,坚持基层导向、强化专业把关、注重社会参与、主动接受监督,突出强调评选工作正确方向、评选结果符合司法规律、改革举措可复制可推广,确保评选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通报指出,经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牵头部门初评,中央有关单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及专家学者复评,网络公开投票,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批准,决定授予北京互联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8家法院形成的改革举措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获奖法院要以本次评选活动为契机,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工作作风,继续弘扬不畏艰难、敢于争先的精神风貌,进一步做好相关改革举措的探索完善、总结提升和宣传推广工作,全面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全面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通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获奖法院为榜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以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司法改革工作的绝对领导,遵循司法规律,依法推进改革,加强科技运用,进一步完善改革实施机制,推出系统集成、务实管用、亲民利民的改革举措,切实解决好人民法院在办案模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上的堵点难点问题,积极营造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据悉,这是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专门针对司法改革领域开展的优秀业务成果评选,也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工作成果的一次集中全面展示。(记者:孙航)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评选结果公告为总结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取得的经验,生动展示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效,挖掘、提炼、培育和推介一批创新性、标杆性改革举措,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纵深挺进,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正式启动了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评选活动。自评选活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截至2021年8月31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共筛选报送了125项改革举措。经初评、复评、网络投票,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批准,决定授予北京互联网法院等8家法院的改革举措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具体名单附后)。全国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以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脚踏实地、锐意进取,勇于探索、改革创新,不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在新征程上书写人民司法事业新篇章。在此谨对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长期以来的关注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附: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名单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7日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名单(点击题目可查看改革举措具体内容)“一统领四依托三闭环”创新升级“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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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1月6日,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发布。本次评选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高度和角度切入,以关注社会热点、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满足司法实践需求为主要参考标准。考虑到有些司法政策可归于一类,本次评选在60余件司法政策中挑选出21件,归纳为十大政策类别,并以单列分类的形式推出。获评的十大司法政策包括以下十大类: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提高未成年人审判专业水平、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诉讼法准确有效实施、加强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大力度惩治虚假诉讼、健全完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保护人民群众“人脸”安全、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应人民法院报特别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熊秋红教授、王进喜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王树义教授,中国科学院大学闫文军教授,北京大学车浩教授、吴洪淇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等十位知名专家,立足各自研究领域,对十大司法政策作出了精彩点评。(人民法院报记者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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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1月5日,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发布。本次评选的包括刑事、民事在内的十个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21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社会广泛关注、审判结果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公序良俗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案件。评选出的十大案件包括:阻挠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案,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案,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以及“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应人民法院报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灿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祁建建为上述2021年度十大案件作了精彩点评。(人民法院报记者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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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附名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决定,授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等197个集体“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王亚茹等195名同志、追授冯国生等3名同志“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称号。决定指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奋工作,砥砺奋进、攻坚克难,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永葆“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开拓新局面、创造新业绩。决定号召,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法院干警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中汲取奋进的智慧和力量,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拼搏奉献,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奋力推进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路聪)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名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一庭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人民法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南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大石庙人民法庭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黄骅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安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局平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左权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凌海市人民法院石山人民法庭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辽河人民法院欢喜岭人民法庭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丰满人民法庭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珲春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务装备管理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政治部集贤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铁人人民法庭宝泉岭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诺敏河人民法院建兴人民法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中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委员会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汤山人民法庭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破产法庭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永康市人民法院龙山人民法庭松阳县人民法院古市人民法庭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濉溪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青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上杭县人民法院古田人民法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芦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余干县人民法院九龙人民法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宣传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滕州市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大窑人民法庭平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南曹人民法庭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濮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西峡县人民法院双龙人民法庭夏邑县人民法院会亭人民法庭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大冶市人民法院殷祖人民法庭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郧西县人民法院香口人民法庭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城南人民法庭宣恩县人民法院李家河人民法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信息网络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茶陵县人民法院腰陂人民法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阳春市人民法院潭水人民法庭广宁县人民法院新楼人民法庭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北海海事法院执行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北流市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第一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重庆破产法庭)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陈家桥人民法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处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富顺县人民法院富世人民法庭盐边县人民法院渔门人民法庭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南部县人民法院南隆人民法庭万源市人民法院白沙人民法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断桥人民法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司法警察支队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施甸县人民法院姚关人民法庭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科尼木县人民法院吞巴人民法庭尼玛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札达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故市人民法庭子洲县人民法院裴家湾人民法庭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第二庭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处甘肃省法官学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玉树市人民法院三江源生态法庭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隆德县人民法院沙塘人民法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托克逊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于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解放军南部战区军事法院审判监督庭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法院立案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名单北京市王亚茹(女)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杜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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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佳百优” 新媒体账号作品揭晓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94.《【远离赌博】玛曲县人民法院首部藏歌弹唱法制宣传片正式上线啦!!!》(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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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的通报法办〔2021〕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产生更多优秀案例,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已全部完成。自2021年5月印发《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征稿通知》以来,共收到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初评并推选的优秀案例3792篇,涉及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领域。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体现评选质量和水平,我院专门制定《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复评和终评工作方案》,邀请高校教授、我院相关业务部门领导、业务骨干20余人,组成民事一、民事二、刑事、行政、商事、知识产权等六个评审组,每组4-5名评审专家,将参评案例审判人员、案例分析编写者匿名后,由各专业组评审打分,根据得分高低确定名次及奖项。为确保获奖案例质量,我院又专门组织召开终评会议,邀请各业务庭室领导、高级法官和业务骨干,对拟获一等奖案例从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性、代表性、新颖性以及说理论证、格式规范等方面进行集体评议。经复评、终评,最终评选出获奖案例547篇,其中一等奖20篇、二等奖108篇、三等奖209篇、优秀奖210篇。同时,根据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例数量和获奖情况,按照报送数量和获奖数量各占50%的比例,确定出上海、浙江等6家高级人民法院为先进组织单位;确定刘晓虹、张瀮元等35名同志为先进组织个人。为激励先进,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更加关注案例和裁判文书,以更多精力和更大智慧研究案例、撰写文书,决定对聂晓昕、王燕等547篇案例的撰写人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6家先进组织单位,以及刘晓虹、张瀮元等35名先进组织个人予以表彰。现将评选及表彰结果予以公布(详见获奖名单,各等级获奖案例排名不分先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此次优秀案例评选为契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挖掘司法案例中的法律精髓,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加强司法经验学习交流,繁荣应用法学研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21年12月8日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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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阳光杯”2020—2021年人民法院网络微课程征集评选结果公布(附获奖名单)

