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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押金、意向金、违约金,哪个能退?

“如果您对楼盘有兴趣,可以先交1万意向金……”“存1万抵5万,全款享受97折……”买房时的定金、订金、押金、意向金、违约金哪个能退?(图源网络
3月6日 下午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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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鲁法案例【2024】135(图源网络
3月5日 下午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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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微信固定证据?

当前,微信成为人们重要的联系沟通方式,线上交流越来越方便,在一些案件中,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等也频繁作为证据出现,连在聊天中发的“表情”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如何利用微信固定证据?什么样的聊天记录才能更易被采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梳理了该院审理的一些涉及微信证据的案件,提醒广大网民,
3月5日 上午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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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不到返程车票不能按时上班,算旷工吗?

春节假期临近尾声不少人已经为重返岗位开始作准备各地陆续进入返程高峰期据综合运输春运工作专班此前介绍,2月17日(正月初八)将是春运返程的高峰期,预计高速公路峰值将达到6520万辆,这是春运期间路网平均车流量的1.75倍左右。据了解,各地铁路部门积极应对返程客流高峰,千方百计挖掘运输潜力,增加客运能力供给,在主要热门方向和区间及时加开旅客列车,努力满足旅客出行需求。2月15日,记者从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获悉,为有效缓解春运返程航班紧张等相关问题,中国民用航空局已同意增加海南运力,有关航司正在报送计划。虽然各方加大保障力度但是仍有一些旅客买不到返程票由于天气变化、抢不到票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工怎么办?返程路上受伤算工伤吗?关于春节返程上班的这些问题解答来了↓问题一:买不到返程车票,不能按时赶回上班,该怎么办?一般来说,员工对购买返程车票应该有一个心理预期,如果买不到及时返回的票,最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多和领导沟通,争取单位的谅解。单位一般都会在特殊时期给予照顾。问题二:列车停运等导致无法准时返回,会被视作旷工吗?如果已经买到返程票,但路上由于非主观原因(如天气、故障等导致停运)导致无法准时复工,用人单位据此进行旷工等处理有悖常理。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因素发生延误后,机场、火车站、客运公司等一般都会发布致歉信,或者官网上会有延误通知。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举证说明自己并非个人原因导致迟到,用人单位是无权扣除劳动者工资作为迟到的惩罚,更不能以此为理由开除员工。问题三:返程路上遇事故算工伤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已发生的实际案例中,时间、路线、目的三大因素在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缺一不可。返程旅途不符合时间、路线因素,返程路线也不符合上班的合理路线,如果出现事故,一般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关注©山东高法来源:人民网公众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编辑:马聪聪被告连发多个“250”元微信转账还款,原告未接收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是否支持?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后以子女名义向对方索要,能否支持?法定代表人于醉酒之际,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月18日 上午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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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借款,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2012年10月25日”。偿还10000元后,2022年11月29日,经结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
2月15日 上午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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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擦玻璃,受雇人不慎坠落谁来担责?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2月4日 上午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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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连发多个“250”元微信转账还款,原告未接收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是否支持?

鲁法案例【2024】068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以20个金额为250元的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未接收并拉黑了对方这种行为能否视为原告对被告欠款的拒收?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是否支持?(图源网络
1月31日 上午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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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后以子女名义向对方索要,能否支持?

侵删)鲁法案例【2024】058■高青法院: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后以子女名义向对方索要,能否支持?原告张某甲系张某乙与王某之子
1月27日 上午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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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规则

裁判要旨
1月24日 上午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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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大小写金额不一致,25000与贰拾伍万如何确定?

侵删)案情简介颜某从事柳编生意,因缺少资金,于2009年至2015年间多次向汪某借款,2015年7月7日颜某为汪某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
1月23日 下午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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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我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
1月15日 下午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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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旧对照表+修订要点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表+修订要点▼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关注©山东高法来源:法盏编辑:石慧地下车位权属如何认定?开发商是否有权打包卖给个人?工伤员工仲裁期间死亡,用人单位是否仍须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关于交通事故的常见法律问题
1月11日 上午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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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约定一次性赔偿后,可以反悔吗?

