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买家改评价 最高罚50万
“买买买”有法可依
管住网购乱象
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双十二,你在“买买买”中过瘾了吗?在享受网购方便快捷的同时,电子商务难免存在着假货、炒信、快递纠纷等问题。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目前交易市场规模已跃居全球第一,但电商领域立法却相对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12月19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法律,对于解决电子商务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并促进电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共8章94条。
立法背景
这次立法于2013年12月启动,历经3年调研论证,形成目前的草案,立法坚持了促进发展、问题导向、规范与保障并重的原则。草案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作为制度确定下来。
这部提请审议的法律能解决网购中出现的问题吗?一起来看看。
快递发生延误、丢失、损毁
获赔将有法可依
网购商品离不开快递服务,快递遇到延期、丢失、损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电子商务法草案对于此类快递服务问题也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删差评、骚扰威胁买家
最高可罚款50万
网购给差评
女子每天半夜接骚扰电话
今年1月,河南马女士在网上给女儿买了件羽绒服,货到后,她发现衣服不仅号小,而且质量很差,还没穿就跑毛了。马女士联系卖家申请退货,对方先是不愿意退,好不容易同意退货了又要她承担邮费,对这样的卖家,马女士给了个差评。
随后卖家就联系她要求改评价,还承诺返现20元。马女士当时没同意,后来每天就收到至少10个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都是让她改差评的。更过分的是,后来马女士天天半夜接到陌生来电,每天能接十来个,而且每次的号码都不一样。马女士联系卖家反映情况,对方根本不理会。
以后遇到这种事儿,“剁手族”们不用再担心了!
▲草案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草案第五十六条还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其中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等。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购商品质量有问题?
可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
★草案指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草案还规定,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泄露时
电商经营者应及时告知用户
◆草案专设一节谈个人信息问题。草案明确“个人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第三方平台
是电子商务法规范重点
●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
●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就是电子商务网站等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电子商务经营者,则是除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信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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