近日,由国家法官学院、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共同举办的“天平阳光杯”2020—2021年人民法院网络微课程征集评选结果公布。活动经过作品征集、内容审核、初评筛选、专家定评等几环节,共评选出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50名,集体奖5个;特等奖空缺。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员培训”战略方针,大力开展人民法院在线教育培训,加强网络培训课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2020年,国家法官学院、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共同举办了“天平阳光杯”2020—2021年人民法院网络微课程征集评选活动,面向全国各级法院公开征集优秀微课程课件。征集活动开展以来,全国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广大干警积极踊跃参与,结合选题方向和工作实际,认真调查研究,积极制作课件,择优推荐报送了239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视频课件。课件内容紧密联系人民法院改革发展和工作实际,广泛涉及审判执行实务、审判管理、司法改革、新闻宣传,以及审判人员和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等方面,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分析透彻、针对性强,对于各级法院以教育培训促工作开展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为展示本次征集活动成果,进一步扩大活动传播力和影响力,部分获奖微课程在国家法官学院、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人民法院出版社相关平台进行展播。微课程独家移动端展播平台——天平阳光app敬请下载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作者:赵婧宇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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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换届,新会长亮相!

12月11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暨2021年全国刑法学年会在京召开。此次大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行换届选举。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新一届理事会成员,贾宇当选新一届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12月11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暨2021年全国刑法学年会在京召开。刘志伟、刘仁文、梅传强、于改之、黎宏、高建国、梁根林、曲新久、时延安、何荣功、王政勋、张旭当选副会长,周加海当选秘书长。会后将按相关程序增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单位领导为副会长。
202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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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转律”旋转门卡紧!1785人被预警

