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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发布重要通知!剧院、室内景区、歌舞厅等将有序恢复开放

新闻大连 2020-09-05

关于组织部分暂缓经营企业和单位

有序复工复产复市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市指挥部会议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有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决定有序推进部分暂缓经营企业和单位复工复产复市。各区市县(先导区)在做好暂缓经营企业和单位复工复产复市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有序组织相关企业和单位开放经营,并要加强复工复产复市后的检查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放范围

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棋牌室、游艺厅、公共文化馆(站)、社区活动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舞厅、歌厅(KTV)、室内景区等场所可有序恢复开放。


二、基本防控措施

1.各企业和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科学充足配备防控物资和用品,做到防控措施清、处置流程明,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2.各企业和单位须申领大连健康码专属码,对进入人员实行14日行程查询和扫健康码准入管理。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重点地区来连人员,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


3.各企业和单位须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测温结果高于37.3℃或有咳嗽、流涕、腹泻、结膜炎等身体不适的人员不得进入并提示其到医院就诊,视情及时启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信息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


4.各企业和单位要保证营业场所的通风换气,每1.5小时通风30分钟;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要按照国务院应对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传发的《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严格落实关于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及清洗消毒等各项措施和要求。


5.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落实经营场所和设施消毒标准、次数、范围等要求,加强消毒。加强垃圾箱清洁、消毒处理,按要求及时收集并清运垃圾。


6.各企业和单位应采取预约制服务,按规范控制场所内人员数量,减少人员逗留时间,避免人员密切接触。服务人员和顾客均要佩戴口罩。


7.各企业和单位须严格本企业和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做好员工健康监测,窗口服务工作人员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并对健康状况进行公示;教育员工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场所,清楚掌握员工出行轨迹等情况。


8.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密闭空间达不到通风要求,不具备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基本保障的不得开业;开业后经检查发现达不到基本要求且整改不力的,责令停业整改。


三、有关要求

1.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按照各行业开放的工作规范要求,监督检查各地区执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等情况;各企业和单位所在地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复工经营企业和单位的监管;各企业和单位承担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营场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按照所属行业工作规范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如因玩忽职守、履责失当而造成疫情传播,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各地区要做好上述企业和单位复工复产复市的组织工作,在确认相关企业和单位具备开放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其开放;要明确指定本地区的监管责任部门,对所属企业和单位执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对属于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停业整改。各地区确定的监管责任部门情况需报至市指挥部复工复产组。

 

附件:1.大连市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

2.大连市公共文化馆(站)、社区活动场所有序恢复开

放工作规范

3.大连市旅游景区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

4.大连市剧场经营场所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

5.员工健康信息表(模板)

6.复工复产经营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模板)      


 

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

2020年5月31日


附件1


大连市文化市场经营场所

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文化和旅游部下发的《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相关要求,指导文化市场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歌厅、舞厅、游艺游戏厅>、棋牌室)在做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经营,做好复工复产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落实工作责任

1.市文旅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歌厅<KTV>、舞厅、游艺游戏厅)的行业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棋牌室的行业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及复工复产指导工作。


2.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企业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复工复产工作进行监管;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巡查督导,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各文化市场经营企业承担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防控工作责任体系,成立疫情防控小组,明确职责分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演练,确保安全。


二、场所管理

1.配备防护物资。应当配备测温设备、口罩、手套、洗手液、医用酒精、免洗手消毒剂、消毒湿巾等防护物资,在公共休息区、洗手间等区域配备洗手液、医用酒精等消毒物品,便于消费者和员工随时消毒清洁。


2.设立隔离观察区域。隔离观察区应相对独立,用于出现可疑症状的员工或顾客就诊期间,与就诊人员同住、同食或同一密闭工作环境的接触者,进行暂时隔离观察使用,等待医疗机构排查结果。


3.设置防疫卫生专岗。负责场所内各区域的消毒、通风工作,并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各场所工作人员要佩戴口罩,进入场所前应洗手、消毒。


4.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提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通过LED屏幕滚动播放相关视频、标语,张贴和摆放宣传画等方式,及时发布疫情风险预警信息,宣传疫情期间场所运营规则及疫情防控知识,引导顾客及员工加强疫情防范意识。