潘丽来源:淄博高新区法院编辑:马聪聪地下车位权属如何认定?开发商是否有权打包卖给个人?工伤员工仲裁期间死亡,用人单位是否仍须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关于交通事故的常见法律问题
1月8日 下午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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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买车险,下午出事故,保险公司能以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拒赔吗?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1月4日 下午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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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权属如何认定?开发商是否有权打包卖给个人?

案件索引一审: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352号二审: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3民终616号裁判要旨车位权属争议:“约定归属说”亟待立法完善。关于地下空间的权属(特别是地下车位的权属)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主流裁判观点倾向于考察车位的规划情况。小区车位及其配备标准的实践认定。小区车位不同于一般商业车位,有地面车位、地下车位和人防车位。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小区规划的车位应该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车位比例不足1:1的情况下,开发商有权拒绝业主购买多个车位。基本案情某公司在湘潭市岳塘区开发了某商业广场,商业广场规划建设总停车位3998个,其中地下停车位2380个。某公司在出售开发的商品房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第三项对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的权属进行了约定:“(1)该房屋所在项目有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等,均没有列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房屋的分摊面积范围内,也不是影响该房屋价格的重要因素。所有规划的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等全部归甲方即出卖人某公司所有,由甲方享有收益、处分等全部权利,不因该房屋买卖而受到任何影响。……(4)乙方即受让人确认已了解该房屋所在小区车位(库)销售/租赁方案,不存在甲方限制乙方购买/承租车位(库)的任何情况。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本小区车位(库)出售/出租给小区其他业主或业主之外的第三方使用。乙方不得以车位未满足小区业主需要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2020年9月,某公司在其售楼处及报纸上张贴了对外销售车位的公告,内容为:“为保障您对小区地下车位使用的优先权,请您于2020年10月3日前到营销中心选购车位;逾期放弃向我司选购车位的,我司将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对未选购的车位进行统一处置,今后有车位需求的业主可向新的接管单位申请”。公告期限届满后,某公司一次性将剩余的1348个车位销售给了蒋某并签订了协议。廖某等90名业主认为地下停车位计入其房屋面积公摊,应属于业主共同共有,某公司、蒋某侵害了其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场为全体业主共有,确认某公司与蒋某签订的全部《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另查明,某商业广场地下停车位系人防工程停车位。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湘潭某公司与蒋某之间签订的超出购买房屋与车位配置比例之外的车位转让合同无效;三、驳回上诉人廖某等人其他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一、关于案涉小区的地下车位是否为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廖某等业主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地下停车位归某公司所有,业主们虽主张该条款属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情形,但业主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标的物为商品房,并不包含车位,该条款约定车位的归属并未免除某公司交付合同标的物——商品房的合同义务,不属于应当适用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故该合同条款有效。依据该合同条款的约定,业主并不享有案涉车位的所有权。此外,案涉地下停车位由某公司经规划许可投资建造,某公司作为投资者,依法享有案涉车位的使用管理权益,故廖某等主张案涉地下车位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二、某公司将小区的1300余个停车位转让给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何为“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五条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本案中,某公司、蒋某均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蒋某一次性购买1300余个车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房屋与车位的配置比例,其购买行为影响了小区业主的日常需求,某公司将超出配置比例外的车位转让给蒋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案例注解1车位权属争议:“约定归属说”亟待立法完善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家庭汽车逐渐普及,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出行元素,车位、车库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也随之水涨船高。关于地下空间的权属(特别是地下车位的权属)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法律人士、专家学者讨论的热点①。近年来随着多起典型案例的曝光,这种争论的激烈程度有增无减,这一问题亟待清晰、明确的立法予以解决。地下车位的权属争议之所以万众瞩目,除了与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之外,还有在立法层面上至今存在空白等因素。由典型案例可知,主流的裁判观点还是倾向于考察车位的规划情况②。主要法律依据有: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持该观点者对上述法条的解读主要为③:1.法条明确规划内的车位“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那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车位权属的“原始状态”又是如何呢?