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及工作人员近亲属在律所从业信息库一期建设基本完成1785名预警人员执业行为被跟踪管理近日,记者从司法部获悉,全国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和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近亲属在律所从业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一期建设基本完成,结合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初步建立了“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在律所从业人员信息库”、“法院检察院辞去公职人员在律所从业人员信息库”、“其他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在律所从业人员信息库”、“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近亲属在律所从业人员信息库”四个信息库,并对尚在从业限制期的1785人加注“预警”标签,对预警人员执业行为实施跟踪管理。“核查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具体实践,该系统立足于建立健全法检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双向预警”机制和法检工作人员近亲属在律所从业核查机制,着力构建“一个中心”(核查数据中心)、“四大系统”(核查信息管理系统、法检司协同监管系统、大数据智能分析系统、应用基础支撑系统),为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化法检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监管以及法检工作人员近亲属在律所从业核查,严防利益勾连和利益输送,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提供有力技术支撑。据悉,下一步,司法部拟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快推进“核查系统”实现“三项对接”:一是与法检离任人员信息库和法检工作人员近亲属信息库对接,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动态管理;二是与律师执业许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法检离任人员申请律师实习登记和申请律师执业核准自动“预警”;三是与法院、检察院立案、办案系统对接,实现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自动“预警”,为做好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回避工作提供支持。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刘婧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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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69号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点评

近年来,随着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网络盗刷案件日益增多。与传统的物理卡交易相比,网络盗刷案件在盗刷的举证及认定方面均有明显不同,认定网络盗刷后风险及责任分担在审理中也存在争议,裁判规则不统一。2021年11月11日发布的第30批指导案例,第169号关于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厘清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对以合同为请求权基础的网络盗刷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与相关规定也是完全一致的。一、在存在盗刷的情况下,信息验证通过的单一事实不足以证明银行已履行合同义务商业银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中,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正确识别银行卡使用人是否为持卡人本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在诉讼中,应当举证其已向持卡人本人或经授权的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否则,应当认定债务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与物理卡交易不同,银行在从事银行卡网络交易中,无法仅凭借银行卡直接验证使用人的身份,必须通过卡号、登录及交易密码、动态验证码等,识别持卡人身份与使用人信息的一致性,才能核实存款人或客户的身份。一般来说,银行一旦证明上述信息已经验证通过,可推定银行已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然而,如果持卡人举证证明相关交易系他人冒用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网络交易身份认证信息所为,该交易并非基于持卡人本人的意思进行,则可推翻上述推定。本案即系案外人非法获取被上诉人的身份和账户信息后,通过使用变号转件方式截获银行发送的验证码,进而完成盗刷。徐欣是持卡人,却不是使用人。商业银行在通过网银向持卡人提供服务时,应当采用必要且合理的措施,确认银行卡使用人即为持卡人或其授权之人。招商银行延西支行仅以验证通过为由主张属于其已适当履行义务,不能成立。二、银行负有确保银行卡安全使用的义务银行卡是存款人财产权利的载体,表彰的是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据此规定,银行承担了确保存款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进一步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加密措施和采取适当的技术、识别与验证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真实、有效身份”。商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可以向持有物理卡的人提供金融服务,也可以通过网银向持卡人提供金融服务。一旦持卡人选择网银服务模式,商业银行即应向其提供与物理卡持卡人相同或相似的保护,不应降低网银交易的服务水平。存款人款项存入银行并开通网银服务,说明存款人对商业银行及所开展之网络服务的信任。商业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对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安全漏洞。尤其是,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既是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电子交易的获利者,相较于持卡人,商业银行更有能力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和解决问题。例如,发卡行可以通过发布警示案例,告知持卡人相应的风险隐患,还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分散相应的风险。再如,发卡行还可以通过升级软件硬件等技术保障措施,增强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发卡行在从事网银服务时,应当承担保证银行卡安全使用的特殊义务。三、第三人原因导致银行违约的,不是银行免责的合法事由本案中,招商银行延西支行还提出,徐欣账户被盗刷是犯罪行为所致,手机运营商在涉案事件中亦存在过错,招商银行延西支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该主张的核心是,银行不应对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应由存款人自行承担资金损失的风险。这种主张显然缺少说服力。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及原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均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换言之,商业银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中,应当向存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其违约的,商业银行可以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追究第三人的责任。商业银行法第33条也有类似规定。而且,将银行卡欺诈的风险分配给银行,有助于督促商业银行积极采用合理措施,降低银行卡盗刷的风险。银行不仅可以主动提升网银服务的技术水平,还可以与手机运营商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更好地履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法定义务。四、银行未举证证明储户违反信息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在储蓄存款合同中,发卡行负有向持卡人提供安全的用卡环境的义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卡号、密码等银行卡信息的义务。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的义务,构成持卡人过错,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发卡行的责任。本案中,招商银行延西支行提出,取款密码是持卡人徐欣自行设置的,因此徐欣自身存在泄露信息的过错。然而,招商银行延西支行此项意见是推测性的。一方面,持卡人有保护自身利益的动力,几乎不存在主动向他人泄露持卡人个人信息的情况,在本案中,现有证据说明信息泄露并非徐欣自己所为。另一方面,存款人是密码的设置人,当然知晓取款密码,却并非唯一知晓密码的人。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至少应该且能够识别使用人发出的取款或转款指令。本案的核心是,招商银行延西支行仅凭验证码来识别使用人身份,而没有采用其他合理措施识别使用人是否是持卡人。综上,商业银行在利用计算机和通讯系统向存款人提供服务时,应当尽力提高网络交易系统的安全性。既要采用合理技术措施,尽力准确识别银行卡使用人的真实身份,又要加强与手机运营商等主体的协调,提高网银交易系统的安全性,不应将其不当行为的后果转嫁给持卡人或存款人。银行仅以手机运营商存在疏漏为由,尚不足以证明其自身尽到合同义务,也不足以证明持卡人未尽到注意义务或存在过错。徐欣账户资金遭网络盗刷,在没有证据证明徐欣存在违约行为等可归责事由的情况下,招商银行延西支行对冒名者的付款行为不能产生清偿的效果,仍应当就被盗刷的款项对徐欣承担全部支付责任。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多学科交叉平台首席专家
202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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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赔偿24.59亿元!