5.排查消防隐患。场所恢复营业前应当自我排查火灾等消防安全隐患,并按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场所日常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即整改。


6.加强场所通风。经营场所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密闭场所要保证空调系统运转正常,关闭回风系统,采用全新风运行,确保室内有足够的新风输入,至少每1.5小时输送新风30分钟。场所每天开业前和闭店后,新风与排风系统应当提前和延后运行1小时。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要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执行。


7.坚持清洁消毒。对场所内外公共部位(门厅、前台、独用楼道、独用电梯、楼梯、场所内卫生间、门把手等),每日定时进行3次擦拭消毒,已消毒区域张贴“本区域已消毒”标识。要单独设立、明确标识废弃口罩回收桶,废弃口罩应做到日产日清。场所要对顾客使用过的设施设备做到“一客一消毒”,特别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顾客使用过的显示器、键盘、耳机、鼠标、座椅、桌面等;歌厅(KTV)场所顾客使用过的麦克风、点歌按钮、屏幕、座位桌台等;游艺游戏厅场所顾客使用过的按键、摇杆、代币等,要进行擦拭消毒。


8.严格营业时间。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歌厅<KTV>、舞厅、游艺游戏厅)的营业时间限定为:每日8时至24时。一律不得容留消费者在场所内过夜。


三、顾客管理

1.落实戴口罩、检测登记制度。顾客要佩戴口罩、测温、扫码、查卡进入,实行14日行程查询、扫健康码及测温准入管理。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重点地区来连人员,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健康码为黄色和红色以及体温高于37.3℃或有咳嗽、流涕、腹泻、结膜炎等身体不适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并提醒其按照要求做好隔离或者及时到医院就诊,信息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登记处应配备消毒用品,登记后进行手消毒,正确佩戴口罩进入场所内


2.实施预约错峰限流限时措施。顾客要采取预约、错峰入场,场所内驻留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歌厅<KTV>、舞厅、游艺游戏厅)、棋牌室接纳顾客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厅(KTV)的包间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服务人员与顾客,顾客相互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直接接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采取“相邻隔坐、同向而坐”上网。


3.建立值守制度。经营场所安排专人监督场所的员工和顾客遵守防疫要求,及时对顾客进行疏导、分流,避免人群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四、职工管理

1.公示职工健康证明。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和照片,职工复工前14天的健康状况等内容。窗口工作人员,体温正常且健康码呈绿色,上岗前7日内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方可上岗。关注重点地区来连人员,重点地区来连职工按相关规定执行。


2.建立职工体温监测台账,每天落实上班时、午休后体温监测制度,记录每名职工体温状况。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和呼吸道感染的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就医。


3.职工佩戴口罩上岗,及时更换口罩,勤洗手,保持好个人卫生。


4.开展应急演练及处置工作。企业要备足防疫物资,做好职工复工复产上岗培训工作,制定并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现疫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做好清洁消毒等工作并暂时关闭场所。


5. 减少职工聚集。加强职工用餐管理,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减少召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参会人员科学佩戴口罩并保持安全距离。


五、负面清单管理

符合下述任一条的经营场所不得开业,业已开业的应停业整改。


1.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了解防控责任,未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或各操作环节上无具体责任人,未落实疫情监测和防控机制,各项防控措施不到位。


2.未落实顾客“一码一卡”查验制度及体温检测工作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人员之间不能保持安全距离(1米)。


3.场所内未配备消毒和测温设备,一次性口罩准备不足,无防控宣传提示等。


4.未设置防疫卫生专岗,场所内各区域的消毒、通风工作不严格不彻底,未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


5.企业未建立员工健康信息档案,员工进入场所前未测量体温并记录。


6.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较差,不能达到通风换新风要求;未定期对空调设备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


附件2


大连市公共文化馆(站)

社区活动场所

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文化和旅游部下发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恢复开放工作指南》相关要求,指导公共文化馆(站)、社区活动场所在做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开放,做好复工复产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落实工作责任

1.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公共文化馆(站)的行业管理,市民政局负责社区活动场所的行业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及复工复产指导工作。


2.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辖区内文化馆(站)、社区活动场所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复工复产工作进行监管;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文化馆(站)、社区活动场所的巡查督导,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各文化馆(站)、社区活动场所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防控工作责任体系,明确职责分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演练,确保安全。


