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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出租/网约车细则征意见

2016-10-24 新闻大连
备受关注的《大连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文可登录大连市交通局官方网站查询 www.jt.dl.gov.cn 
2016年10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邮寄地址 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56号  (邮编:116011) 
◆电子邮箱 cheguanchu001@163.com 
◆传真号码 0411-83601961 
两个征求意见稿重点信息
根据大连市交通局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原文整理
关键词网约车
具有本市居住证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细则》明确表示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实行许可准入,其中平台、车辆许可期限为5年,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
其中关于驾驶员资质问题,文中明确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6个基本条件:
①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②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③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④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⑤无暴力犯罪记录;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营运车辆必须是大连车籍
在意见稿中明确,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7座及以下乘用车;②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嵌入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发票打印装置;③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④车籍所在地为本市行政区域;⑤车辆发动机最大功率110千瓦以上、轴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发动机最大功率80千瓦以上,轴距270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170千米以上;⑥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网约车车辆使用性质将变更
网约车的车辆使用性质将进行变更。意见稿中明确,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10项材料,其中包括:
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②车辆所有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③车辆购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营运车辆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④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⑤车辆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发票打印装置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⑥车辆年审、环保检测材料;⑦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一致且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申请的,提交车辆所有人签署的委托书;⑧网约车平台公司授权经办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⑨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时应当提交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大连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
◆然后,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
◆最后,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驾驶员许可需要啥手续
在意见稿中明确,网约车驾驶员申请人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②户籍本或者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③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⑥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⑦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大连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
◆然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参加资格考试;
◆最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网约车数量将动态调控有序投放
◆意见稿明确,网约车按照运力动态调控、有序分批投放原则进行。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有序发展网约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城市交通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制定网约车发展规划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和环保型车辆。
◆同时,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在意见稿中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驾驶员转移。
◆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制发的票据,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关键词出租车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使用
《意见》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在改革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方面意见稿明确,严格执行经营权有期和无偿使用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期限5年,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妥善处置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既有出租汽车营运号牌使用期限按照营运号牌使用合同书(或经营协议)约定条款执行,在经营期限内变更经营主体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营运号牌使用合同书(或经营协议)到期后,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期限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确定经营权是否继续延续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收回经营权。
◆切实完善经营权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建立以服务质量、诚信等级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管理制度,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誉考核制度体系建设与实施。对于新增经营权,应当优先许可给服务质量好、诚信等级高的企业使用。对于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
意见稿提到利益分配制度方面的改革内容。
◆健全巡游车利益分配制度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切实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注册上岗制度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应当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积极构建共赢经营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法律属性
意见稿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用于上下班通勤或节假日返乡、旅游的合乘,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里程所消耗的燃料成本和通行费。
◆完善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展政策鼓励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限定合乘次数。
◆合乘各方应当签订合乘服务协议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事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保证行车安全,按规定分摊费用;提供服务车辆应当为个人所有,在本市注册登记,通过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
◆合乘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上车,遵守合乘提供者的合理要求,并分摊相应费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合乘行为管理,实行实名注册,主动将注册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报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合乘次数、运行路线、分摊费用、信息发布范围等;对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合乘服务提供者或合乘者,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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