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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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致信祝贺新华社建社90周年

习近平致信祝贺新华社建社90周年强调赓续红色血脉坚持守正创新努力建成国际一流新型全媒体机构在中国记者节到来之际向全国广大新闻工作者致以节日问候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致信祝贺新华社建社90周年,代表党中央向新华社全体同志致以热烈的祝贺,并在第二十二个中国记者节到来之际,向全国广大新闻工作者致以节日的问候。习近平在贺信中指出,90年来,新华社坚定不移跟党走,宣传党的主张,反映人民心声,记录时代精神,传播中国声音,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习近平强调,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新华社要在党的领导下,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坚守人民情怀,赓续红色血脉,坚持守正创新,加快融合发展,加强对外传播,努力建成国际一流新型全媒体机构,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6日上午,庆祝新华社建社90周年大会在京举行,会上宣读了习近平的贺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宣部部长黄坤明出席大会并讲话。他说,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家办社原则,传承红色基因,坚守初心本色,心怀“国之大者”,全面深入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广泛传播党的主张,积极反映人民心声,用心描绘时代画卷,用力奏响时代强音,更好履行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新业绩。会上,新华社负责人和离退休老同志、青年记者、外籍员工代表发言。1931年11月7日,新华社的前身红色中华通讯社在瑞金成立,1937年1月在延安改名为新华社。经过90年的发展,新华社现拥有国内外200多个分支机构,以15个语种为全球8000家用户提供新闻信息,覆盖世界一半以上人口。来源:新华社编辑:李高凯更多精彩
202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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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给个人信息“上把锁”

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进入移动互联时代,个人信息存储、数字化分析和信息共享等技术广泛应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提出了严峻挑战。每条1000美元!犯罪团伙非法获取54亿条个人信息在暗网出售……快递员利用内部员工系统账号牟利,造成大量用户信息泄露,银行频现客户信息泄露“丑闻”,多家银行员工被判刑……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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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速览!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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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名人涉案个人信息能否披露

日前,李某迪被行政拘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网友注意到,警方通报对当事人的姓名用的是“李某迪”这种非全名形式,而有的媒体依据通报所作的新闻报道中,则明确用“李云迪”这种全名形式。那么,对案件进行通报和新闻报道时,能否使用涉案当事人的全名?什么情况下不得披露涉案人员的姓名?涉及个人隐私的报道,媒体应当如何处理?视频新闻报道中,是否需要给涉案人员打马赛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讲师黄健在接受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采访时,就上述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新闻报道经核实可直接使用涉案人全名公安机关在案件通报中披露的是李某迪,但经过有关媒体核实,证实李某迪就是李云迪。如此,李某迪与李云迪画上了等号。于是,部分网友提出疑问,案件通报与新闻通报能否直接披露当事人的真实姓名?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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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星》第六集:面向时代

多年来,人民法院队伍涌现出一大批模范法官。他们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坚持公平正义,忠诚履职,担当实干,以崇高的法治信仰,深厚的为民情怀,忘我的拼搏奉献,谱写了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感人诗篇,用青春和热血铸就了一座座不朽的精神丰碑。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天网》栏目联合制作,全国27个法院参与拍摄的《正义之星》第六集面向时代昨晚在央视CCTV-12《天网》栏目播出,获得了广大观众的一致好评。该集为观众们讲述了肖海棠、沙丽、姜颖三位法官的故事。不负时代重托
202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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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星》第五集:扎根基层

