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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方案公布!关系每个大连人

新闻大连 2019-10-10

近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大连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从 2020年1月1日起,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整合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城镇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具体包括 


① 具有大连市户籍或大连市居住证,且年龄超过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非全日制在读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其他具有大连市户籍或大连市居住证未满18周岁的居民;转出户籍前为大连市户籍的华侨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


③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委所属、省属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地区的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大连市城乡居民医保


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个人缴费标准


● 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70元


● 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80元


● 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通过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资助


● 凡在大连市参加2019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员(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人员除外)需一并补缴2019年同步增加的30元个人缴费


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税务部门另行制定。2020年度按以下形式办理参保缴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等基层管理组织为辖区内成年居民(含非全日制大学生)、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和医疗救助人员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为上述人员确认身份、参保登记、变更管理、保费收缴;配合社会保障卡制卡部门发放社会保障卡;按规定时间将保费上缴至税务部门;指导有能力的参保对象自行缴费。民政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等基层管理组织,为辖区内的医疗救助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中小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学生(不含非全日制大学生)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本校学生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按规定时间将保费上缴至税务部门。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中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居民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税务部门作为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应大力推广银行批扣缴费方式。


以上各代办单位负责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参保人员代办、发放社会保障卡,以保证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即时结算。

相关政策一



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


本办法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4号)同时废止。

●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按自然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参保缴费实行预缴制,预缴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预缴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大学生可按学制年度参保,按照入学时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学制年数的保费。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为20万元;成年居民为15万元。

点击文末左下方

 阅读原文 

可查看具体医保待遇



相关政策二

为进一步完善

大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切实减轻

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大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参保人发生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的,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上述合规医疗费用指在一个保障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实际发生并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符合异地转诊或急诊、急救条件在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纳入年度个人负担累计;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按90%计入参保人员年度个人负担累计。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建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定期公布。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

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0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60%;

㈡ 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65%;

㈢ 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

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均为70%。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大连市实际,对上述支付比例作出调整。


在门诊享受高值药品待遇的城乡居民,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购药费用,由大病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继续支付,高值药品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


参保人员按规定异地住院以及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

因故只能现金结算的,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持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再由承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依法招标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期限原则上为3年

大病保险实行合同管理。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中标的承办机构签署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每年一签。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风险机制等具体内容。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严重损害参保人员权益情况的,合同双方可以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并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承办机构做好大病保险的宣传解释工作。


“新闻大连”综合大连发布(ID:dl-fabu) 大连市人民政府官网

文字:左莹

编辑:“大连发布”曲茜 初昱含 “新闻大连”婧琦

美编:“新闻大连”孔德成

主编:“新闻大连”张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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