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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租车改革方案出台
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
辽宁省将对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处置,其中,对于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需要在经营期限内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依法依规变更,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对于新增经营权,应当优先许可给服务质量好、诚信等级高的企业使用。对于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意见》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
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应当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应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提供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城市人民政府可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作出规定,设立网约车驾驶员其他条件。
网约车平台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泄露涉及敏感信息;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有价格违法等行为。
辽宁省将完善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展政策。鼓励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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