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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大连新隆嘉摊上事

2018-01-15 新闻大连

从2012年开始,门脸气派、价格实惠、果蔬肉食新鲜的“新隆嘉”超市,陆续出现在大连各处社区。这个来自沈阳的超市品牌很快博得了大连市民的喜爱。


但是2016年,沈阳新隆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新隆嘉)却向大连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我要告‘山寨版’新隆嘉超市!”


根据沈阳新隆嘉的说法,一家名为大连新隆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新隆嘉)的企业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而且同样开设以“新隆嘉超市”为名的各种市场,涉嫌不正当竞争!

(资料图片)


一个颇具名气的超市品牌

居然闹起了“真伪之争”!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A

事情要从2016年年初说起。


这一年,大连新隆嘉在58同城网站的显著位置发布了这样的信息:"新隆嘉旗下生鲜超市隆重招商"。同年10月11日,大连新隆嘉又在大连一家媒体上大篇幅以"新隆嘉"名义发布招商广告;2016年3月大连新隆嘉与大连电商大厦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5年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位于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6号大连电商大厦B1层,开设超市。同一年,大连新隆嘉还在新开路开设了新隆嘉农超市场.....


这一系列动作,引起了沈阳新隆嘉的警觉和不满。该公司诉称:在大连新隆嘉2016年频频布局线下商超,并大力进行相关宣传之前,沈阳新隆嘉已经在辽宁省内布局104家超市,均统一名称、装修风格,并使用“新隆嘉超市”的名称。此时,沈阳新隆嘉已经成为辽宁生鲜超市的龙头企业,“新隆嘉超市”的名声深入人心。


(资料图片)


该公司认为,大连新隆嘉此时开设“新隆嘉超市”,并以"新隆嘉"名义对外发布招商广告、商铺出租广告,并赚取租赁费,还对拟招商人员作出"大连新隆嘉公司属于我方子公司"的陈述,已经对“根红苗正”的沈阳新隆嘉构成侵权。


为此,沈阳新隆嘉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连新隆嘉立即停止使用新隆嘉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使用以新隆嘉名义作为企业名称,变更其注册的含有新隆嘉字样的企业名称。此外,大连新隆嘉还要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为沈阳新隆嘉消除影响,并做出相关赔偿。


B

对此,大连新隆嘉则作出回应:沈阳新隆嘉没有“新隆嘉”商标的专用权!换句话说,你可以叫新隆嘉,虽然开设在先,但我也可以用“新隆嘉”这个名字。


此外,大连新隆嘉和沈阳新隆嘉做的生意也不是一回事。沈阳新隆嘉是做实体超市的,大连新隆嘉经营的是管理服务。沈阳新隆嘉注册于沈阳,大连新隆嘉注册于大连。“风马牛不相及”。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沈阳新隆嘉2014年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水产品、冷鲜肉、土畜产品、粮食、日用百货、工艺品销售等。而大连新隆嘉成立于2016年1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房屋租售代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大连新隆嘉确实租赁场地开设超市及农贸大市场,并在《半岛晨报》刊登过相关广告招商。而大连新隆嘉开设的超市内,购物小票都有“新隆嘉超市”字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一、大连新隆嘉是否实施了侵犯沈阳新隆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二、大连新隆嘉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沈阳新隆嘉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大连新隆嘉不构成商标侵权;沈阳新隆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企业字号具有知名度,系知名企业字号,大连新隆嘉使用“新隆嘉”字号并发布相关广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驳回了沈阳新隆嘉的全部诉讼请求。


C

沈阳新隆嘉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


大连市中院二审查明:自2012年9月28日在金州新区中长街道开设第一家“新隆嘉水果超市”后,沈阳新隆嘉已在大连甘井子区、开发区、金州区、高新区、沙河口区、中山区开设数十家“新隆嘉超市”,这些超市的经营者均为沈阳新隆嘉的法人代表李某。


而《辽宁新闻》曾对新隆嘉超市经营品种全、菜价"亲民"、统一采购及配送等情况进行报道,报道中,有市民对新隆嘉超市菜价便宜予以认可及新隆嘉超市大连区域负责人对新隆嘉超市蔬菜运营模式的采访内容。


(资料图片)


大连市中院认为,在沈阳新隆嘉成立之前,沈阳新隆嘉法人在大连成立并经营多家以"新隆嘉"为字号的超市,建立了一定的公众知晓度和市场基础。在沈阳新隆嘉成立之后,沈阳新隆嘉法人亦继续在大连成立并经营多家以"新隆嘉"为字号的超市,不断扩大了市场范围。尽管沈阳新隆嘉与以"新隆嘉"为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属不同的法律主体,但个体工商户均作出其隶属于沈阳新隆嘉公司并接受沈阳新隆嘉管理的自认。可见,沈阳新隆嘉与以"新隆嘉"字号命名的各超市系一脉相承。


第二,从以"新隆嘉"为字号的超市在大连不同区域的注册成立情况、《辽宁新闻》中对新隆嘉超市的报道中足以可见:沈阳新隆嘉使用的"新隆嘉"企业名称在大连市场及百姓生活中有广泛的市场覆盖面和影响力,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第三,沈阳新隆嘉主张大连新隆嘉存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大连新隆嘉擅自使用沈阳新隆嘉使用在先、注册在先、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新隆嘉"企业名称,对于沈阳新隆嘉的企业名称构成了侵害,导致社会公众混淆与误认,大连新隆嘉已对沈阳新隆嘉公司造成了侵害,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应将其企业名称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沈阳新隆嘉的部分上诉请求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大连市中院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予以改判。


市中院终审判决:大连新隆嘉立即停止使用"新隆嘉"企业名称,变更其注册的含有"新隆嘉"字样的企业名称;大连新隆嘉赔付沈阳新隆嘉为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2000元费用;驳回沈阳新隆嘉的其他诉讼请求。


(授权信源:V观大连)

(微信号:vguandal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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