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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也能贴违停 你怎么看?

2016-08-25 新闻大连
前几天住建部起草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其中提出,道路违停拟纳入城管执法范围,所以以后城管也能贴条了。
消息一经传出,“城管贴条”彻底成了热点话题,有人痛斥乱停车的现象,也有人担忧城管执法的专业性,不过司机们停车倒是越来越小心,这要是被城管、交警一起贴了条.....其实除了“贴条”外,《办法》中还规定了其他的城管执法范围,小编就带你看看除了“贴条”他们还管啥?
管什么?
明确城管执法7个方面行政处罚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怎么管?

城管持证上岗 

协管人数禁超在编人员

《办法》中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但是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对于协管人员的职责,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
明确城管执法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办法》中指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的行政执法手段,实施适当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优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妥善保管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办法》还明确,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一法制服标志标识 

建立城管服务热线

《办法》中第四章“执法保障”,第二十四条指出,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这些规定还是征求意见,并非定稿。对于住建部明确界定城管的执法范围,有学者表示肯定,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城管的职权比较杂,进行清晰界定有积极意义。但也有学者表示,由于在现实中城管执法涉及多个部门,住建部出台征求意见无法解决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的问题,有必要通过更高层面的立法来解决。

(来源:辽宁广播电视台辽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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