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不限购 发产权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停车位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规范居住小区地下停车位销售经营管理;
◆解决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问题,保障停车场建设,推动停车产业发展;
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用地批复手续时,应明确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的使用性质。
●申请作为可售停车位的,按照市国土房屋局2005年170号文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作为小区内公共停车场和规划为大型公建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的,以出让方式供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售、出租和改变使用用途。
本《通知》实行后招拍挂新出让的居住项目取得规划部门修建性详规方案后,配建地下停车场面积(不含人防)均作为可售车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用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在建和已建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采取出售、出租方式经营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方面市大连市停管办依据国土部门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批复手续,对用地批复中确定为可售停车位的,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手续;对用地批复中确定为小区内公共停车场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予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手续。
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的补充用地批复手续时,需提供停管办书面确认的地下各层停车位数和停车面积以及项目中为公建、住宅配套使用的停车位数、人防部门书面确认的人防面积分摊停车位数和建筑面积。地下停车场的出让起始时间与主体项目保持一致。
对按照公共停车场使用的,停管办给予办理小区公共停车场备案手续,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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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
管理实施办法》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范围内停车场项目建设用地,由区政府收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全额缴入区级国库。
为鼓励停车场建设,出让后因布局优化等原因增加停车位且建筑面积不增加的,不再收取地价;公共停车场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实施办法》中明确了供地的工作流程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通过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等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
例如:
对社会投资建设停车场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区环保部门;
国土房屋部门将停车场土地权属、地类及他项权利查询工作合并一个窗口受理,土地出让、成交、登记发证公告(公示)与招商、规划等公告(公示)联合发布。
停车位预(销)售纳入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考虑停车位施工建设比较复杂,我市停车位预(销)售以施工图为依据。施工图中明确停车场的总建筑面积、各层停车场建筑面积、停车位的位置和个数。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划要求对停车位进行审查。
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结果对停车位进行预测绘、建立楼盘表,办理预售和合同登记备案。停车场建筑面积、布局和停车位个数等纳入项目规划核实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内容,市停管办应参与停车位验收。
停车位所有权初始登记参照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办法发布前取得的项目,停车位的建设、备案、预(销)售、登记等行为原则上按照本办法办理,确实无法按本办法办理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拟定相关政策,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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