既然法条列明出售、附赠及出租等方式,故完全可以推知在没有这些约定的情况下,车位的“原始权属”是属于开发商的,否则又谈何出售、附赠、出租?2.法条明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故可推知规划内不存在上述情形的车位应归开发商所有。而事实上,对于车位归属,历来存在开发商所有、业主共有、国家所有(人防车位部分)及约定归属四种观点之争④。《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就此问题采取了保守态度,采纳了约定归属说。而实践中约定归属的情况少之又少,从而导致争议不断。我们研究上述法条可知,法条并未明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车位归属到底如何?而依法条行文做上述推定理解,在逻辑上尚有不严谨之嫌⑤。故上述观点只能作为司法裁判中的倾向性意见,车位归属问题仍亟待立法完善。2分类与标准:小区车位及其配备标准的实践认定(一)关于小区车位小区车位与一般的商业停车位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小区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小区规划,然后报建、施工、交付使用的,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楼房来说,车位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此,小区车位可以出售,但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也就是说非业主勿卖⑥。第二,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住宅区需要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非业主勿买⑦。(二)小区车位的分类1.地面车位。一般地面车位的数量比较少,但大多数的小区基本上都有,而这种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用。所以很多小区的地面车位都非常的抢手,在地面上的公共区域划车位,主要就是为了小区地面的停车情况更规范。由于小区地面上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以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土地使用权,业主可以使用,但开发商或者物业无权处置⑧。2.地下车位。地下车位分为两种,一种是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另一种则是没有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所占用的面积如果没有被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通常开发商可以以合理的价格将车位出售给业主,当然也可以出租给业主。但要注意的是这种产权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行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入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另一种计入了公摊面积的车位则开发商是没有权利出售的,既然这类车位是计入了小区的公摊面积的,那么这类车位就像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一样,供全体业主使用。不过小区的业主想要使用这类车位可不是免费的,作为停车使用,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也就是物业公司管理、出租给业主使用,所获费用扣除管理成本后划入小区维修基金⑨。3.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比较特殊,按法律规定人防车位由出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出资者拥有,但目前人防车位的产权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⑩。但事实上,在实际生活中,开发商出资建设人防车位,即享有该车位的收益权、使用管理权等。(三)小区车位的配备标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都购买了私家车,但是不少小区的停车位不足,造成小区车位紧张的情况。因此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会注意小区的车位比。车位比是指小区“总户数”与“车位总数”之间的比例。通常的表达方式为:“1:X”(1代表小区住户数量,X代表小区车位数量)。例:某居民小区有1000户居民,800个车位,则该小区的车位比即是1:0.8;某居民小区有1000户居民,1000个车位,则该小区的车位比即是1:1;某居民小区有1000户居民,1200个车位,则该小区的车位比即是1:1.2。由于地区、开发企业品牌、广告推广公司的不同,各地对于车位比的描述方式有所不同,具体情况要以合同注释为准。按照惯例,车位配比要达到1:1以上,才能在一段时间内有效保证“停车不难”。但事实是,越是高端的项目,车位配比也就越高,因为售房的利润能够填补车位的造价;相反,一些定位不高的项目,车位配比则较低,很多刚需项目的车位配比只有1:0.6至1:0.8,即每户只配备了不足一个车位⑪。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租车位还是买车位,一旦小区的入住率提高,车位就自然会供不应求。虽然不是每个人都有停车的需求,但在车位配比低的情况下,小区附近最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乱停放现象严重、交通拥堵,甚至会由此而导致安全隐患,影响居住体验,这也是为什么笔者认为刚需购房者也应该关注小区的车位配比。考虑到很多小区的停车位紧张,立法上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如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小区规划的车位应该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车位比例不足1:1的情况下,开发商有权拒绝业主购买多个车位⑫。注释:1.
1月1日 上午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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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仲裁期间死亡,用人单位是否仍须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关注©山东高法编写:胡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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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的常见法律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道路交通网日益完善,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随之而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本文总结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图源网络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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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因抚恤金对簿公堂,该如何分割?

