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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出租/网约车细则征意见
◆邮寄地址 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56号 (邮编:116011)
◆电子邮箱 cheguanchu001@163.com
◆传真号码 0411-83601961
其中关于驾驶员资质问题,文中明确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6个基本条件:
◆然后,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
◆最后,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然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参加资格考试;
◆最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同时,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在意见稿中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驾驶员转移。
◆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制发的票据,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妥善处置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既有出租汽车营运号牌使用期限按照营运号牌使用合同书(或经营协议)约定条款执行,在经营期限内变更经营主体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营运号牌使用合同书(或经营协议)到期后,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期限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确定经营权是否继续延续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收回经营权。
◆切实完善经营权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建立以服务质量、诚信等级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管理制度,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誉考核制度体系建设与实施。对于新增经营权,应当优先许可给服务质量好、诚信等级高的企业使用。对于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严格执行注册上岗制度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应当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积极构建共赢经营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合乘各方应当签订合乘服务协议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事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保证行车安全,按规定分摊费用;提供服务车辆应当为个人所有,在本市注册登记,通过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
◆合乘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上车,遵守合乘提供者的合理要求,并分摊相应费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合乘行为管理,实行实名注册,主动将注册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报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合乘次数、运行路线、分摊费用、信息发布范围等;对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合乘服务提供者或合乘者,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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