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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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第一批参考性案例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第4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等5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第一批(总第二十五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主要为涉互联网案件专题案例,供全市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参考性案例170号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2月22日讨论通过)
2月29日 下午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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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今天(12月18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按照“涉个人信息处理或利用网络侵害其他人格权案件”“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案件”“涉平台经营者/数据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保护案件”“涉侵害数据形态权益、利用数据技术实施网络犯罪及黑灰产业防治案件”四大分类研究体系梳理而成,涉及刑事、民事、商事、金融、知产等各个审判领域,其中不乏涉及数据流通、算法应用等前沿问题的案件,体现了上海法院在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中的司法政策和裁判原则。上海法院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目录/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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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就业”“促消费” 上海法院发布工作举措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

今天(12月1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促进消费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促进消费的工作举措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奋力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30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光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余冬爱在发布会上通报了相关情况。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丁晓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龚平作为典型案例承办人代表出席。发布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处(新闻中心)处长张海鹃主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助推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在上海司法领域落实落地,今年年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消费的实施方案》(👈点击查看详情)。两个方案实施以来,上海各级法院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多措并举,加大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力度,服务保障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布会介绍,今年1月至11月,上海法院共审结一审劳动合同纠纷21743件,同比上升64.79%。其中,因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纠纷占比达到63.5%,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这类案件呈现当事人复合诉请增多、群体性纠纷明显增多、新类型新情况不断涌现等特点,具体表现为追索劳动报酬、加班费、赔偿金等多重诉请叠加,群体性纠纷多集中在餐饮行业、零售批发行业、人力资源行业等中小微企业领域,新业态用工中算法规则产生的劳动者用工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新类型问题引发关切,等等。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上海法院注重建立健全劳动纠纷多元共治工作机制,推进诉源治理。比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建立“三庭五位”调裁立审执平台,将劳动人事争议通过基层调解、劳动仲裁、起诉立案、诉讼裁判、强制执行一站式全流程闭环处理,促进区域内劳动纠纷快速化解,将司法服务向社会治理前端延伸。坚持依法保护和促进发展并重,助推稳岗就业。一方面妥善处理涉及患病职工、工伤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纠纷;另一方面贯彻落实国家保就业保生产、复工复产等政策,依法支持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缓交社保费等政策,为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多渠道就业、新业态用工,推动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充分激发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用工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的强大潜力。龚平在发布会上介绍了由她审理的“孕期女工被辞退案”。在这起案件中,公司以女员工在职期间多个工作日出勤不满8小时构成事实早退、早退次数已达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程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仔细查阅双方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员工手册对早退的定义并不明晰,公司此前也从未就早退问题向劳动者提出异议,从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法判决支持了女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就业是民生之本,面对劳企纠纷,平衡双方利益、公正审判是我们法院人的责任,希望通过我们的工作能为稳定就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龚平说。在促进消费方面,今年1月至11月,上海法院共审结一审消费类案件79309件,同比上升46.54%。这类案件呈现数量激增、类型集中、新型消费业态纠纷逐步显现等特点。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增幅均超过100%,涉及健身、教育培训等行业的服务合同纠纷占全部案件数量的75%,新零售业态、共享经济、新个体经济领域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增多,等等。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上海法院重视维护公平诚信高效的消费市场秩序。一方面坚持多方协同,构建消费争议多元解决大格局;另一方面坚持数字赋能,推进数字化治理。助力培育新型消费。针对预付式消费、新业态消费、跨境消费等不同领域,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白皮书等方式,提供精准司法保障。积极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创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衔接机制,积极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治效果,放大公益诉讼示范效应。丁晓华在发布会上介绍了由她承办的上海法院首例因桶装饮用水安全问题引发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霉菌桶装水公益诉讼案”(👈点击查看详情)。在这起案件中,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创新,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追责功能,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守护食品安全底线。“本案判决警示包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者要始终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把关生产环节,确保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让消费者喝上放心水。”丁晓华说。“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上海法院还精选了十个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余冬爱介绍,这十个典型案例有五个涉及“稳就业”,五个涉及“促消费”,涵盖多元共治、特殊劳动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等关乎就业、消费的各个重点领域。比如,“试用期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关系案”中,用人单位在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的情况下,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人民法院释法析理,通过判决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者恢复期工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和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又如,“健身房变更私教拒绝退课退款案”中,健身公司因约定的私教离职给消费者更换新的教练,人民法院支持消费者退课退款的主张。本案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明确了在健身服务消费中原教练离职情况下,健身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对于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取得消费者的同意,有助于推动预付式消费市场有序发展。“上海法院将继续发挥劳动、消费纠纷审判职能作用,以小案例诠释大道理,用公正裁判传递司法的温度和正确的导向,扎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消费的司法保障工作,努力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力量。”王光贤表示。典型案例目录PART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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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第三批参考性案例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第14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申请人石某、刘某申请指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案”等7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第三批(总第二十四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主要为涉民法典新规则专题案例,供全市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参考性案例163号申请人石某、刘某申请指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11月22日讨论通过)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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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驾驶的是摩托车,为啥也要和汽车“一视同仁”?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违反规定停放摩托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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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3个月期满后又+3个月,6个月到期后却又开除我?