鲁法案例【2023】698(图源网络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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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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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法院判了!

▶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封面新闻(图源网络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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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最新标准 2024年3月起实施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进一步丰富优化该项行业标准检测分析方法、细化完善有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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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宪法!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关注©山东高法“帮信罪”的常见法律问题婚姻家庭领域常见法律问题汇总退伙结算是否是当然退伙的必然条件?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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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当如何处理?诉讼请求作为诉的构成要素之一,是诉方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的主张。它直接反映着民事纠纷中的权益争议事实,是诉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目的所在,也是人民法院裁判的对象。按照辩论主义原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了法院裁判的范围,法院裁判中不能包含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外的内容,诉讼请求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审判实践中,基于多种原因,当事人起诉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这是一种常见现象。对此,《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由于基础法律关系是当事人请求权的依据,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密不可分,而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裁判的对象就是对当事人的诉请,否则就是不合法的“诉外裁判”或者“漏判”。但是,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不能简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尽量避免裁判突袭的情形。同时,亦不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自己的认知径行作出裁判,以致出现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的严重违反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的问题通过列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论权,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有机结合。相关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296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的处理意见是否妥当,以及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李柏茂以借条及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案涉民间借贷诉讼,其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李柏茂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被申请人李勇华、曾兆梨、魏昕在本案中完全否认与李柏茂形成借贷合意,因此,李柏茂的证明范围显然不能限于支付转款本身,其还应对与被申请人是如何形成借贷关系,交易具体内容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李柏茂称其通过温某账号出借款项,并确认黄耀、李月明和温某三人收到的4555000元,均交还李柏茂,其中包括本金4000000元及2014年11月、12月和2015年1月交付的三笔利息各185000元;亦认可李勇华的对账金额12407455元。一方面,李柏茂自认通过温某账户转出并收回远超130万元的款项、利息;另一方面,李柏茂仅有一份130万元的借据可证明其与李勇华形成借贷合意,而其主张的其他数笔转账,均无证据证明属于借款。李勇华、曾兆梨、魏昕完全否认曾向李柏茂借款。双方当事人为证明各自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协议书》、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录音及文字整理等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原审法院对李柏茂提供的证据能否形成高度盖然性优势进行综合判断后认为,李柏茂提供的证据,无法令案涉纠纷属民间借贷这一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应由李柏茂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亦据此驳回李柏茂关于李勇华、曾兆梨、魏昕共同向其偿还借款本金833945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原审法院实质上是认为李柏茂没有具体、完整地证明案涉当事人间存在借贷合意与借款行为,遂作出不予支持李柏茂诉讼请求的处理意见,这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释明的情形。因此,李柏茂关于原审法院未及时告知、释明存在程序违法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关注©山东高法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民事法律参考编辑:石慧“帮信罪”的常见法律问题婚姻家庭领域常见法律问题汇总退伙结算是否是当然退伙的必然条件?
202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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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常见法律问题

杨晓庆济南中院刑一庭四级法官助理溯源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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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领域常见法律问题汇总