多年来,人民法院队伍涌现出一大批模范法官。他们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坚持公平正义,忠诚履职,担当实干,以崇高的法治信仰,深厚的为民情怀,忘我的拼搏奉献,谱写了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感人诗篇,用青春和热血铸就了一座座不朽的精神丰碑。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天网》栏目联合制作,全国27个法院参与拍摄的《正义之星》第五集扎根基层昨晚在央视CCTV-12《天网》栏目播出,获得了广大观众的一致好评。该集为观众们讲述了吕仙华、郭兴利、彭鑫亮三位法官的故事。用温情化解家事纠纷的“双语法官”她熟练运用朝汉语言,长期身处家事案件审理一线,始终坚持审判只能作为解决矛盾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工作理念,让每一位当事人都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吕仙华,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鸡林法庭庭长。鸡东县有3个朝鲜族乡、11个朝鲜族村屯,为了方便朝鲜族群众诉讼,2015年鸡东县人民法院在鸡林法庭组建了专门解决朝鲜族群众纠纷的审判团队。身为一名朝鲜族法官,吕仙华优先入选。在两年的时间里,她审结的朝鲜族当事人100余件离婚案件和土地纠纷等案件,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无一上诉。由于掌握朝汉语言,吕仙华被大家称为“双语法官”。深入田间地头的“背篼法官”他用背篼背着国徽和卷宗,翻山越岭走村入户,28年间,他背烂了10个背篼,磨坏了37副背绳,骑坏了5辆自行车,被当地百姓亲切地称为“背篼法官”。
2021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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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星》第四集:司法为民

多年来,人民法院队伍涌现出一大批模范法官。他们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坚持公平正义,忠诚履职,担当实干,以崇高的法治信仰,深厚的为民情怀,忘我的拼搏奉献,谱写了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感人诗篇,用青春和热血铸就了一座座不朽的精神丰碑。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天网》栏目联合制作,全国27个法院参与拍摄的《正义之星》第四集司法为民昨晚在央视CCTV-12《天网》栏目播出,获得了广大观众的一致好评。该集为观众们讲述了陈海仪、陈辽敏、亓民川三位法官的故事。当好未成年人的“法官妈妈”陈海仪是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从事少年审判工作已有25年,至今仍忙碌在审判一线。工作至今,陈海仪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已达5200多件。无一错案、无一重审、无一抗诉、无一超审限。她帮教的未成年罪犯中,有30多人考上大学,300余人完成初高中学业。这些被挽救的孩子都亲切地称她为“法官妈妈”。2018年,陈海仪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在随后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她先后提出构建全国青少年统一数据平台、设立少年司法矫教制度等建议。与此同时,陈海仪还积极创建了“广州万事兴”和“羊城金不换”等司法服务品牌。陈海仪先后获得“我最喜爱的好法官”“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让纠纷化解插上互联网的翅膀陈辽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曾获“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法官”等荣誉称号。无论是矛盾纠纷的成功化解,还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陈辽敏都带着对群众的真情一路探索,一路收获。为了方便群众,陈辽敏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成立,构建全流程线上审判系统。她将高效便捷、公正专业的司法服务送到了千家万户,送到了人民群众身边。青春无悔,27载扎根基层办案亓民川是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城西法庭庭长。能够让原告撤诉并心服口服,亓民川靠的不仅是讲道理,也有他从事司法工作27年来的积淀。迄今,亓民川审结的案件已达5000多件,办案质量连续多年实现了“无积案”“无超审限”“无错案发生”的“三无”目标。他先后荣获“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国优秀法官”等荣誉。2021年6月,他被评为“全国优秀共产党员”。他们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调解矛盾,化解纠纷,以真情排民忧、解民难。他们把温暖送到千家万户,为构筑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默默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点击↓↓阅读原文可观看完整视频。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编辑:段茜茜
202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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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星》第三集:创新发展