劳动合同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届满后企业和员工协商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然而,6个月试用期届满前企业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企业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试用期期满后能否再次约定延长?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案件回顾2021年4月初,王先生入职某公司担任建筑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薪资16800元/月、转正后21000元/月,还约定转正后公司按转正工资标准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2021年7月,3个月试用期即将届满之时,公司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同年8月初,公司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双方多次就离职补偿等事宜进行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0月,王先生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等。由于仲裁裁决未支持王先生全部请求,王先生将公司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图片源自网络王先生认为:“当初我之所以同意延长试用期,就是因为公司承诺我,只要延长期限,届满后就会第一时间转正。现在公司却在延长试用期后辞退了我,构成违法解除!”,因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等。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3个月试用期内王先生表现欠佳,公司是基于继续考察的目的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没有超出试用期期间的法定上限。此后因王先生仍表现欠佳,故以其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请求。人民法院裁判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对试用期期间长短、约定次数均进行了严格限制,这不仅是因为入职前,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内容是劳动者决定是否入职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因为入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建立从属性用工关系,双方地位实质并不平等,若赋予用人单位再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权利,则很可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图片源自网络本案中,被告公司在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临近届满时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虽未超过法定最高期限,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岗位均无变化的情况下,上述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质为二次约定试用期,应为无效。基于此,被告公司在3个月试用期期满后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构成违法解除,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王先生违法解除赔偿金并依双方约定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法官说法李丝丹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一、试用期内劳动者和企业有哪些权利?试用期是给予劳资双方相互考察及磨合的期间,在此过程中双方可以双向选择,试用期内劳动者薪资可以低于转正工资,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需提前一个月,可以提前三天告知企业。企业经考察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图片源自网络二、对于规范约定试用期,企业需要知道哪些?实践中,试用期常常成为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高发期”,原因在于很多企业对于试用期相关法律规范仍不够了解。1.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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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装水内壁布满霉菌,人民法院怎么判?

桶装饮用水多次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29日出厂销售的饮用水检验报告落款日期为31日工作人员没有健康证消费者看到桶装水内壁布满霉菌投诉至12345食品安全无小事如此危害消费者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怎么判?基本案情某饮用水公司生产经营瓶(桶)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2022年7月29日其生产并出厂销售的“碧渥特”品牌包装饮用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该批次饮用水出厂检验报告落款日期为7月31日,且相关工作人员均未持有健康证。同年另外两批次的包装饮用水亦检出铜绿假单胞菌,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专家评估意见认为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的包装饮用水为不合格食品。图片源自网络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饮用水公司上述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涉案“碧渥特”包装饮用水出厂价格每桶2.5元,商户销售价格每桶7至13元不等,其中2600桶已销售,未销售的已全部销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饮用水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5000元。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因涉案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涉案产品同时也对不特定消费者健康带来风险和隐患,被告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次数、销售数量、出厂价和消费者购买价的区别、铜绿假单胞菌对人体健康的风险等因素,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酌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金6500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还在判决书中指出,被告支付的赔偿金,可以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代管,专项用于消费者公共权益保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席建林担任审判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陈思群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负责人出庭。法官说法作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首例包装饮用水领域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的判决警示包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者要始终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把关生产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让消费者喝上放心水。一、法律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食品安全必须要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督、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民事主体因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某饮用水公司因2022年7月29日、8月23日、8月29日生产的桶装包装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存在未经检验即出厂销售及生产经营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健康证等违法行为,被奉贤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其中2022年7月29日生产的2600桶包装饮用水已经通过各商户销售给消费者,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带来风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某饮用水公司因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同时因涉案包装饮用水也对不特定消费者健康带来风险和隐患,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图片源自网络二、公益诉讼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人数众多且不确定的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公共安全,我国设立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制度安排。包装饮用水系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品,但被告某饮用水公司忽视食品安全,多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且还存在未经检验合格即出厂销售及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健康证等违法行为,两次被行政处罚,主观过错明显,违法行为次数多,销售数量大,给不特定消费者带来健康风险,本案应当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适度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的运用。本案查明的事实反映,被告2022年7月29日生产的2600桶包装饮用水出厂销售价格每桶2.5元,商户销售价格每桶7至13元不等,已经通过各商户销售给消费者,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次数、铜绿假单胞菌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出厂价和消费者购买价的区别等因素,以达到必要的惩戒、警示和教育功能为标准,法院酌情判决惩罚性赔偿金65000元。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饮用水系民生消费品,人体摄入被铜绿假单胞菌污染的包装饮用水可能引起腹痛、腹泻、发烧等症状,存在一定健康风险,尤其对婴幼儿、老年人、免疫力低下等特殊人群存在较大的健康风险。民事主体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确保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案中,被告某饮用水公司多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不仅使自己遭受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产品等处罚,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的不合格饮用水也对食品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希望被告某饮用水公司以此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合法经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条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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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里不慎受伤,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吗?

游泳,被许多运动达人视为“燃烧卡路里”的有效方式,但在游泳中不慎受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游泳中受伤能否适用《民法典》中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生效的一起因游泳碰撞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游泳运动风险较低且可控,并非高风险、高对抗性的体育竞技运动,故不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泳池抢道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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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时空、数据互联、实时对话,这场报告会+研讨会很前沿

7月26日下午,上海司法智库专项课题中期报告会暨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第二批典型案例研讨会在嘉定区司法中心举办。此次研讨活动系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数智思享嘉”系列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探讨数字经济前沿问题、提炼类案裁判规则的共研共商共建平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光贤、基地智库专家、上海司法智库专项课题组成员、来自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的相关院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出席,嘉定区人民法院涉数字经济团队成员、典型案例编写人参会。第一部分上海司法智库专项课题中期报告会第一部分由嘉定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晶主持。嘉定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顾全围绕一体化全局统筹、多元化跨界合作、类型化审判研究三个方面介绍了基地自去年11月成立以来的运行情况,并提出基地下一步工作打算。在课题汇报交流环节,六个课题组分别从课题研究思路、进展情况、研究问题三方面,以《数字时代隐私及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研究》《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互联网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以数据抓取为例》《数据资产交易的司法保护问题研究》《涉侵害数据形态权益黑灰产司法防治研究》《互联网平台数据黑灰产司法防治体系研究》为题进行汇报交流。在智库专家点评环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上海司法智库学会副会长高佳运充分肯定了各课题组取得的阶段性调研成果,并就前三个课题的学习交流了想法。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表示课题中期报告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并就后三个课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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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咚!这盏“法治红绿灯”在社区点亮!

