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俊律师

其他

最低应收41万律师代理费却仅收五千,长沙一律所因收费过低被警告处分

最高检指导案例:质权人为实现债权申请法院解除对质物的冻结,向法院承诺对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该承诺不是对出质人债务的保证
2021年6月2日
其他

最高法案例:担任公司登记挂名股东风险有多大,看看这个判例就知道了

施秉明月公司破产管理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良兆、丁晓雪缴纳施秉明月公司注册资本120万元整;其中张良兆应缴纳61.2万元,丁晓雪应缴纳58.8万元。2、诉讼费用由张良兆、丁晓雪承担。
2021年6月1日
其他

最新!2021年四川全省(成都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车祸赔偿标准)

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上调至20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21年6月1日
其他

最高法最新判例:债权人向债务人打手机催收债务,即使接电话非本人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检指导案例:质权人为实现债权申请法院解除对质物的冻结,向法院承诺对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该承诺不是对出质人债务的保证
2021年5月31日
其他

【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管的风险】最高院判决:股东未按期出资,未履行催缴义务的全体董事在欠缴出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死亡后,其配偶能否以继承人身份占有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和账户?
2021年5月31日
其他

最高检指导案例:强制执行时低价评估房地产上亿元,检察院监督抓了几个人

2018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认为本案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主要理由是执行程序中涉案土地的容积率明显有误,土地价值严重低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调查核实
2021年5月30日
其他

最高检指导案例:质权人为实现债权申请法院解除对质物的冻结,向法院承诺对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该承诺不是对出质人债务的保证

2017年3月初,某银行向扬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其对毛某芹涉案存单享有质权,《承诺》不构成担保,扬中市人民法院据此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违法。调查核实
2021年5月30日
其他

最高法最新答复: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

最近,有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院长信箱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留言,院长信箱作出了如下回复:
2021年5月29日
其他

最高法最新答复: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应当优先于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3条适用

最近,有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院长信箱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反证标准问题留言,院长信箱作出了如下回复:
2021年5月27日
其他

最高法发布7个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本批案例共7件。
2021年5月20日
其他

【川高法〔2021〕96号】四川高级法院关于成德眉资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

最高法判例:购房人即使明知所购房屋设有抵押权,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9日
其他

【最新】四川高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施细则为不断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司法确认工作,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的司法需求,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2021年5月19日
其他

律师庭审发言的边界:民警指控律师庭审发言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

妈妈家暴逼小学女儿学大学英语,外婆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其监护权,猜猜法院会怎么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刑终273号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审
2021年5月18日
其他

妈妈家暴逼小学女儿学大学英语,外婆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其监护权,猜猜法院会怎么判?

4月20日下午4点半,小学放学。12岁女孩佳佳走出校门,她的外婆刘桂英早已等在那里。从今以后,佳佳就要随她一起生活了。此前两年多的时间里,因学习达不到母亲李平的要求,佳佳多次遭到殴打。
2021年5月17日
其他

最高院最新判例:挂靠人(包工头)工作时死亡,被挂靠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新!2021年3月1日起四川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全部按城镇标准赔偿
2021年5月16日
其他

最高法公报案例:小股东起诉解散公司,法院判决同意

审查的焦点问题为:金融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困境是否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021年4月27日
其他

最高法最新判例: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签订借款合同融资3亿元,公司认为借款合同无效,法院这样判!

冠福公司与雪松信托之间是否成立案涉借款合同关系,若成立,冠福公司应当归还的借款数额(包括财顾费、逾期利息、违约金)应当如何认定?
2021年4月24日
其他

最高法判例:上班时发病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48小时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最高法典型判例:工伤职工通过调解获得赔偿后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相应工伤待遇
2021年4月24日
其他

夫妻一方私自把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的共有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他人贷款作担保,该抵押权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2021年4月23日
其他

最高法判例:购房人即使明知所购房屋设有抵押权,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最高法案例: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义施工的实际施工人能否作为原告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2021年4月20日
其他

最高院判例:合同未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债务人不得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最高法:股东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公司可否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2021年4月20日
其他

【最新】2021年四川省(成都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21年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76680元
2021年1月18日
其他