多年来,人民法院队伍涌现出一大批模范法官。他们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坚持公平正义,忠诚履职,担当实干,以崇高的法治信仰,深厚的为民情怀,忘我的拼搏奉献,谱写了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感人诗篇。用青春和热血铸就了一座座不朽的精神丰碑。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天网》栏目联合制作,全国27个法院参与拍摄的《正义之星》第三集创新发展昨晚在央视CCTV-12《天网》栏目播出,获得了广大观众的一致好评。该集为观众们讲述了邹碧华、周淑琴、黄志丽三位法官的故事。“人活着,就是要为了改变这个世界”关心人、帮助人、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一直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邹碧华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他认为,法治中国走进现实,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法治,是否会成为人们的共识、是否会成为人们的信念和准则。而要实现这一切,法律人的身体力行显得尤为重要。一直以来,为了实践自己的法治理想,邹碧华潜心研究,先后主编撰写了《法庭上的心理学》等10余部著作,在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2014年7月,上海率先在全国拉开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幕,时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的邹碧华,成为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他首创的案件权重系数理论,运用统计学理论,科学评估法官业绩。邹碧华司改团队不辞辛苦的付出,不仅为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开了个好头,也为今后的改革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如今,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持续深化、系统集成、综合配套阶段。然而,由于长期超负荷工作,邹碧华的健康严重透支。2014年12月10日,他在赴会途中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牺牲在了工作岗位上。他的生命也永远定格在了47岁。耐心倾听、真心关怀是很重要的一步周淑琴,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泗沥人民法庭庭长。她在案件审理中全力倾注司法人文关怀理念,积极推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让更多群众感受到法治的温暖。在常年的工作实践中,周淑琴总结提炼出了一套“五心”工作法:坚守初心、接待热心、倾听耐心、调解公心、温暖关心。同时,周淑琴还突破了传统的审判模式,推出“圆桌法庭”“微信法庭“两种全新庭审模式。周淑琴始终把奉献摆在首位,将公心树立在法庭,将爱心延伸到庭外。把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村法庭打造成了群众家门口的法治天平,百姓心目中的爱心驿站。既要解开当事人的“法结”,更要解开“心结”黄志丽,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她不但摸索出了新的调解模式,更重要的是她也做到了知心。黄志丽在办案中摸索出了调查研究贯穿始终、亲和调解贯穿始终、释法析理贯穿始终的“三个贯穿始终”工作法。这“三个贯穿始终“工作法,可以覆盖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多年在基层法院工作,黄志丽清楚很多案件不是黑与白、是与非这种简单的冲突。黄志丽所做的不只是法院内的一锤定音,而是既要解开当事人的“法结”,更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她在一个又一个充满烟火气的案子里摸爬滚打,实现了法律规范与道德人情的故事交融。无论是“燃灯”司改的邹碧华,还是情洒乡野、心系山村的周淑琴、黄志丽,面对社会利益多元化、矛盾纠纷错综复杂的局面,他们都能及时调整思维模式,不断在实际工作中摸索总结经验,锐意改革,推陈出新,独创审判工作方法,让法律有力度,更有温度,创造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业绩。点击↓↓阅读原文可观看完整视频。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编辑:段茜茜
202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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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星》第二集:服务大局

多年来,人民法院队伍涌现出一大批模范法官。他们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坚持公平正义,忠诚履职,担当实干,以崇高的法治信仰,深厚的为民情怀,忘我的拼搏奉献,谱写了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感人诗篇。用青春和热血铸就了一座座不朽的精神丰碑。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天网》栏目联合制作,全国27个法院参与拍摄的《正义之星》第二集服务大局昨晚在央视CCTV-12《天网》栏目播出,获得了广大观众的一致好评。该集为观众们讲述了罗光黔、范红海、杨军三位法官的故事。他和同事创建了我国第一个环保法庭54岁的罗光黔现任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罗光黔和同事注重适用绿色发展理念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同时,环保法庭也注意恢复性司法,让被告人采取补植树木、投放鱼苗等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他和同事从零开始‌‌,创建了我国第一个环保法庭,‌‌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走出了一条适用绿色发展理念‌‌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路。‌‌他连续端坐18天,每天庭审8小时......46岁的范红海是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他先后从事过执行、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工作,经验丰富而全面。每当院里有了难啃的硬骨头,都少不了范红海庭长的身影。2019年7月16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河南省扫黑除恶重点案件
2021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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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星》第一集:坚守信仰