“小区停车难题如何破解?”“加装电梯怎样更好推进?”有了人民法院的主动参与,这些群众心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将找到更优解法。为积极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能动司法贯穿于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的全过程,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人民法庭与朱泾镇钟楼居民区合力共建“法治红绿灯”基层治理服务站,着力打造共建学习园地、宣传阵地、服务基地,开启司法服务基层治理新局面。>把“法律硬道理”变成“社区家常话”“贺法官,我想起诉楼上邻居,你教教我怎么打官司。”家住一楼的王阿姨来到“法治红绿灯”服务站寻求帮助。原来,王阿姨家的二楼邻居总是往楼下乱扔烟头等垃圾,“如果他继续这样,那我就要用竹竿弄点脏东西涂在他晾晒的衣物上!”王阿姨气愤地描述着,越讲越激动。“王阿姨,以暴制暴可解决不了问题。走,我们去看看。”朱泾人民法庭副庭长贺美娟是这天的值班法官,她随即与法官助理跟随王阿姨来到了居住地。“扔烟头这点小事也会闹到法院?”201住户是三位合租的年轻小伙,见到法官上门有些诧异。贺美娟和他们讲述了一件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件,“往楼下扔烟头可不是小事儿啊,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经法官结合法理、情理的劝导教育,这三个小伙儿认识到乱扔烟头行为的危害性,当场保证决不会再有类似情况发生。半个月后,值班法官的电话回访中,王阿姨高兴地表示,楼上再也没有乱扔垃圾,她的烦心事总算解决了。矛盾纠纷就此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社区,法律规则应当像‘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规则一样通俗易懂、深入人心,这也是我们设置‘法治红绿灯’服务站的初衷。法官用最通俗最质朴最真实的语言与群众交流,把‘法律硬道理’变成‘社区家常话’,推动法律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贺美娟这样说道。“线上线下”全覆盖,邻里生活有质感每月10日是朱泾人民法庭法官在“法治红绿灯”服务站定期接待的日子,法官们现场解答社区居民在婚姻家庭、继承、邻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遇到纠纷较为突出的,就地参与调解。除了提供线下的法律服务外,金山区人民法院强化数字赋能,依托上海一网通办,开通“解纷直通车”平台,为全区261个村居开通点到点直连账号,实现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和普法宣传司法服务的全天候、全覆盖。“解纷直通车”平台(👆点击图片查看详情)钟楼党支部书记彭岚对此赞不绝口:“‘法治红绿灯’服务站能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关注社区难点堵点,让居民享受‘一键直达’的法律服务。”其实,早在2005年,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开启了服务基层治理的探索之路。朱泾人民法庭与南圩居委会合作设立“南圩社区法律诊所”,打造出声名远播的法治名片。2021年,金山区人民法院成立吕巷巡回审判工作站和太平村、蔷薇村诉源治理工作室,进一步优化司法服务资源配置,多方动员、合力绘就“无讼村居”,现已初见成效。在“南圩样板”“吕巷经验”的基础上,“法治红绿灯”前移关口,推动基层治理从“治已病”走向“治未病”,共同构建一套覆盖城乡、条块结合的司法服务基层治理体系。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安定一方“王主任吗,我是张法官,这里接待完了,我们想去电梯施工现场看看。”朱泾人民法庭的法官张雁虹在工作站接待完最后一位来访居民后,并没有直接返回单位,她和居委会主任相约去小区加装电梯施工现场实地走访。就在前不久,朱泾人民法庭审结了金山区首例因加装电梯引发的诉讼案件,这栋楼加梯手续齐全、程序合法,施工时却遭到一楼两户人家的阻挠。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低层住户对楼栋加装电梯的行为,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对加装电梯项目工程施工的妨碍,使第三方施工单位能继续实施加装电梯工程。虽是以判决结案,一楼住户也没有上诉,案件生效后,法官还是希望打开他们的心结。“采光上可能难免会有一些影响,但加装电梯是民心工程,希望大家能理解,换位思考一下,这实际上是提升小区居住品质的好事情。”张雁虹再次对一楼的两户人家从法理和情理上进行劝慰。同时,法官还现场对施工方提出“要求”,施工中一定要注意管道更新问题、做好施工前后管理、尽量把对底楼居民的影响降到最低。法官和居委会的工作终于得到了居民的理解,目前项目进展顺利。近期,人民法庭又受理了一起与加装电梯有关的民事纠纷,有了首例判决的有力支撑,新案件的调解工作也有了突破口。“服务站致力于教育与实践并重,我们注重将每一起纠纷的化解作为普法宣传的实践课堂。通过邀请社区居委会干部、群众旁听庭审,用议事说法的方式化解纠纷,有效提升社区自我修复功能。”朱泾人民法庭庭长褚红梅这样说道。抓前端、治未病,力求“和合无讼”“车位分配改革的初衷是好的,但法律风险要预防,比如新修订的停车规约程序对不对,有没有经业主大会表决后公示通过,实体上是否合法,有没有侵犯其他业主的权益……”在钟楼居委会“美好社区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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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选出你心中的上海法院十大文化品牌

“能动司法·品耀浦江”上海法院十大文化品牌评选推介活动正在火热进行中。前期,我们陆续推送了22个文化品牌,植根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内涵和上海城市精神,展现了上海法院以品牌培育助推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开展微信投票活动,后续还将举办现场评选会,敬请期待。本次微信投票结果将作为评选结果的参考依据,票数排名不等同于最终评选排名。请在22个文化品牌中为你心目中的T0P10投票。品牌回顾以下按抽签顺序排序点击海报查看详情01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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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润人心 诉源治理新“枫”景