二、场所管理

1.配备防护物资。应当配备测温设备、口罩、手套、洗手液、医用酒精、免洗手消毒剂、消毒湿巾等防护物资,在公共休息区、洗手间等区域配备洗手液、医用酒精等消毒物品,便于进出场馆的群众和员工随时消毒清洁。


2.设立隔离观察区域。隔离观察区应相对独立,用于出现可疑症状的员工或群众就诊期间,与就诊人员同住、同食或同一密闭工作环境的接触者,进行暂时隔离观察使用,等待医疗机构排查结果。


3.设置防疫卫生专岗。负责场所内各区域的消毒、通风工作,并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各场所工作人员要佩戴口罩,进入场所前应洗手、消毒。


4.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提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通过LED屏幕滚动播放相关视频、标语,张贴和摆放宣传画等方式,及时发布疫情风险预警信息,宣传疫情期间场所运营规则及疫情防控知识,引导消费者及员工加强疫情防范意识。


5.排查消防隐患。场所恢复营业前应当自我排查火灾等消防安全隐患,并按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场所日常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即整改。


6.加强场所通风。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文化馆(站)要保证空调系统运转正常,关闭回风系统,采用全新风运行,确保室内有足够的新风输入,至少每1.5小时输送新风30分钟。场所每天开业前和闭店后,新风与排风系统应当提前和延后运行1小时。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要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执行。


7.坚持清洁消毒。对场所内外公共部位(门厅、前台、独用楼道、独用电梯、楼梯、场所内卫生间、门把手等),每日定时进行3次擦拭消毒,已消毒区域张贴“本区域已消毒”标识。要单独设立、明确标识废弃口罩回收桶,废弃口罩应做到日产日清。要单独设立、明确标识废弃口罩回收桶。进出场馆的群众所使用设施设备、器材、道具等均要做到定期消毒。


8.分区域分项目恢复开放服务。在坚持预防为主、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按照各自馆舍场地规模、教室(活动室)数量、面积、通风能力实际,通过预约方式可安排小规模排(演)练、辅导等活动。


9.积极开展线上服务。充分利用线上服务平台,通过网上演出、展览、培训、辅导等方式,丰富线上服务项目和内容,为群众提供优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三、进馆群众管理

1.落实戴口罩、检测登记制度。进入场馆的群众要佩戴口罩、测温、扫码、查卡进入,实行14日行程查询、扫健康码及测温准入管理。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到过重点地区,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健康码为黄色和红色以及体温高于37.3℃或有咳嗽、流涕、腹泻、结膜炎等身体不适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并提醒其按照要求做好隔离或者及时到医院就诊,信息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登记处应配备消毒用品,登记后进行手消毒,正确佩戴口罩进入场所内。


2.实施预约错峰限流措施。进入场馆的群众要采取预约、错峰入场。在场所内驻留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场馆接纳人数不得超过最大接待人数的50%。工作人员与进入场馆的群众,相互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直接接触。


3.建立值守制度。应当安排专人监督进入场馆的员工和群众遵守相关防疫要求,及时对进入场馆的群众进行疏导、分流,避免人群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四、职工管理

1.公示职工健康证明。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和照片,职工复工前14天的健康状况等内容。窗口工作人员,体温正常且健康码呈绿色,上岗前7日内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方可上岗。关注重点地区来连人员,重点地区来连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2.建立职工体温监测台账,每天落实上班时、午休后体温监测制度,记录每名职工体温状况。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和呼吸道感染的职工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就医。


3.职工佩戴口罩上岗,及时更换口罩,勤洗手,保持好个人卫生。


4.开展应急演练及处置工作。单位要备足防疫物资,做好职工复工复产上岗培训工作,制定并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现疫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做好清洁消毒等工作并暂时关闭场所。


5. 减少职工聚集。加强职工用餐管理,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减少召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参会人员科学佩戴口罩并保持安全距离。


五、负面清单管理

符合下述任一条的场所不得开业,业已开业的应停业整改。


1.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了解防控责任,未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或各操作环节上无具体责任人,未落实疫情监测和防控机制,各项防控措施不到位。


2.未落实群众“一码一卡”查验制度及体温检测工作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人员之间不能保持安全距离(1米)。