多年来,人民法院队伍涌现出一大批模范法官。他们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坚持公平正义,忠诚履职,担当实干,以崇高的法治信仰,深厚的为民情怀,忘我的拼搏奉献,谱写了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感人诗篇。用青春和热血铸就了一座座不朽的精神丰碑。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天网》栏目联合制作,全国27个法院参与拍摄的《正义之星》第一集坚守信仰昨晚在央视CCTV-12《天网》栏目播出,获得了广大观众的一致好评。该集为观众们讲述了赵鑫、王小莉、周春梅三位法官的故事。他用11年的坚守,守护着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赵鑫,现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实施二组组长,被评为“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法官”。近年来,赵鑫连续办理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执行风险大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他用十一年的坚守,守护着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捍卫了法律尊严,捍卫了判决权威。她从小就有一个侠女梦王小莉,现任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被评为“全国模范法官”“全国自强模范”。她也是江苏法院系统正式招录的首位残疾人公务员。从一名右手大部分功能丧失的残疾人到一名人民法院的法官再到优秀法官、自强模范,王小莉用亲身经历诠释了对法官梦矢志不移的追寻。王小莉从小爱看武侠小说,经常会被侠女的情节所吸引,希望自己未来也能成为一个仗剑走天涯的侠女。在多年的法官生涯中,农民工、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这些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总是牵动着王小莉的心,她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春梅纵是侠骨香,不受尘埃半点侵周春梅生前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曾获得“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因周春梅多次拒绝同学向某为其案件打招呼的非法要求,向某怀恨在心。2021年1月12日清晨,周春梅在小区地下车库被早有预谋的向某残忍杀害,年仅45岁。她用生命兑现了“说实话、办实事,脊梁不弯”的誓言,用柔弱的身躯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头顶三尺是法律,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法官的灵魂。一旦有了信仰的力量,法治的力量,就有了强大的内心,就能一往无前。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他们时刻保持一颗向上的心态,为信仰怒放生命,挺起了法治的脊梁。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编辑:段茜茜
2021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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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金法槌奖”微电影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投票通道开启!