品牌内涵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积极融入国家治理和基层社会治理,落实“抓前端、治未病”司法理念,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以“五个一”工程为抓手,即“一季一手册”“一镇一指导”“一庭一品牌”“一校一校长”“一号多功能”,打造立体式普法大格局;以“五进”为落脚点,即进企业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纠纷源头化解、进乡村开展巡回审判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进学校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进网络拓展普法场域,打造线上线下多平台、全方位的司法服务大格局,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区域发展贡献更高效能的治理智慧,以“看得见”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来源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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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金廉铁纪”廉洁文化

品牌内涵面对金融案件标的额巨大、干警受诱惑被围猎风险高的现实考验,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伊始,就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在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的生动实践中,通过教育倡廉、制度固廉、家庭筑廉等举措,逐步形成了“守廉如金、遵纪如铁”的廉洁文化。“金廉”,意为“廉洁无价”,“以清为美、以廉为荣”,已内化为全院干警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金”也指代上海金融法院。“铁纪”,是指“执纪如钢,遵纪如铁”,刚性落实纪律规矩、院规院制,已成为全院干警高度自觉的行为习惯。“金廉”既是导向也是结果,“铁纪”既是要求也是支撑。近五年来,上海金融法院办理案件3.8万余件,标的总额9900多亿元,未发生一起违纪违法案件,在建党百年之际,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来源丨上海金融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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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宁聚青梓荟

品牌内涵“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孩子。”作为中国少年司法发源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紧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价值理念,以司法关爱弥合孩子缺失的童年,以法治光芒照亮孩子前行的道路;荟“宁聚”之力、护“青梓”之情,打造凝聚少年司法情怀的特色审判文化品牌。近年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砥砺深耕、创新先行,织密“五张网”,构建“司法+”未成年人融合保护体系;架起“四座桥”,创新构建司法护少新机制;点燃“三盏灯”,拓宽青少年普法“新航道”。长法人将以“宁聚青梓荟”少年审判文化品牌为引领,以坚定的法治理想、温暖的司法关护、浓厚的文化氛围,做未成年人的守护人、引路人和筑梦人。来源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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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至正文化

品牌内涵至正文化,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践行院训“精进笃行,大公至正”的重要实践,是二中人涵养人文素养、提升司法能力、促进法院发展的重要动力。近年来,该院秉持“让至正之光照亮前行的路”理念,以至正文化建设为牵引,促公正、提效率,有力推动了新时代现代化法院建设。目前,至正文化已形成全国性专业研讨会“至正•法治论坛”、专研司法实务研究的微信公众号“至正研究”、综合性文艺社团“至正剧社”及“至正学社”“至正讲堂”“至正沙龙”等“至正”系列文化子品牌,“至正”文化品牌的成长力、创新力、影响力不断增强。“至正”已成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独有的文化标识,深深融入二中人的血液,成为二中人忠诚干净担当的精神给养。来源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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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外滩法官小巷行

品牌内涵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位于党的诞生地、初心始发地、伟大建党精神孕育地所在区,紧扣上海“心脏、窗口、名片”总体定位,立足区情实际,以地标外滩为名,突出法官主体,在穿梭于现代化街区与老城厢旧式里弄“二元结构”的小巷中,践行能动司法,深入推进“外滩法官小巷行”活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一是激活政治建设“新引擎”,赋能红色资源转化利用,引导干警红色寻根、初心永存;二是培育群众工作“新动能”,选派青年干警深入社区担任居委助理,近距离访民情察民意,提升群众工作能力;三是擦亮社会治理“新名片”,强化巡回审判工作站源头解纷职能,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来源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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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三味”审判文化

品牌内涵2015年,立足于全国唯一一家三院合一、审判业务独立、行政党务合署的新型改革法院,聚焦“有真味”“有意味”“有趣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倾力打造具有辨识度的“三味”审判文化。特殊的办公格局,特殊案件的集中审理,来自全市不同层级法院不同部门的干警,注定了“三合一”法院要走一条特殊之路,不断探索符合中央要求、具有上海特点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发展模式。通过举办“三味”系列审判文化活动,持续推动机制的融合、理念的融合和队伍的融合,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来源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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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甘棠树下”社区法官工作室

品牌内涵2018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秦玲妹巡回调解工作室”的基础上打造“甘棠树下”社区法官工作室,沿袭周召公甘棠树下为民解忧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弘扬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古为今用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厚植司法为民审判文化,创新赋能基层治理,靠前服务、能动司法,通过下沉司法资源,延伸司法服务,努力架好司法为民“连心桥”、办好矛盾纠纷“调解站”、做好普法宣传“播种机”、当好社区治理“助推器”,积极推动“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建设,切实打通服务基层群众“最后一公里”,着力构建基层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来源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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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嘉法智汇社

品牌内涵南宋嘉定十年(1218年),嘉定建县,确立了“教化人民,培养人才”的治县方针。2008年,“嘉法智汇社”雏形初建,承续800年“教化嘉定”的文脉积淀,从主动调研到能动司法,从能力提升到成果转化,“嘉法智汇社”有传承,亦有放大,有赓续,亦有创新。15个春秋,一批又一批的人不断加入,他们促膝长谈、思维激荡,智囊在这里满满汇聚;他们追求真理、分享学习,智库在这里轮廓清晰;他们服务大局、能动司法,智能在这里一触即发。传递智汇之光,孕育文化芬芳,这是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的一群人做的一件事,也是全国法院人持续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的一个缩影,是改革创新这一新时代法院文化的一个注脚。大智无界,汇而泽嘉,嘉法智汇社,在思考在创造,一直在路上。来源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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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明允研习社