01.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民法典》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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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在2001年之前,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规定。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首次引入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但是以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为前提,只在采取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才能在离婚时酌情根据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的付出情况予以补偿,否则不能适用。此后,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将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情形,扩充了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也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更大肯定。裁判规则1.妻子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丈夫应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林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案例要旨:妻子自子女出生后便在家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丈夫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妻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确定经济补偿数额。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8月24日第3版2.婚姻存续期间,在养育儿女、协助对方工作及读书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林先生诉谭女士离婚纠纷案案例要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另一方为养育儿女、协助对方工作及读书负担较多义务,其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3月23日第3版3.在离婚纠纷中,承担家务劳动及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离婚家务经济补偿——廖某诉雷某离婚纠纷案案例要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诉讼中,承担家务劳动及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1月18日第3版4.全职家庭主妇的家务劳动价值应得到认可和保障,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离婚时可主张家务补偿——杨某诉魏某离婚纠纷案案例要旨: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压缩了自我发展空间,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导致工作能力降低,因此,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家务补偿。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4日5.立案时间早于《民法典》实施时间的离婚案件,因离婚经济补偿的判断涉及到夫妻对家庭所作贡献的认定,属于“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无论夫妻实行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均可主张离婚经济补偿——陈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案例要旨:(1)对于立案时间早于《民法典》实施时间的离婚案件,因离婚经济补偿的判断涉及到夫妻对家庭所作贡献的认定,属于“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无论夫妻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均可主张离婚经济补偿。(2)离婚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仅限于在离婚时由一方提出相应请求,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离婚经济补偿请求的具体数额,应结合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复杂性、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因素综合作出认定。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4日6.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请求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闫某诉马某离婚纠纷案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人民法院对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审理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8日司法观点一、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1.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民法典》出台之前,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1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两部法律均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离婚时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对方补偿。从审判实践情况看,多年来,经济补偿制度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运用。相反,有关统计显示,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0条的适用率明显偏低,少数的适用案例中,还有一部分是经过法院的目的性扩张解释后才得以适用。2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绝大多数家庭都采取了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家庭数量极少,基数的缺乏导致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条(《民法典》第1088条,下同)规定删除了离婚经济补偿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只要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就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2.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本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3这些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但未获得相应权利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3.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本条规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4.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作此规定的原因在于,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权利,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该种权利也不存在有客观障碍导致对权利享有状态不明的情况,将经济补偿请求权扩大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现实意义不大,也不利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生活。二、离婚经济补偿方式和数额的确定私人事务领域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先,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时,方得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负担的家庭义务如何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计算素来是个难题。由于家务劳动服务对象的特定性和劳动内容的私人化,家务劳动虽然作为社会经济的一部分,但并未被纳入国民经济核算,无论查询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还是查询任何的经济报告,都无从寻找未市场化的家务劳动所占的价值。相反,一直以来家务劳动都作为一种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存在。多年来,不断有研究试图通过经济学和统计学的方式找到答案。例如,不同研究数据分别显示,保守估计家务劳动潜在价值约占GDP的30%;4也有研究以杭州一市为样本,得出结论认为,杭州市家务劳动经济价值平均约占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12.23%,相当于杭州人均消费支出的46.47%,相当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23.11%,如果将无酬家务劳动与市场上的有酬劳动相比,家务劳动的价值相当于杭州市就业人员全年工资总额的43.23%。可以看出,家务劳动这种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表现不明显、存在感低、没有薪酬的劳动方式,创造的经济价值实则不容忽视,对社会再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直至今日,并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人民法院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理应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3)家务劳动的效益。其中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随之而来的不免有其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为此,另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婚姻家庭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425-427页)注:1.编者注:目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68条。2.参见陈颖:《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实践反思与制度调适》,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21期。3.吴燕华:《居民家务劳动时间经济价值研究——以杭州市为例》,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4.廖宇航:《家务劳动价值的估算》,载《统计与决策》2018年第8期。5.吴燕华:《居民家务劳动时间经济价值研究——以杭州市为例》,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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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结算是否是当然退伙的必然条件?