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

四是保持司法政策延续性。如关于担保从属性、公司对外担保、共同担保、借新还旧中的担保责任、房地一体抵押等所涉及到的具体规则,主要来自《纪要》的相关规定,目的就在于保持司法政策的连续性,稳定社会预期。
2021年1月15日
其他

最新!修改后的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你院鄂高法〔2002〕158号《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以及有关抵押效力认定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2021年1月1日
其他

最新!修改后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月1日
其他

最新!修改后的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2021年1月1日
其他

最新!修改后的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2021年1月1日
其他

最新!修改后的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无证勘查开采,勘查资质、地质资料造假,或者勘查开采未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2021年1月1日
其他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年1月1日
其他

最新!修改后的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年1月1日
其他

最新!修改后后最高法主要民商事司法解释(公司法、人身损害、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类)

最新!修改后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修改后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修改后的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修改后的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修改后的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修改后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修改后的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新!修改后的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修改后的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修改后的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修改后的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新!修改后的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新!修改后的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最新!修改后的最高法适用公司法解释(二)最新!修改后的最高法适用公司法解释(三)最新!修改后的最高法适用公司法解释(四)最新!修改后的最高法适用公司法解释(五)最新!修改后的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规定(一)最新!修改后的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解释最新!修改后的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修改后的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目录)最高法司法解释清理和民法典第一批司法解释相关情况
2021年1月1日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31日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4号
2020年12月31日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020年12月31日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十条
2020年12月31日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法〔2020〕346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2020年12月31日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31日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法〔2020〕3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0年12月31日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2020年12月31日
其他

刚刚,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清理情况和民法典第一批司法解释相关情况

第一个问题,对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整体情况。经前期梳理统计,建国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自2020年6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的原则是: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坚决废止;同时,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该修改的修改,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清理结果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第二种情况是,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第三种情况是,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后面两种修改制定和废止的情况,这次发布会上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废止决定和修改决定的形式统一发布,116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也同时公布。我们还根据同样的清理原则,对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2件案例不再参照适用。第二个问题,关于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个是直接废止。这类情况共89件。废止的原因主要是:有的司法解释发布时间较为久远,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的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已经被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吸收或替代,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决。比如,1990年发布的《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相关问题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规定解决。还有一种废止情况是“废旧立新”。这类共计27件。其中,有24件在废止的同时,重新制定了相应司法解释,另有3件废止之后,我们将根据新的实践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第三个问题,关于修改的11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这种情况共分为5类:包括民事类27件、商事类29件、知识产权类18件、诉讼类19件以及执行类18件。对这些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等切身利益。比如,在对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修改中,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作为相应的侵权责任主体。再比如,贯彻绿色原则,对环境侵权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时,增加“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形式;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有权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增加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以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第四个问题,关于新制定的7件司法解释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这次一并发布,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这7件第一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第二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担保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我们在清理废止以往与担保有关的9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为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减轻融资成本,促进资金融通,扩大增信手段,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新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另外五件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按照清晰、简明、针对性强的原则,在废止原有众多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的新精神,新修改制定为5件相应司法解释。比如,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在废止原7件有关司法解释基础上,分别制定了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等2件司法解释。其中,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作了相应完善。再比如,为强化民生司法保障、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废止原7件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劳动争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2件司法解释。还比如,物权编司法解释,相应增加了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居住权”等新型用益物权。除上述7件司法解释,我们还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案由,用以规范和指导民事审判工作。
2020年12月30日
其他