品牌内涵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建设“研究型”的基层法院,坚持研以育人、研以兴院、研以聚气,自2020年创办司法调研与实践平台——明允研习社,溯“明允”之源,赋“明允”以全新定义:明法、明理、明辨,以昭昭之明断曲直;允忠、允正、允直,允执厥中以见公正。三年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按照“政治过硬、育人育才、学以致用”的目标思路,从品牌标识、章程规范、顾问团队、激励举措等方面对研习社进行全要素构造,搭建“读书班”“前沿研讨”“大讲堂”“精品工程”等矩阵式平台布局,以点上的深度振动促进面上的实质提升,不断延展、跨越、交融,逐步形成的底蕴丰厚、务实创新、能动协调、产学研一体的司法调研文化,成为法院高质量发展的驱动内核。来源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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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虹雁”青年干警集训项目

品牌内涵“虹雁”青年干警集训项目创立于2018年,因《诗经·小雅·鸿雁》而得名,取其“领头雁”之意,表达“立鸿鹄志而成大业”。该项目旨在发挥“头雁效应”,含审执业务、组织管理、应急处突、团队协作等多个模块,通过“领航沙龙”“一叶知秋”“观往知来”“心语坊”“创意秀”等课程,对该院80后、90后优秀青年干警开展项目化、建制化、定期化集中培训,确保培训课程充分挖掘干警潜能,增长干警本领,提升队伍凝聚力。孵化出“青年党建‘ABC’工作法”等创新优秀案例,引领带动全院青年干警掌握审判实务技能,打造人才队伍建设高地,擦亮具有虹法特色的文化品牌。来源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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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德润海法精品工程

品牌内涵上海海事法院“德润海法精品工程”文化品牌成立于2018年,旨在将“德”融于“法”,以“法”彰显“德”,展现精致、专业、国际的法院特质,实现人才国际化、办案精品化的定位和目标。德润海法精品工程紧紧围绕海事法院中心工作,着眼服务海事审判精品战略,通过“青年干警加油站”“专家法官面对面”“海法精神分享会”等子品牌,努力打造海事法院文化名片,使做精做优做强海事审判成为全院干警共同追求,让上海海事法院成为“涉外海事诉讼优选地”,向世界传递中国海事司法的声音。来源丨上海海事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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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争当跨越者”上铁青年塑造工程

品牌内涵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为受领集中管辖改革任务的一家基层法院,像一方试验田、如一位探路者,在全体上铁人的努力下,逐步形成了案件跨区域管辖、队伍跨法院融合、工作跨越式发展的生动局面。面对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历史新任务,为激励青年笃行不怠,继续前行,承继好新时代的使命担当,该院推出了“争当跨越者”上铁青年塑造工程。该工程围绕上铁青年队伍,以坚持“两个引领”筑牢政治忠诚、用确立“两条主线”赓续文化血脉、借搭建“两类平台”涵养素质能力、重落实“两类举措”助力成长成才,四维发力,形成了教育人、感染人、激励人的上铁特有的“跨越者”文化,宣示了上铁人将永远保持下去的“脚踏实地、放眼长远、超越自我”的务实进取精神。来源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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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春天的蒲公英”青少年法治教育工程

品牌内涵“春天的蒲公英”青少年法治教育工程缘起2008年,从最初聚焦来沪民工子弟群体,到如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历时十五年走出了一条以“精准普法”为原则,以“司法关爱”为导向,以“增进和谐”为目标的司法服务创新之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坚持从青少年法治需求和实效出发,研发“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课堂”专题课程,组建法治副校长及青年法治巡讲团专业队伍,创编《开心漫漫看》青少年法治漫画丛书,成立全市首家专门家庭教育法官工作室并开设“家庭成长课堂”,持续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做青少年成长的法治守护者,为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法治教育的“春天”。来源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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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善文化家园

品牌内涵植根于青浦千年水乡的文化特色,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从“上善、灵动、润泽”的水韵文化中汲取出“明法秉正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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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三代劳模传薪工程

品牌内涵“三代劳模传薪工程”文化品牌根植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八十年代、九十年代、二十一世纪培育产生的三位全国级劳模,赋予了“忠诚敬业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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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荷尖青青”文化品牌

品牌内涵“荷尖”之名,源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地处的“河间路”,采撷于宋朝著名诗人杨万里的佳句“小荷才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头”。“青”指积极向上的青年一代,“青青”即院校合作下的青年对话交流。致力于打破高校与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托杨浦“百年大学”的深厚底蕴、辖区高校集聚的资源优势,深挖本地区“红色文化、科教文化、海派文化”的法治公因数,通过院校深度交流合作,打造“青青相依、青青河间、青青子矜、青青日常”四个功能维度子项目,促进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良性互动,协同创新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来源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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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色天平微课程

品牌内涵天平是法院的象征,金色是天平永恒的颜色。金色的天平,承载着光荣与梦想,使命与责任,已成为上海一中院人的精神文化内核。2020年6月,该院率先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金色天平微课程”,法官化身“专业主播”开网课,传承审判经验、提升司法能力、促进适法统一、传播法治文化,筑牢司法公正的“金色天平”。品牌培育3年间,共制作推出90期,60余位专家骨干登上讲台,总片长27个小时,讲稿成书50万字,全网点击量超百万,已成为该院一张亮丽的法治文化名片。课程获学习强国、央视频等平台广泛转发,人民法院报、上海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专题报道,在全国比赛中斩获多项荣誉,并在职业共同体中引发强烈反响,成果同时惠及辖区法院一线法官,为提升审判质效、助力人才培养作出积极贡献。来源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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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静航”全周期人才培养工程