鲁法案例【2023】606目前,有限合伙企业是企业日常经营的重要法律载体之一,因其具备“先分后税”等优势,因而在员工股权激励、私募基金、套保等业务领域颇受欢迎。然而,尽管很多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所了解,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退伙问题可能不甚清楚。一起看下面这起有限合伙人退伙纠纷案件。(图源网络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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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各类期限及相关规定梳理

为保障当事人期限利益与司法效率,法律规定了各类期限。结合民法典以及2023年9月1日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现就民商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类期限进行梳理汇总,供读者参考。代理人的追认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撤销权的消灭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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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无责,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需要赔偿?

鲁法案例【2023】589(图源网络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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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飞线充电”引发火灾,责任谁来担?

“飞线充电”是指通过拖线板等方式为电动车充电的危险行为当“飞线充电”起火致人身或财产损失时责任由谁来承担?(图源网络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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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未还,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鲁法案例【2023】578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很多年轻人使用信用卡超前消费,若未来收入没有达到预期,借贷者往往因无力偿还欠款及利息,陷入法律纠纷。持卡人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即表明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建立了信用卡合同关系,若持卡人透支后未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章程的规定按时、如数还款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图源网络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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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收购大量野生刺猬牟利 判刑!

鲁法案例【2023】572近日,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图源网络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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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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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收费停车场被剐蹭后找不到肇事者,谁来担责?

法院: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1批参考性案例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可否通过诉讼涤除工商登记?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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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终本”后,法院还“管”吗?

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有时候会听到“终本”一词那么什么是“终本”执行案件“终本”后法院还“管”吗?“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做些什么执行法官对“终本”案件又有什么办法?案情简介2016年9月谢某与马某发生交通事故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马某赔偿谢某34万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官经过调查发现马某名下无房、无车银行账户中无存款也未查到马某名下有其他形式的财产登记信息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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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闯”球场溺亡 法院: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度

2022年6月10日晚上6点,58岁的张先生吃过晚饭,独自骑上电动车从村里出发,前往附近的高尔夫球场遛弯。该高尔夫球俱乐部地处城乡结合部,球场西侧用铁丝围网与外界隔离,球场西侧外部是一个居民休闲人行步道。张先生的家人等到凌晨,也不见张先生回来。次日早上7点,张先生妻子报了警。
202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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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1批参考性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参考性案例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重要作用,近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张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等七个案例(参考性案例1-7号),作为第1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供全省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该批参考性案例涉及刑事、商事、知识产权、环境资源及行政等各审判领域,旨在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实现严格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参考性案例1号张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裁判要点:对组织未成年人在KTV进行有偿陪侍,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长时间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且采取一定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惩罚和经济控制,人数较多,使未成年人的人身面临被侵害的风险,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参考性案例2号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裁判要点:被保险人的关联公司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组成人员”。关联公司之间均系具有独立财产及决策机构的公司法人。各法律主体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在经济利益上与被保险人不具有同一性、法律人格上亦不具有依附性,故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的关联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参考性案例3号烟台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某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点:获得品种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通用名称与商业标识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含义不同,取得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亦非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当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人将品种名称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进行保护时,仍然需要按照是否同时满足“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准来判断是否符合保护条件。参考性案例4号某有限公司诉山东某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县某种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要点:授权品种名称是区别于其他植物品种的法定标志,在商业用途上具有标识品种特质的功能。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时推定两者为同一品种,应认定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即为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同时,不规范使用商标的行为实为指示商品品种而非指示商品来源。参考性案例5号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医院有限公司、济南市某人民医院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裁判要点:1.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虽未造成现实损害,但对环境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危险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提起预防性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对于具有严重危害环境公共安全危险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2.不作为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侵权人分别实施不作为侵权行为,造成同一危险,且每一个人实施的不作为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危险发生的,各侵权人应当对消除危险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性案例6号杨某某诉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及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案裁判要点:1.铁路运输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授权,在旅客进站乘车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对乘客进行的安全检查属于行政行为。2.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现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的公告》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可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其中限制旅客携带2个打火机的规定,有上位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授权,不减损旅客权益,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参考性案例7号某集团有限公司诉平阴县人民政府、山东平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除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裁判要点: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首先解决协议效力问题,才能固定诉讼请求及请求权基础。2.审判实践中认定招商引资行政协议优惠政策条款效力,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于国务院25号文下发之前,即2015年5月10日之前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所涉及的优惠政策条款,应准确识别是否有相应法律、政策依据,不宜一概认定为无效;二是对于国务院25号文下发之后,即2015年5月10日之后招商引资协议优惠政策条款的设置,如果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违背市场经济规律,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关注©山东高法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编辑:石慧负债后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问答: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解析受案后查明被告已于起诉前去世,法院如何处理?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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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江苏省电力公司原总经理费圣英贪污、受贿案一审公开开庭宣判