刚刚,最高法就司法解释清理和民法典第一批司法解释相关情况答记者问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每个家庭和个人息息相关。据了解,这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修改制定了原有六个司法解释,条文数量最多。请问在修改制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过程中有哪些考虑?谢谢。[贺小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正如你所说,的确与每个家庭和个人息息相关。本次修改制定中,我们的主要考虑: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等等;三是注重体系协调。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相应地,我们也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总台央广记者]: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担保制度是“获得信贷”指标的重要内容,请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重要规定?谢谢。[刘贵祥]:谢谢您的提问。担保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对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考虑到民法典对担保制度作出了重大完善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以往与担保有关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新规定,制定了新的担保司法解释,共有71个条款,其中有10多条与营商环境有密切关系,特别是世行在获得信贷指标上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司法解释依据民法典都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中小微企业往往缺乏不动产,而都有一定的动产。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动产登记制度,动产担保的安全性不可靠,银行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接受动产担保。民法典为动产统一登记留下制度空间,国务院依据民法典刚刚发布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担保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对人民法院认定动产担保效力、权利顺位问题以及司法救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使动产担保与不动产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发挥同样的功能和可靠性,解除债权人的后顾之忧,进而提高动产资源的利用效率,为中小微企业以动产融资疏通道路,解决堵点难点,更好地将民法典的有关精神落到实处。二是着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保证、抵押、质押等传统的典型担保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增加规定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新担保司法解释对这些非典型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一明确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与民法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的立法目的高度契合。比如,民法典第401条、428条对原物权法、担保法关于流押、流质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司法解释依据这一修改,明确了以财产让与形式进行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再比如,依据民法典关于将有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的规定,明确了公路、桥梁、公园等收费权质押的物权效力及实现方式。三是着力平衡担保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针对过去存在的过度保护债权人问题,隐形担保影响交易安全问题,以及实践中存在的过度担保等问题,设计了许多新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致力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消除隐形担保、消除过度担保。比如,弱化未进行登记的动产抵押的物权效力,动产抵押未经登记,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优先权;比如,认可抵押预告登记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顺位上的优先性。又比如,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对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保障程序。等等。[新华社记者]:我们注意到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中提到关于溯及适用的规定,能不能通俗解释一下溯及适用的规定,因为比较专业。另外想知道,当民法典实施以后,这些废止的司法解释是不是就一定不能再适用了?谢谢。[杨万明]:谢谢新华社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你的问题。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实施以后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其施行以前的法律事实一般没有溯及力。这次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我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我们一般把这种情况叫做有利溯及。民法典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作了很多新的规定,其中一些新的法律规定是可以溯及适用的。为此,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种例外情形就是“有利溯及”,比如说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做就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问题,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的法律在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比如: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合同编通则关于债的种类的规定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新增规定都能够溯及适用,如果适用新增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能溯及适用。另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作了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关于你提到的民法典实施后,对于被废止的司法解释以后是否不再适用的问题,应该这样理解:司法解释被废止后,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于废止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自废止决定施行之日起,即2021年1月1日起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就不再适用这些废止的司法解释。至于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然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是,如果符合我上面提到的溯及适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的应该除外。我就回答这些。[中国日报记者]: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亮点和重点,请问在这一编的司法解释修改制定中,有哪些特别之处?谢谢。[贺小荣]: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主要修改有:一是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二是完善了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即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三是增加规定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四是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增加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五是完善了无偿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南方都市报记者]:请问这次民事案件案由有哪些重大修改,能否举例说明?谢谢。[杨万明]:系统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规范和指导民事审判,都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我们主要对照民法典等法律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了修改。重大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将民法典新增亮点制度增加到民事案件案由当中,比如: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等规定,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为及时制止严重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格权,依照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增加了“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由。为了彰显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推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专门增加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部分具体案由。为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专门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由,配合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另外,我们还对照民法典增加了声音保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几十个案由。第二个方面,这次修改增加了第一级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并在其项下增加了相应的“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等案由,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密切结合司法审判实践,继续研究细化民法典新增制度案由,形成更加全面、科学、系统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2020年12月30日
其他

【法〔2020〕311号】最高法新规:地方法院不得乱制定审判业务文件、乱发参考案例

【川高法发〔2020〕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年12月29日
其他

最高法案例:特殊情况下,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需要先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前置书面申请