品牌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人才是第一资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人才建设为抓手,依托价值引领人、机制培育人、舞台展现人、成果激励人的文化建设理念,打造“静航”全周期、立体式人才培养工程。以“静帆起航”“静雁领航”“静能续航”三大人才培养“子工程”为基础,聚焦每一类“人”的成长,全面统筹“选育管用”各个环节,推进政治引领、培育选树、监督管理、成果转化的全周期全链条机制,将三大“子工程”系统推进、一以贯之,形成人人都有平台、人人都能成才、人人都能出彩的人才文化格局,在持续强化人才梯队建设中培塑“以人为本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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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奉法致和

品牌内涵“抓前端,治未病”是人民法院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的内在要求,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立足区域“新片区、新城市、新农村、新经济”的南上海城市中心发展定位,面对全市总量和增量第一的市场主体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坚持以“奉行法律
202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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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思享+”青年分享课堂

品牌内涵“思享+”青年分享课堂创建于2018年3月,将“共思共享共成长”作为品牌定位,发挥青年干警的能动性,掀起一场关于思考、分享与成长的“青春风暴”。学有所思、思有所享,青年干警运用生动的语言、可视化的表达,围绕政治品格、法律问题、能力素养、价值观培塑等领域展开多维度的思考和分享,培育价值认同,激发创新活力。心有所悟、身有所行,将课堂“搬”到企业、村居、学校等一线,成立“青声法语”青年志愿者团队,开展“菜单式”普法工作;将课堂“搬”到云端,成立新闻中心小编团队,借助文字、漫画、微电影等探索普法新模式,争当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来源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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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云间研学社

品牌内涵云间研学社因松江别称“云间”且社团兼顾政治理论研习、司法应用研究、心性品质研修的三“研”属性而命名。立足上海之根和G60科创走廊创新策源地,坚持文化树人,围绕法院中心工作建立云间天平文化矩阵,筑巢“云中雁”青年成长营,培根育苗助力青年成长。沐浴时代光华,集成模式夯实政治教育,厚植忠诚为民底色。汲取根系力量,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动院校合作打破审学研壁垒。激发生长动力,打造“对话”栏目塑品格、优素养。围绕朝气、智能、服务、融合四大理念创新发挥实效,孵化“松法讲堂”“松法进五大”等文化子品牌,涌现一批先进典型,形成若干研学成果,让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长效互促,最终以社为心,绘就青年干警人才雁阵“同心圆”。来源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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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生态司法点亮美丽瀛洲

品牌内涵品牌聚焦“司法审判为社会治理提供解决方案”,以环境资源审判为切入点,围绕专业审判支撑、协同治理保障、理论研讨赋能三个维度展开并深化,致力于探索生态司法新路径,构建生态保护新格局,传递生态文明好声音。品牌推动生态司法理念贯穿法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构建起以环资审判工作为基础,各部门参与、全领域推进的生态司法大格局,为打造生态司法高地贡献“崇明探索”“上海经验”。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司法研讨会作为品牌重要内容入选上海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品牌活动。环资审判团队荣获上海市法治工作先进集体、巾帼文明岗等荣誉,并涌现出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先进个人、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等典型,在专业化建设、多元共治、生态修复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创新机制,多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来源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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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第二批参考性案例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第6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上海国之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等营业信托纠纷案”等6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第二批(总第二十三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主要为涉金融专题案例,供全市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参考性案例157号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上海国之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等营业信托纠纷案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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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存在不规范,上海法院向市场监督局发出司法建议

然而在审判实务中,有相当数量的生效案件,因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变动或消亡,直接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之情形而被提起再审,导致审理程序空转。此类现象对于裁决的既判力、执行力以及审判资源的配置之影响甚大,须引起高度关注。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案件中连续发现的此类问题,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并得到积极反馈。案情回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发回重审、上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承租人某文化公司已于2019年6月注销登记,上诉人李某、郑某系该文化公司的股东。审理中,李某、郑某陈述,某文化公司的注销登记非其主动申请,而是某开发区管委会代办注销,对此某开发区管委会亦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予以证实。李某、郑某当庭表述,拟通过行政复议要求某区市场监督局撤销某文化公司的注销登记。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两例再审案件中,亦发现该市场监督局辖区内所注册登记的企业也存在类似注销登记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某科技公司、某投资公司。该局撤销了对上述两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恢复其公司法人资格。图片源自网络司法建议上述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及撤销注销登记,导致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不确定性,严重影响了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的既判力,造成了司法资源极大的浪费。为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司法行政相互协调共同优化营商环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如下:一、关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亟待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提请启动调查程序,对于某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后附)内容予以查证,必要时重新复核某文化公司注销登记材料,向当事人调查取证,以确定公司注销行为的自主性、合法性。二、依据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应当按照市场化改革、法治化方向,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请以规范自愿解散退出、稳妥实施强制退出为准则,着重评估、审核所辖区域内对于批量注销僵尸企业流程的标准和条件,对于已存在经营异常、涉讼、失信、被吊销营业执照等重大风险的公司,在登记环节建立相应的预警处置机制,强化监管责任意识,审慎适用简易程序,以切实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回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司法建议积极回复反馈,表示高度重视,就不规范的登记行为启动了调查程序,开展了切实整改,并专门复函如下:一是规范注销程序,严格把关。严格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办理注销登记环节要求全体股东配合完成线上实名认证,确保注销登记申请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源头杜绝代理人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形下代为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的情况。二是加强宣传引导,注重防范。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提升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通过窗口接待、承诺书等多种渠道,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及股东责任,引导企业和股东正确行使权利。三是健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努力实现互联互通。法官说严耿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再审团队负责人公司注销登记后,法人终止,公司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则归于消灭。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公司注销的不规范所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层出不穷,法律责任主体亦大幅拓展延伸。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旨在统一适法。换言之,公司注销并未真正、彻底地实现其解散的意愿和终止的目的。分析个中原因,不难发现:➤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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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束后,我看到他悄悄搀扶了一把母亲

