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好绳!牵好绳!牵好绳!
近日
网上一则消息
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
广东佛山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头部着地致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最终身亡。
在我们身边
遛狗不拴绳、不好好拴绳的
不文明行为比比皆是
广东佛山的这起悲剧
也再次给一些养犬人敲响了
警钟
8月20日下午,大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联合沙河口分局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现场纠正不文明养犬行为,并对市民关心的养犬问题进行解答。
现场
不拴狗绳 孩子纷纷躲避
下午3点,在西安路五四广场,许多老年人正坐在阴凉处休闲纳凉,孩子们围在花坛周边玩耍。
突然,一只金毛悠闲地出现在大家面前,由于没有拴绳,孩子们惊恐不已纷纷躲避。正在带孩子玩耍的市民尚女士见状,赶紧将孩子叫回到身边,对于这种不拴绳的行为,她有些气愤:
公共场所遛狗必须要拴绳,广场上都是老人和孩子,如果狗不拴绳出现问题,责任能承担得起吗?
对于自己这种不文明养犬行为,狗主人有些不好意思,她表示自己看见广场上人少,所以松开狗绳让狗狗活动一会儿,下次一定会注意。
解答
携犬出户应当由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对于广东佛山因不拴狗绳引发的悲剧,大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养犬管理大队民警姜丹表示,《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对于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通过这件事情姜丹也提醒养犬市民,携犬出户一定要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特别是一些大型犬只,一定要看好。牵领时要尽可能避让老人、孩子和孕妇,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治理
今年已处理
涉犬投诉举报1680余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部署,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着力推进解决影响公共安全的涉犬突出问题,不断强化养犬专项治理。
年初以来,全市共出动警力6000人次,纠正不拴绳620余起,处理涉犬投诉举报1680余件,发放宣传材料8万余份,对违规饲养禁养犬行为实施行政处罚13起,共计罚款17000元。
6月16日,沙河口黑石礁某小区居民举报,小区内有多人喂养流浪犬,导致流浪犬数量越来越多,整夜狂吠不止,严重影响居民休息,特别是临近高考复习的学生和家长不胜其扰。
沙河口分局养犬管理办公室民警立即带领稽查队员和物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对喂养人进行了说服教育,在流浪犬经常出没的地方布设了诱捕犬笼,并带领属地派出所民警连续几天夜间开始进行抓捕。经过连续奋战,捕获了7只流浪犬,彻底解决了该小区流浪犬扰民问题。
这些养犬规定要知道
01
遛狗不牵绳
由于不牵绳引发的爱犬丢失、遭遇车祸、被人偷走等悲剧时常发生,而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给犬拴链。
另外还有很多犬主觉得“我家狗不咬人就可以不拴链。”这也是不可取的,有的狗很热情,见人就扑,弄脏了别人的衣服,或是吓着别人都是不好的,很容易引发争执。牵引带是爱也是责任,请保护好你的爱犬,出门拴绳,做负责任的犬主人。
02
不清理犬便
宠物狗出没的小区、公园、人行道、树坑、草丛里,总是处处“埋雷”。谁也不想跟狗屎、狗尿“不期而遇”,而且粪便还会滋生细菌与蚊虫。
外出遛狗一定带好粪便袋,甚至随身带瓶水,及时冲刷掉狗屎、狗尿给路面带来的痕迹。
其实很多人对养狗并没有很大意见,但是在路上好好的走着却常常“遇雷”“踩雷”——犬的粪便,才心生反感。
@犬主人,清理犬粪其实有窍门:
当狗蹲下要大便的时候,轻轻把报纸平展铺到狗屁股下面,注意不要碰到爪子,以免狗跑开。这样狗就会直接便在报纸上,主人把粪便包起来就可以了,这样不会弄脏地面。
为维护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以下事项:
一
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二
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
除盲人自用导盲犬以外,在市区内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四
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01携带犬只外出时,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绳链进行牵领,并且请您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同时,倡导大家尽量在19时后至次日7时前遛犬。
请您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时,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给爱犬一个合法的身份。
方式一
可到居住地派出所为爱犬免费办理养犬登记证;
方式二
登录辽宁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平台APP或网站。办理犬证时,应携带个人身份证明、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两张犬只的两寸全身彩色照片。
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对违规养犬行为将进行如下处罚:
01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
02
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03
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04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05
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06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
07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公安机关欢迎广大市民
积极举报违规养犬的各类问题
大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养犬管理大队举报电话
87110855
市民朋友们
让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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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现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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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毕重伟
视频:张震华
视频编辑:李姝潼
编辑:曲茜 初昱含 婧琦 燕子
美编:孔德成
主编:张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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