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1号),自2018年3月22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包括: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园区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实行住房限制性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
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1号),自2018年3月22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包括: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园区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实行住房限制性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
2017年以来,大连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分类调控,精准施策,积极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市商品房库存总体大幅下降,去化效果明显,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平稳健康。但区域发展还存在着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区域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长较快,北部县域房地产去库存压力仍然较大。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房地产分类调控,满足首套刚需、支持住房改善,抑制投资投机行为,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住房需求,规范市场秩序,防止热点区域房价过快上涨,推进北部县域房地产去库存,促进区域平衡协调发展,大连市政府印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8年3月22日起执行。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坚持因城施策、分类调控
●明确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园区(以下简称限制区域)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实行住房限制性政策;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因地制宜,加强房价和市场监测分析,推进房地供需平衡,促进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达到合理水平。
2、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在限制区域可购买1套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因回迁安置、继承、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在限购范围。(实施细则详见网站www.gtfwj.dl.gov.cn)。
●购买本市限购区域住房前,购房人应持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的原件,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购房服务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政策咨询电话:83691066,83691099。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婚姻登记状况、户籍证明等材料由相关部门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组成服务窗口,实现“一站式”服务,按各自职责核查认定。
3、严格新购住房上市交易
●凡在限制区域内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新购买的住房通过司法裁判、仲裁裁决、继承或遗赠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不属于限售范围。(实施细则详见网站www.gtfwj.dl.gov.cn)
4、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中心城区单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下调至40万元。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在限制区域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通知》就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舆论宣传明确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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