“我儿子对我不好,我不想和他一起住了。”说出这句话的李阿婆是一位90多岁的老太太,而老太太抱怨的那位对他不好的儿子,是一位70多岁的爷叔,姓徐。开庭之前,我第一次在法庭上看到李阿婆,她就迫不及待地用流利的上海话,中气十足地不停向我诉说着这些年和儿子老徐之间的“恩怨情仇”。感觉遭受自己儿子“迫害”的老母亲李阿婆有三位子女,老徐是长子,也是唯一一个至今未成家的孩子,一直与李阿婆共同生活。其他两位子女因住得远,也都有自己的家庭,所以在父亲去世后的这十多年里,作为长子的老徐是承担照顾老母亲重任的主力,其他兄妹偶尔过来探望。或许是因为长期近距离的生活,又或是因李阿婆逐渐年迈,李阿婆逐渐对自己这个长子的意见越来越大:“我天天住在房子里,他居然还要把马桶拆掉。”李阿婆向我“控诉”道。“拆掉马桶是因为马桶坏了,我买了个新的找人换。我也住在房子里,怎么可能拆马桶,我自己也要用的呀。”老徐向我解释道。“他还把我赶去阳台上睡。”李阿婆继续“控诉”着。“我们的房间是一室一厅,阳台封起来和卧室连在一起的,条件都差不多。因为她喜欢通风、阳光好的地方,是之前她自己要求睡阳台的。要是她觉得不要睡阳台上了,我可以和她换,我去睡阳台。”老徐又无奈地说道。“他天天晚上在我睡觉的时候开音响,故意不让我好好睡。”李阿婆不听解释,继续数落长子的“恶劣”。“我自己都70岁了,我也要睡觉,开什么音响……我们的房子是老房子,隔音不好,那个声音是其他地方传过来的。”老徐对此也很委屈。……在“控诉”了一大堆长子的“恶行”后,李阿婆对一直在生活上照顾他的长子老徐下最后“通牒”:“我不要和他一起住了,我要他搬出去。”案件好判,然而矛盾难解由于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在此前已通过法院做过确权,李阿婆占该房屋八分之五的份额,其他三个子女各占八分之一。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权利人认为共有基础丧失,可以起诉要求对共有房屋进行实际分割,从法律上来说,李阿婆的起诉并无难点,审理、判决也并不复杂。占有房屋八分之五份额的李阿婆取得房屋,并补偿老徐房屋价值八分之一的折价款似乎是最直接的方案。但是,简单的一纸判决过后呢?年近七十的老徐拿着微薄的折价款必将四处漂泊,无家可归,而李阿婆更是年近百岁,离开了儿子的照料,一个人又如何自理?那么,如果以亲属关系为由维系双方的共有状态不予分割,让他们继续维持现在的居住状态又可行吗?办案系统里的案子虽然没了,但李阿婆和老徐心里的症结却只会越积越多,两位老人的晚年将在繁复的矛盾、争吵中度过,甚至出现反复诉讼。如何化解矛盾又妥善保障二人今后的生活,为这个家庭留下温情的种子,我开始了自己的“破冰之旅”。敞开心扉聊天后的破局之法在充分了解到二人目前的生活状态以及主观想法后,我发现二人主观矛盾颇深,而对我这个想要来“分房子”的法官,心里多少都有些戒备,两位老人家都不太能够敞开心扉。想要妥善解决,看来只能徐徐图之。“解铃还须系铃人”,那段时间,我有机会就找两位老人聊聊天,寻找破局之法。“我小儿子一直说,过得不舒心就让我搬去养老院,养老院我是不去的。”“他们房子也小,老二老三说让我考虑搬到他们家旁边去,到长宁租个房子,他们方便照顾,不然宝山、长宁两边跑太远了。我不要他们照顾的,我一个人蛮好,我就喜欢现在这套房子,户型、朝向我都满意,我和老头子当年一眼就看中这套房子。”听到老二老三的态度,我眼前一亮,虽然仍旧有许多细节需要完善,但如果其他子女支持的话,这个矛盾确实有机会妥善化解。这次交流过后,我立即联系了李阿婆的小儿子。经过沟通,我争取到了李阿婆其他两位子女的配合和支持,我对后续矛盾的化解更有信心了。症结点被逐个妥善攻破化解办法其实也并不复杂,关键在于处置周到。我决定转变思路,试试由占有房屋八分之一份额的老徐占有房屋,让李阿婆住到居住在长宁区的其他两位子女身边去,既能解决老徐的居住问题,又能方便几位子女照顾李阿婆。碰到的问题,也同样棘手,一是如何保证李阿婆到了其他子女身边能够安享晚年,得到周到的照料;二是老徐占有房屋后,八分之七的房屋折价款,是否能够在合理时间内付清,以保证李阿婆以及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次,我把李阿婆和她的三位子女一起约谈到了法院,全家难得共聚在调解室。由于前期多次电话、面谈取得良好效果,李阿婆对我十分信任,老徐也不觉得我会冷血无情判他搬离,此次调解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经过与李阿婆一家反复沟通,上述问题我开始逐个攻破:面对第一个问题,李阿婆满意目前居住的房屋主要是因为采光、通风等条件十分符合她的心意。由此出发,经过与几位子女商量,小儿子承诺会给老母亲找到一处采光、通风等条件与现在房子相似的房屋租住。在其余子女的反复劝说和承诺下,李阿婆也最终答应搬到小儿子家附近,由小儿子主要负责她的日常起居照料,其余子女也承诺会积极承担起赡养义务,保证李阿婆的晚年生活无忧无虑。面对第二个问题,经过家庭会议的沟通,老徐也从母亲以及弟弟妹妹处得到承诺,可以给他充裕的时间筹集房屋折价款。在此期间,他可以一直住在现在的这套房屋内,不用担心流离失所。这两个问题一攻破,这起一开始看起来难以化解的矛盾得以妥善解决。李阿婆同意搬到小儿子附近租住房子居住,由小儿子负责解决她的日常居住生活,小儿子也承诺李阿婆会在三个月内找到一处采光、通风与现在房子相似的房屋给李阿婆租住,并由子女三人负责聘请阿姨随身照料。老徐从李阿婆和弟弟、妹妹处得到承诺,会给予他非常宽裕的房屋折价款筹备时间,而他则可以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屋内安享晚年。“没想到案子在您手里解决了,我们知道老妈的性格,她的工作不好做的,法官您居然能说得动她离开这套房子,实在不容易。”“是的啊,大哥和老妈之前关系还行的,可能是因为一起住得久了,摩擦就起来了,我们也说不动他们。”其他两位子女对我说道。我想,他们终究可以解开心结,一起晒晒太阳调解结束后,即将接受小儿子主要照料的李阿婆一边走下台阶一边不断说着租房的要求,从楼层、朝向、采光、通风等一样不落。似乎是太过于专注说话,下楼梯的李阿婆突然有些站立不稳,旁边的老徐在这一瞬间的功夫,下意识地立即悄悄搀扶了一把,李阿婆也顺势牵上了儿子的手。母子二人就这样手拉手相互搀扶着走下了台阶。正好看到这一幕的我心想,他们终究可以解开心结,一起晒晒太阳,唠一唠这许多年的点点滴滴。同时,我也在想,作为一名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要清楚地知道,当事人除了追求案件本身的公平正义之外,还需要在情感上得到共鸣,用法律治愈人心。家事案件的审理不能仅着眼于当下、甚至机械地解决案件争议,而应当在几年、十几年、几十年共同的家庭生活时空背景里去衡量,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审理裁判中,秉持良善、对症下药,才能把人民法院所希望传达的公平公正、亲情至上的家事司法理念变得更加鲜活,才能够让更多的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温暖你我。本期作者王益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大场人民法庭团队负责人来源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文字:王益奇漫画:茅一鸣责任编辑丨蒋梦娴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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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第一批参考性案例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第4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等7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第一批(总第二十二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主要为涉外商事海事相关案例,供全市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参考性案例150号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5月26日讨论通过)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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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啦!2022年度上海法院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评选