2023年9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电力公司原总经理费圣英贪污、受贿一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费圣英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费圣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扣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对费圣英贪污、受贿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青岛中院审理查明:(一)贪污罪。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费圣英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报销个人消费发票、签订虚假居间合同等方式,侵吞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3341万余元。(二)受贿罪。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费圣英利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投资入股、公司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费圣英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配偶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40万余元。青岛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费圣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费圣英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费圣英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关注©山东高法来源:青岛中院编辑:傅德慧负债后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问答: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解析受案后查明被告已于起诉前去世,法院如何处理?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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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可否通过诉讼涤除工商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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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常见法律问题

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因为自主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租赁房屋,但各种租房问题也随之而来。租赁合同怎么签?收房时设备坏了怎么办?本文总结了房屋租赁中常见的10个法律问题,供大家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参考。1【
202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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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后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

夫或妻一方负债后,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离婚后,一方因债务被起诉,法院能否撤销一方将房产个人份额无偿赠与孩子的行为?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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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后查明被告已于起诉前去世,法院如何处理?

鲁法案例【2023】498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经死亡,而原告不知情仍进行起诉的情况,此时法院会如何处理?起诉的条件是什么?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图源网络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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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购买电动车后反悔,为啥不支持退款?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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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香拿铁我也会,我还给你倒两杯

这两天,某品牌推出了联名咖啡“酱香拿铁”,被称为“年轻人的第一口酱香白酒”,刷屏朋友圈、霸榜热搜不说,咖啡单日销售额突破一亿元。新晋咖啡一哥加上老牌高端酱酒的妙趣组合,让品牌双双出圈,成为爆款之王。这滔天的富贵,让隔壁的品牌急红了眼。于是,很多商家闻风而动,边借流量边玩梗。区别于品牌使用的白酒风味厚奶,某咖啡店里在现磨咖啡里直接倒2小杯茅台;还有商家推出酱香火锅,锅底现场添加一杯8毫升白酒;更有酱香特调饮料、酱香炒菜……商家花样层出不穷。但人家咖啡店是获得授权的,没有授权使用的话,会构成侵权吗?法官说法徐晨阳,兰山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区分侵权与否,先要了解所借用品牌的影响力。贵州茅台酒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驰名商标”。所谓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者大量商业推广或宣传,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具有良好市场声誉的商标。作为驰名注册商标,国家实行跨类保护,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并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构成侵害商标权。“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那么,在食品中添加茅台酒并销售的,是否构成侵权呢?不构成侵权的情形:1.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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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306条全文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四十二条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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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万峰受贿案一审开庭

2023年8月31日上午9时30分,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万峰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万峰在任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深圳市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新华保险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项目采购、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1998年夏至2017年中秋节前,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有关人员所送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09万余元,其中1000万元系未遂。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万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万峰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庭给予其减轻处罚。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关注©山东高法来源:临沂中院父母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对方支付抚养费,诉讼主体不适格小区下水道堵塞致新装修房子被淹,责任谁来担?开发商能将大量车位打包卖给“一个业主”吗?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