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0年12月26日
其他

最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国家赔偿法实施二十五周年以来,经济社会生活已经发生明显变化,部分规定较为零散或显滞后。为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制定了审理国家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共涉及赔偿程序方面18项问题,以期让人民群众正确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让法院、检察、公安、司法、国安等赔偿义务机关正确运用裁判规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一、赔偿范围01国家赔偿法对于该法生效实施之前的人身侵权行为不具有溯及力的适用范围?应当按照什么规定进行处理?答:国家赔偿法生效实施前服刑人员已经刑满释放,或者服刑时间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无论作出再审无罪判决在国家赔偿实施之前还是之后,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均不具有法律溯及力,不属于国家赔偿受理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关于“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的批复内容,指由原作出生效刑事判决的审判组织按照以前的有关司法政策规定处理。02赔偿请求人被侵犯人身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生效实施之前,但涉及财产侵权行为的,是否适用国家赔偿法进行受理?对于名为查封、扣押,实为已经处置的财产侵权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赔偿请求人被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虽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其财产持续至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生效实施以后的,是侵权行为的持续,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进行受理。对名为查封、扣押但实际已经对财产进行处置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在国家赔偿法生效实施前已经完成,国家赔偿法对其不具有溯及力。03关于刑事案件财产刑被撤销的,应当如何处理?答:刑事案件财产刑被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的,应当由财产刑的原执行机关依法返还。已经没收财产并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申请从财政机关退库。因无法返还或者退库不成造成损害的,由相应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04人民警察合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的,是否予以受理?答:人民警察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的,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应由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不作为国家赔偿案件受理。05司法警察在审判、执行、立案、申诉、信访等执行职务中,对当事人、信访人、旁听人采取强行带离等措施的,是否作为国家赔偿案件受理?答:赔偿请求人认为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采取强制带离等措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予以受理。06对于罪犯或者亲属以监狱、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由提出的善后、补偿、救助申请,应当如何处理?答:对于赔偿请求人以监狱、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提出的赔偿申请,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予以审查,防止以法定程序外的形式处理和解决所涉国家赔偿纠纷。其中,对于罪犯或者亲属以监狱、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由提出的善后、补偿、救助申请,应当作为国家赔偿案件予以受理。但是,罪犯或者其亲属以罪犯在监狱、看守所劳动过程中因劳动致伤亡为由提出的赔偿、补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07国家赔偿案件审结并执行后,当事人因人身致残提出的再次申请,是否应予受理?答:赔偿请求人因人身损害致残获得国家赔偿后,超过相关费用给付期限仍然成活,其再次提起赔偿申请,请求支付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的,应予受理。但是,赔偿请求人单就残疾赔偿金提出申请的,则属重复申请,不应予以受理。08按照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赔偿请求人不服再审决定,是否有权再次提出申诉?答:基于当事人的申诉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职权重新审查,高级、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经直接审理或者重新审理后作出的决定,也属于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范畴,从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角度,应当赋予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再申诉一次的权利。二、时效和期限09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未告知赔偿请求人复议与申请赔偿权利的,是否受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三十日申请赔偿期限限制?赔偿委员会受理后,能否指令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决定?答: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作出决定。赔偿程序具有不可逆特点,赔偿委员会受理后,不应指令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决定。10错误执行赔偿时效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如何判断?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时点,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除执行终结和视为终结的相应情形外,标志执行结案的行为,如案件财产已执行给付或处置完毕、留置送达或其他原因未送达等,不能仅以当事人是否实际签收结案文书为唯一判断标准。11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终结后未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而是申诉信访的,请求时效应当如何判断?答:赔偿请求人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申请,相关诉讼、执行程序期间不计入赔偿请求时效。赔偿请求人在请求时效起算后,有证据证明在申诉信访过程中向有关机关明确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的,即使未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一般也应当认定请求时效并未超过。
2020年12月23日
其他

(收藏)借条范本

【最新案例】小区人防车位收益权归谁?成都中院这样判
2020年12月18日
其他

【川高法〔2020〕239号】四川高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规定

川高法〔2020〕239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规定》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本院各部门:为保障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特此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规定(2020年11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0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目的依据】
2020年12月7日
其他

民政部发布最新关于婚姻登记规定的相关通知

【川高法〔2020〕209号】四川高级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
2020年12月4日
其他

【最新案例】小区人防车位收益权归谁?成都中院这样判!

2020年10月16日,抚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因案涉地下人防车位固有的性质和特点,其投资主体会随着房屋的售出而实际地发生转移,其后续的实际投资者以及平时使用管理和收益者应是全体业主。
2020年12月4日
其他

【川高法〔2020〕209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

四川省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新标准(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