=今年年初上海高院在全市范围内精选了20起较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参与2022年度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活动今天起,我们将开展“小案大道理”2022年度上海法院涉民生典型案例专题展评网络投票活动经网络投票及专家评审后将择日公布获评典型案例敬请期待!点击海报查看案例详情以下案例按发布时间排序01►保障老年人居住权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02►中远两湾城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03►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04►企业发出offer后反悔引发纠纷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05►动物用奶粉假冒品牌奶粉售卖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06►探望失智母亲受阻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07►指定邻居为孤寡老人意定监护人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08►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09►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认定劳动关系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0►高空坠物起诉物业赔偿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1►骑手撞人责任认定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2►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13►游乐场预付卡消费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4►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5►打工人“被就业”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6►劳动者追回工伤保险待遇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7►房产中介“吃差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8►未成年人玩密室逃脱受伤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老人摔倒诉养老院赔偿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缺资质网约车交通事故平台担责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投票截止时间:5月14日22:00每个微信号限投1次请投出你心目中的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责任编辑丨陈诗若、陈凤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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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资质网约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平台要担责吗?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男子擅自篡改驾驶证信息租赁非营运车辆后在平台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接单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谁来承担?网约车平台是否需要担责?▾
202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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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视频无法提供,养老院需要为老人摔倒承担责任吗?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养老院护工与高龄老人相处不睦双方发生争执推搡时老人摔倒受伤家属要求养老院赔偿养老院是否该为这起意外事故负责?养老院证据留存的必要性与合理尺度又在哪里?▾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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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逃脱”意外受伤,谁来担责?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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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遭遇房产中介“吃差价”,损失赔偿怎么算?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刚需买房自住购房人付清房款后发现中介公司借机牟取了“差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房产中介“吃差价”如何识别和规制?▾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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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该如何维权?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文字:王正叶摄影:阿土视频:苏弋责任编辑丨陈凤、陈诗若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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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打工人发现自己“被就业”,如何维权?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兢兢业业的“职场打工人”竟然遭遇“被就业”不仅自己的身份信息被注册于一家陌生公司对方甚至还为他缴纳过社保蹊跷背后有何原委?他又该如何维权?▾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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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喷漆,三年排放废气总量1300余吨,企业如何赔?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文字:丁晓华、张寒摄影、视频:奚晓诗责任编辑丨陈凤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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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游乐场突然关闭,剩余的储值卡找谁退?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文字:阮婷摄影:董雪皓视频:曹赟娴、周悦责任编辑丨陈凤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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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超标排放污水8.2吨,法院:谁污染,谁担责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文字:李瑜婷摄影、视频:许超责任编辑丨陈凤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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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送单途中撞了人,高额赔偿谁来担?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文字:陈培瑶、王慧君摄影、视频:蒋凯雯责任编辑丨陈凤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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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花盆砸坏车顶,物业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文字:吴文俊、沈南摄影、视频:陈诗若责任编辑丨陈凤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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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是“打工人”还是“小老板”?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外卖骑手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被拒理由是骑手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双方是合作关系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外卖骑手到底是“打工人”还是“小老板”?▾
202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