3.场所内未配备消毒和测温设备,一次性口罩准备不足,无防控宣传提示等。


4.未设置防疫卫生专岗,场所内各区域的消毒、通风工作不严格不彻底,未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


5.企业未建立员工健康信息档案,员工进入场所前未测量体温并记录。


6.场所环境卫生较差,不能达到通风换新风要求;未定期对空调设备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


附件3


大连市旅游景区

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文化和旅游部下发的《关于做好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和安全有序开放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指导旅游景区在做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经营,做好复工复产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落实工作责任

1.市文旅局负责A级旅游景区的行业管理,其它景区由属地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及复工复产指导工作。


2.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辖区内旅游企业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管;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旅游景区巡查督导,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各旅游企业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防控工作责任体系,明确职责分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演练,确保安全。


二、场所管理

1.配备防护物资。应当配备测温设备、口罩、手套、洗手液、医用酒精、免洗手消毒剂、消毒湿巾等防护物资,在公共休息区、洗手间等区域配备洗手液、医用酒精等消毒物品,便于消费者和员工随时消毒清洁。


2.设立隔离观察区域。隔离观察区应相对独立,用于出现可疑症状的员工或游客就诊期间,与就诊人员同住、同食或同一密闭工作环境的接触者,进行暂时隔离观察使用,等待医疗机构排查结果。


3.设置防疫卫生专岗。负责景区内各区域的消毒、通风工作,并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各景区工作人员要佩戴口罩,进入场所前应洗手、消毒。


4.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提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通过LED屏幕滚动播放相关视频、标语,张贴和摆放宣传画等方式,及时发布疫情风险预警信息,宣传疫情期间场所运营规则及疫情防控知识,引导游客及员工加强疫情防范意识。


5.排查消防隐患。景区恢复营业前应当自我排查火灾等消防安全隐患,并按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场所日常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即整改。


6.加强景区室内场馆通风。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要保证空调系统运转正常,关闭回风系统,采用全新风运行,确保室内有足够的新风输入,至少每1.5小时输送新风30分钟。场所每天开业前和闭店后,新风与排风系统应当提前和延后运行1小时。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要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执行。


7.坚持清洁消毒。对景区内外公共部位(门厅、前台、独用楼道、独用电梯、楼梯、场所内卫生间、门把手等),每日定时进行3次擦拭消毒,已消毒区域张贴“本区域已消毒”标识。要单独设立、明确标识废弃口罩回收桶。景区停车场实行团队和自驾车辆分区停放,引导游客分散入园。游客所使用设施设备均要做到“一客一消毒”。


景区自行车、游船、电瓶车等内部交通工具及娱乐设施中游客使用或接触的物品和设备表面,均须用消毒液、酒精等进行擦拭消毒;景区游客中心及时对为游客提供使用的拐杖、轮椅、雨伞、语音导游设备等物品进行消毒。


三、游客管理

1.落实戴口罩、检测登记制度。游客要佩戴口罩、测温、扫码、查卡进入,实行14日行程查询、扫健康码及测温准入管理。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到过重点地区,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健康码为黄色和红色以及体温高于37.3℃或有咳嗽、流涕、腹泻、结膜炎等身体不适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并提醒其按照要求做好隔离或者及时到医院就诊,信息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登记处应配备消毒用品,登记后进行手消毒,正确佩戴口罩进入场所内。


2.景区实行预约错峰限流措施。景区日接待量应不超过日最大承载量的50%,景区室内场馆最大瞬时流量不得超过场馆最大承载量的50%。收费景区在实施临时性优惠政策前要做好评估,防止客流量超限。


3.景区内举办节庆活动或聚集性娱乐活动,人数按照活动区域内人均占有面积不低于1.5㎡核定,活动时确保人与人间距1米以上。游客在景区室内场馆停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   


4.建立值守制度。景区应当安排专人监督进入场所的员工和顾客遵守相关防疫要求,及时对顾客进行疏导、分流,避免人群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四、职工管理 

1.公示职工健康证明。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和照片,职工复工前14天的健康状况等内容。窗口工作人员,体温正常且健康码呈绿色,上岗前7日内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方可上岗。关注重点地区来连人员,重点地区来连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2.建立职工体温监测台账,每天落实上班时、午休后体温监测制度,记录每名职工体温状况。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和呼吸道感染的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就医。