9月21日,第八届“金法槌奖”微电影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投票通道开启,按照活动评审规则及流程,活动组委会对征集到的作品初评后,推荐100部微电影、200部微视频进行网络投票,投票时间为9月21日至9月30日。投票期间,网友可下载天平阳光app,每次最多可以选10部作品,每天限投10次;微信授权每天可投票1次。同时,投票过程中,也可以一键分享给亲朋好友,为本次活动助力。点击“阅读原文”,即可查看投票链接~投票入口扫码下载天平阳光app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编辑:何雨潇更多精彩
202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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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延青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作为新型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技术具有易收集性、无感知性、泛在性等特点,被广泛运用在行政监管、公共服务、商业交易等各个领域。当前,“人脸解锁”“刷脸支付”“刷脸进出”已成为公众生活的常态。人们在享受其给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国内外对隐私与数据安全问题的普遍关注:“人脸”采集和使用的边界何在,如何更好规范人脸识别技术设置更为合理科学的规则,如何实现信息技术与人格利益之间的平衡,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人脸识别相关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了裁判指引,为人脸识别技术使用划定了清晰边界,为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构建了坚实壁垒。一、《规定》涵盖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场景、目的和环节从概念层面看,《规定》所规范的对象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从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以及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等综合观之,“人脸信息”不仅包括人脸识别技术通过算法生成的人脸特征数据,还包括人脸识别技术所抓取的原始人脸图像。《规定》使用“人脸信息”的概念,不仅符合人脸识别技术所牵涉的个人信息,也更有利于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人格利益。从应用场景层面看,《规定》涵盖了人脸识别技术最常见的应用场景,如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线上应用、物业服务等,从司法角度针对不同场景中人民群众所普遍关心的问题予以界定和规制,体现了司法机关的问题导向和人民立场。从使用目的层面看,《规定》全面涵盖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三种基础性目的:人脸验证、人脸辨识和人脸分析。其中,人脸验证是将采集的人脸识别数据与存储的特定自然人的人脸识别数据进行比对(1:1比对),以确认特定自然人是否为其所声明的身份。以人脸验证为目的而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集中于安检、金融支付等重要领域,要求相对较高,管理较为规范。应用场景包括机场、火车站的人证比对,网络支付环境中的人脸验证等。人脸辨识是将采集的人脸识别数据与已存储的指定范围内的人脸识别数据进行比对(1:N比对),以识别特定自然人。以人脸辨识为目的的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较为广泛,技术层面也相对容易实现,比如公园入园、居民小区门禁、商场通过“无感”式人脸识别辨识特定客户或者中介等,实践中容易因未征得个人同意而触碰法律红线。人脸分析是指通过分析人脸图像,预测评估个人年龄、健康、天赋、情绪、工作或者学习专注度等个人特征的活动。人脸分析可能会引发个人歧视,侵害人格尊严。部分国家对人脸分析持完全否定态度。对于人脸识别的上述三种基础性目的,《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涉及。从处理环节层面看,《规定》将人脸信息的处理界定为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这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基于上述处理流程,《规定》通过不同条款完整覆盖了人脸信息处理的全链条,例如事先告知、单独同意、不得强迫同意、按约处理、安全存储、违约删除等。总之,《规定》在全面深入总结人脸识别技术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对人脸识别技术所涉信息范围、主要场景、目的和环节均予以回应和规定,必将推动人脸信息的全面司法保护,也为规范人脸识别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二、《规定》进一步压实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无论是民法典还是网络安全法,都将个人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首要合法性基础。然而,实践中的人脸识别应用存在各种不规范做法,使得个人同意往往流于形式。常见的情况包括:“无感知被收集”,即进入人脸识别区域却毫无所知,自然人的人脸信息未经任何告知和同意就直接被收集;“一揽子收集”,即将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和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与其他个人信息的授权和处理规则,一同写在隐私政策或者用户协议中,一次性征得用户同意,用户根本没有对人脸信息处理的选择权;“强迫收集”,即当人脸信息并非产品或服务的必要信息时,强制要求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才能安装或继续使用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既不符合自愿原则,还违反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也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因此,必须对此类敏感个人信息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措施。《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重要成果,进一步将“同意”细化为“单独同意”,目的在于对人脸信息提供增强式保护,让个人更加充分地参与到人脸信息处理的决策之中。根据《规定》第二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的,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所谓“单独同意”,是指对人脸信息的处理行为及其规则,个人能够独立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及规则自由地作出同意。换句话说,对人脸信息的处理,不能与其他个人信息的处理合并在一起获得个人的同意。根据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5.4(C)的规定,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自2020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人脸识别行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三、“单独同意”能够有效规范人脸识别技术行业发展从前文分析可知,单独同意,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对其人脸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确保个人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人脸信息进行处理。笔者认为,充分知情、自愿、明确、单独构成了单独同意的四个要件。在法律规定需要征得个人同意方可处理个人信息的场景下,采集人脸信息必须符合单独同意的要求。比如,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应用程序,应用商可在用户首次开启人脸识别功能时,通过弹窗、跳转专门页面等形式同步告知该功能的信息处理规则(以满足“充分知情”的要求);该规则应仅包含对人脸识别功能及其信息处理规则的描述而不包括对其他不相关事项的描述(以满足“单独”的要求);用户通过点击“同意”或“已知悉,并继续使用”等主动性动作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以满足“明确”的要求);如果人脸信息并不属于该应用的必要个人信息,用户在阅读信息处理规则后,既可以选择开启该功能,也可以选择不开启该功能。如果选择不开启该功能,用户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替代性方式继续使用应用程序的其他功能(以满足“自愿”的要求)。当然,应用商对人脸识别功能信息处理规则的要求,必须遵守必要原则,不能将不是实现功能所必需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私藏”于其中。在充分知情、自愿、明确、单独等要素的有力支撑下,“单独同意”能够效遏制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乱象。首先,“单独同意”能够破除“无感知被收集”的情形。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及《规定》所列免责事由外,“单独同意”能够遏制在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在未征得客户单独同意的情况下,以无感知的人脸识别完成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其次,“单独同意”能够破除“一揽子授权”“捆绑授权”的情况,因为人脸信息处理的同意应当与其他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区分开,并分别征得个人的同意,个人因而获得了单独对人脸信息处理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能够遏制APP、应用程序、专用设备等将人脸识别与其他个人信息授权或其他事项授权进行捆绑,由用户统一同意的情况。再次,“单独同意”能够破除“强迫收集”的情形,在个人获得单独对人脸信息处理与否做出决定的机会时,当人脸信息不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时,个人完全可以拒绝,且拒绝操作并不影响产品或服务使用。对于信息处理者虽然单独告知,但却采取其他技术手段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收集人脸信息的,也属于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结合《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应为无效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信息处理者继续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可依法追究信息处理者的侵权责任。客观上而言,任何技术都存在风险,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很大程度不在于该项技术本身,而在于人为应用。该技术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严密科学的规则来保驾护航,通过明确信息处理者的立场边界、规制违法滥用行为,能够促进良性生态系统的形成。面对当前人脸识别问题亟待规制的现状,《规定》的及时出台将人脸信息等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落实到可操作层面,为下一步法律层面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实践样本。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作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编制组组长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