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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得好好的豪车竟被强制报废!接到交警通知的温州女车主懵了,因为…

2017-12-19 私家车第一广播

来源:温州晚报(iwenzhou)

记者:张银燕

瑞安女司机王女士,这几年都是找人代办车辆年检。然而,她却因此吃了亏。


今年11月,因为已连续三年未参加机动车年检审验,王女士的爱车——雷克萨斯被交警部门依法强制报废。记者从车管部门了解到,仅去年,我市因连续三个周期未参加年审被强制报废的汽车达2.4万余辆。


尽管如此,王女士还是很不服气,她抱着一线希望将交警部门告到法院,看看结果如何。

    

网络图


起诉


车子连续三年未年检

女车主表示毫不知情


今年11月2日上午9点57分,王女士收到一条110挪车短信通知。1个多小时后,她又收到一条短信,“您的车辆已连续三周期未检验,已被强制报废,请尽快办理注销业务。”


“挪车”变“车辆报废”,王女士一下子就懵了。她的车子是2008年10月买的,9年多时间才开了6万公里左右。而关于年审,王女士是这么说的:车子的保险是找同学买的,听说可以一并办理车辆年检,所以这几年一直托这个同学代办车辆年检。但实际上,车子连续三年没有办年检,王女士表示毫不知情。


车辆被报废,王女士认为是交警部门没有及时告知其车辆未年检的错。11月22日,王女士将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起诉至鹿城法院,请求撤销其作出的强制报废决定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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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


给车辆年检是车主义务

不需要交警部门通知


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时,交警一方称,当日交警向王女士发送的短信,是告知其车辆连续三周期没有年检,是强制报废的状态告知。根据规定,王女士的车辆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王女士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车管所可依法对王女士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及行驶证公告作废。


针对王女士提出“第一次年检没有通过,交警就应该通知她”的说法,交警部门认为,年检是车主的义务,不需要交警部门通知,而且行驶证上均有写明下一次年检的时间。


交警一方请求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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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驳回女车主诉讼请求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女士要求法院审查的是交警部门对其车辆作出强制报废决定的行政行为,主要依据是收到的短信里注明的车辆“已被强制报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应当报废的机动车作出强制报废决定。


案件中,交警部门对王女士的车达到了“强制报废”标准的状态告知,并非法律规定的注销登记行为,更不是王女士所称的“强制报废决定”的告知。只有交警部门根据该状态,依照相关程序进一步实施具体的注销登记行为,涉案车辆才被注销登记。


实际上交警部门于11月29日公告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王女士主张其于11月2日12时收到交警部门发送的短信时,交警已对车辆作出强制报废决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其对该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以驳回。


12月18日,鹿城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女士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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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王女士的损失,能否挽回?


王女士称,她车辆的保险是委托给做保险的朋友办理的,然而通过本案,证明其朋友并没有为她的车辆办理年检手续。那么,王女士产生的损失,能否找做保险的朋友索赔?


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洋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王女士的朋友连续三年受托后均未办理年检手续,其行为起码已构成重大过失,故即使是无偿的,则该行为致使王女士产生损失的,王女士的朋友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但因为是连续三年均未办理,如果王女士的朋友以代为年检为名收取相应的费用而不为王女士办理的话,则该行为甚至有构成诈骗的嫌疑,具体还要看双方的往来过程到底如何。


作为车主,车辆要通过年检都是基本的常识,且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明确规定的,是车主需履行的一项义务,如果委托他人对车辆进行年检的,则应该检查通过检验所取得的检验合格标志,所以王女士自己的行为也是存在严重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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