3.职工佩戴口罩上岗,及时更换口罩,勤洗手,保持好个人卫生。


4.开展应急演练及处置工作。企业要备足防疫物资,做好职工复工复产上岗培训工作,制定并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现疫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做好清洁消毒等工作并暂时关闭场所。


5.减少职工聚集。加强职工用餐管理,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减少召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参会人员科学佩戴口罩并保持安全距离。


五、负面清单管理

符合下述任一条的经营场所不得开业,业已开业的应停业整改。


1.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了解防控责任,未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或各操作环节上无具体责任人,未落实疫情监测和防控机制,各项防控措施不到位。


2.未落实顾客“一码一卡”查验制度及体温检测工作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人员之间不能保持安全距离(1米)。   


3.所内未配备消毒和测温设备,一次性口罩准备不足,无防控宣传提示等。   


4.未设置防疫卫生专岗,场所内各区域的消毒、通风工作不严格不彻底,未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   


5.企业未建立员工健康信息档案,员工进入场所前未测量体温并记录。


6.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较差,不能达到通风换新风要求;未定期对空调设备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


附件4


大连市剧场经营场所

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文化和旅游部下发的《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相关要求,指导剧院等演出场所在做好防控措施前提下有序恢复开放,做好复工复产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落实工作责任

1.市文旅局负责全市剧院等演出场所的行业管理,负责监督检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及复工复产指导工作。


2.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辖区内演出场所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复工复产工作进行监管;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演出场所巡查督导,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各演出场所承担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防控工作责任体系,成立疫情防控小组,明确职责分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演练,确保安全。


二、场所管理

1.控制演出规模。暂缓举办中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含有多个剧场的综合性演出场所,同时只能开一个剧场。


2.配备防护物资。应当配备测温设备、口罩、手套、洗手液、医用酒精、免洗手消毒剂、消毒湿巾等防护物资,在公共休息区、洗手间等区域配备洗手液、医用酒精等消毒物品,便于消费者和员工随时消毒清洁。


3.设立隔离观察区域。隔离观察区应相对独立,用于出现可疑症状的员工或顾客就诊期间,与就诊人员同住、同食或同一密闭工作环境的接触者,进行暂时隔离观察使用,等待医疗机构排查结果。


4.设置防疫卫生专岗。负责场所内各区域的消毒、通风工作,并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各场所工作人员要佩戴口罩,进入场所前应洗手、消毒。


5.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提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通过LED屏幕滚动播放相关视频、标语,张贴和摆放宣传画等方式,及时发布疫情风险预警信息,宣传疫情期间场所运营规则及疫情防控知识,引导观众及员工加强疫情防范意识。


6.排查消防隐患。演出场所恢复营业前应当自我排查火灾等消防安全隐患,并按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场所日常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即整改。


7.保持通风状态。各演出场所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专业剧院等密闭演出场所要保证空调系统运转正常,关闭回风系统,采用全新风运行,确保室内有足够的新风量。演出场所应在演出开始前及结束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多运行一小时。空调新风操作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执行。


8.坚持清洁消毒。对舞台区、观众区、化妆间、通道、出入口、行政办公场地等公共区域,每日定时进行2次擦拭消毒。对售取票机、售货区、电梯按钮、扶手、门把手、公共桌椅、公共垃圾桶、临时物品存储柜等重点部位,每日定时进行3次擦拭消毒。已消毒区域张贴“本区域已消毒”标识。单独设立、明确标识废弃口罩回收桶,废弃口罩应做到日产日清。


三、观众管理

1.落实戴口罩、检测登记制度。观众要佩戴口罩、测温、扫码、查卡进入演出场所,实行14日行程查询、扫健康码及测温准入管理。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到过重点地区,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健康码为黄色和红色以及体温高于37.3℃或有咳嗽、流涕、腹泻、结膜炎等身体不适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并提醒其按照要求做好隔离或者及时到医院就诊,信息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登记处应配备消毒用品,登记后进行手消毒,正确佩戴口罩进入场所内。


2.实施预约限流措施。鼓励推广在线实名制购票和电子票。演出场所观众人数不得超过剧场座位数的30%,实施交叉或隔排隔座售票,保证观众座位间隔距离1米以上。


3.控制观众驻留时间。观众可在演出开演前1小时验票入场,保持1米以上验票间隔,观演全程佩戴口罩,演出结束后,有序、快速离场。观众在剧场驻留时间总计不超过3小时。


4.做好人员疏导管理。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现场音乐厅等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主办方要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好人员疏导。


四、演员管理

1.做好提前检测管理。演出主办方应当与参演单位和个人签订安全协议或健康承诺书;提前做好对演职人员(含行政、后勤等工作人员)的体温监测等防控措施。


2.做好现场管理。演员人均化妆间面积不低于5平米;演职人员在出入演出场所、演出装台、演出排练期间,需正确佩戴口罩;每场演出尽量压缩不必要的演职人员,并注意保持一定距离;演出期间取消现场互动环节


五、职工管理

1.公示职工健康证明。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和照片,职工复工前14天的健康状况等内容。窗口工作人员,体温正常且健康码呈绿色,上岗前7日内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方可上岗。关注重点地区来连人员,重点地区来连职工按相关规定执行。


2.建立职工体温监测台账,每天落实上班时、午休后体温监测制度,记录每名职工体温状况。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和呼吸道感染的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就医。


3.职工佩戴口罩上岗,及时更换口罩,勤洗手,保持好个人卫生。职工与观众服务交流时应保持距离1米以上。


4.开展应急演练及处置工作。企业要备足防疫物资,做好人员复工复产上岗培训工作,制定并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现疫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做好清洁消毒等工作并暂时关闭场所。


5. 减少职工聚集。加强职工用餐管理,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减少召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参会人员科学佩戴口罩并保持安全距离。


六、负面清单管理

符合下述任一条的演出场所不得开业,业已开业的应停业整改。


1.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了解防控责任,未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或各操作环节上无具体责任人,未落实疫情监测和防控机制,各项防控措施不到位。


2.未落实观众“一码一卡”查验制度及体温检测工作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人员之间不能保持安全距离(1米)。


3.场所内未配备消毒和测温设备,一次性口罩准备不足,无防控宣传提示等。


4.未设置防疫卫生专岗,场所内各区域的消毒、通风工作不严格不彻底,未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


5.企业未建立员工健康信息档案,员工进入场所前未测量体温并记录。


6.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较差,不能达到通风换新风要求;未定期对空调设备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


附件5


员工健康信息表(模板)


附件6


复工复产复市经营场所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模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在复工复产复市经营场所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蔓延,规范疫情应急处置应对工作,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类复工复产复市经营场所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突发情况的处置和应对,各场所可结合单位实际,借鉴参照,制定完善适用于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具体工作方案。


2 强化主体责任和管理

各经营场所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通风消毒、健康监测、应急处置和从业人员管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有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3 疫情响应

3.1 经营场所有效防控。

消费者进入场所前,实行14日行程查询和扫健康码准入管理,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重点地区来连人员,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健康码为黄色或红色,或者有体温高于37.3℃、咳嗽、流涕、腹泻、结膜炎等不适症状的,一律不准进入,并提醒其按照要求做好隔离或者及时到医院就诊,信息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


3.2 加强员工健康管理

员工在每日健康监测时,有体温高于37.3℃、咳嗽、流涕、腹泻、结膜炎等不适症状的,禁止到岗,要求尽快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安排专人追踪其健康状况。同时,通知与就诊人员同住、同食或同一密闭工作环境的接触者,暂停工作,居家或指定隔离观察区域隔离观察,等待医疗机构检查结果。


3.3 应急响应

经医疗机构诊断,如排除新冠肺炎患者,恢复生产。如不能排除,按照疾控机构要求,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4 保障措施

4.1 人员保障

科学合理地安排疫情防控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畅通联络渠道,加强信息沟通,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快速、高效运转。


4.2 物资、场所保障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做好复工复产复市前防疫物资储备;在经营场所、员工集体住宿场所等区域设置隔离观察区域。


4.3 医疗保障

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当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分布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沟通联络。


5 应急处置流程


“新闻大连”编辑制作

编辑:婧琦 燕子

美编:孔德成

主编:张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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