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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大连,宣判!

新闻大连 2020-11-11

● 在大连市借贷行业影响重大的被告人曲松等27人“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称霸大菜市周边及机场前市场众多承包项目的邓国强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欺压、残害百姓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被告人刘邦等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被告人秦世伟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10月16日,大连中院组织召开“大连市两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会议以线上线下视频互动的形式同步进行,现场通报了全市法院黑恶案件审理、审判情况,发布了7件近期宣判的黑恶典型案件。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战决胜之年,全市法院近日共宣判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犯罪案件12件,对220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共84人,共206人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5个,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3个,恶势力团伙3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1个。依法审结了社会影响重大的被告人徐长元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大连市借贷行业影响重大的被告人曲松等27人“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被告人杨楠等32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称霸大菜市周边及机场前市场众多承包项目的邓国强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欺压、残害百姓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被告人刘邦等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被告人秦世伟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多次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的被告人周学军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组织妇女卖淫并在卖淫场所内部及周边区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被告人徐大龙等5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等案件。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持续加大黑恶犯罪打击力度,加强协调联动,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确保打准、打深、打透,坚决如期打赢专项斗争收官之战。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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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松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20年9月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曲松等27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此案,对被告人曲松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十日内审结此案,有力地打击了大连地区涉“套路贷”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于慧勇(在逃)纠集被告人曲松、周洋、施鸿顺、王成等人,开始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带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并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催收。2014年11月,于慧勇成立汇聚财富公司,开始有组织、有规模的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2015年12月,于慧勇筹集资金成立天弘公司,为该组织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天弘公司内部设有业务部、租赁部、法务部和会计部等部门,并成立了专门负责暴力催收的催收部。该组织主要犯罪模式即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诱使、逼迫被害人签订“借贷”“委托书”“房屋出租”等相关空白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通过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来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收取罚金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借助诉讼或者采用暴力或软暴力实施砸门、换锁、堵锁眼、房门喷漆、滋扰家人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实施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套路贷”犯罪行为,达到敛财目的。被告人曲松等人有组织的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30余起,致多人轻伤,被害人达数十人。


曲松等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使被害人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或使被害人形成报警无用的错误认识;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敛财数额特别巨大,在我市部分区域的借贷行业有较大的影响;通过非法讨债,致使部分被害人精神崩溃,意欲轻生,甚至多名被害人被迫变卖家财抵债,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生产和经营。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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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军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20年8月28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学军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案公开宣判,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主犯周学军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其余十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4月起,被告人周学军纠集被告人何功得等人,在中山区时代广场A座3306房间,以中道公司名义对外宣传,陆续在中山区三八广场国门公寓B座、时代广场B座、开发区福佳国际大厦、庄河市首尊府邸大厦、金茂银座大厦等处,私自开设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以大连顺义易贷有限公司、顺义零用贷公司、中道易贷开发区分公司、中道易贷庄河分公司、中义公司、万瀛公司、宏义公司等名义,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周学军伙同被告人何功得等人,以其开办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依托,以公司是合法经营、公司借钱方式为行业规定为借口对外宣传,利用被害人急需借钱的心理,同被害人先签订金额虚高、出借方空白的借条、收条,再按虚高数额对被害人进行放款,随即安排外访人员到被害人住处查看。外访人员将查看结果通知周学军,周学军再亲自或指使他人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按照借条金额向被害人转账,并要求被害人将部分金额转回周学军指定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或取现金交给外访人员,将虚高数额取回,形成虚假的放款证据链条,为以后进行虚假民事诉讼及以违约为名进行随意制造违约、垒高债务作保障。同时签订虚构的房屋租赁合同、进房协议、声明、违约合同、空白条等文书,要挟被害人按借款协议进行还款。在被害人不能按协议约定还款时,进行暴力催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被告人周学军纠集被告人于磊、郭策、徐涛等刑满释放人员及被告人王忠良、李承林等社会闲散人员,自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长期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大连市、庄河市等地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中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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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强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20年9月29日,中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邓国强等十九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依法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邓国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起,被告人邓国强通过加盖违章建筑对外出租,进入本市商贸市场租赁领域,非法积累资本。在经营过程中,为攫取不法利益,被告人邓国强借助被告人丛贵昌的帮助,不断扩大其商贸市场范围;通过被告人刘德惠网罗被告人杨光等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夺市场,强迫交易;通过被告人刘金凤等人,利用残疾人弱势群体身份进行信访滋事、妨害公务;通过其下属被告人杨萍、李艳等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维持其经营活动;拉拢腐蚀路某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邓国强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德惠、杨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丛贵昌等五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东雷等九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为基础,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于2004年至2019年间有组织地实施了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实施了滋事、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私自收取停车费、利用违建出租获利等违法活动,排挤竞争对手,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大菜市周边、机场前市场众多承包项目的准入、经营、竞争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侵害。
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承租大商集团下属经营场地转租获利,同时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维持其经营,攫取数千万元经济利益。为维系组织生存和发展,该组织将聚敛的钱财用于工资、奖励组织成员、资助组织成员犯罪后逃匿、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等,同时购买理财产品、车辆、房产。被告人邓国强以改造市场为名,指使组织内成员在市场内滋扰、威胁、震慑业户,强迫业户搬离三号门市场,改到其经营的地脚偏僻、顾客稀少、租金较高、招商困难的双兴商品城八号门市场继续经营,多名业户被迫搬离三号门市场,承租八号门市场摊位,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该组织也因此非法获利上百万元。
中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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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邦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20年9月29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邦等17人涉黑案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邦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起,被告人刘邦曾被多次刑事和行政处罚,其通过放贷、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积累原始资本,陆续拉拢被告人谭汝政、李万保等刑释解教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被告人刘邦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谭汝政、李万保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王龙、郑福、杨晓辉、李长林、咸坤、回凤麒、王强、杨福庆、王宇、梁哲、孙得意等人为一般参与者,成员固定、层级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影响恶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中山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从2011年至2019年间,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等十六起犯罪活动,实施了殴打、拦截他人等4起违法活动,攫取经济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欺压残害百姓情节特别恶劣。尤其是刘邦等被告人为逞强斗狠,随意砍伤被害人赵某、为报复被害人刘某在公安机关实施追砍、强迫交易取得某某KTV股权及巨额分红款、非法讨债致被害人姜某某自杀等犯罪行为,对当地社会秩序和群众安全感造成严重破坏,在区域内产生严重影响。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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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世伟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20年9月29日,金州区人民法院对秦世伟等15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依法宣判。被告人秦世伟犯聚众斗殴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八十四万元。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非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世伟于1999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秦世伟为首要分子,徐钢、郑洪东等8人为不同时期的积极参加者,于树忠、李家卫等6人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长期在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前石村及周边海域,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攫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集团主要犯罪事实为:一是利用手中虚假船籍手续,骗取国家补贴25万余元;利用其它船只冒名顶替,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81万余元。二是在其所控制的海域,阻碍正常船只航行,采取暴力手段,敲诈通行费27万余元。三是在其所控制的海域,为攫取非法利益,非法扣押船舶,拦截正常航行船只,盗取渔民合法捕捞物资等寻衅滋事行为,共达16起。


金州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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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楠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9月28日,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楠、祝志凤等3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杨楠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祝志凤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余三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楠、祝志凤借用捌零后公司等企业“外壳”,拉拢其亲属、同学,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形成以二人为组织者、领导者,层级清晰、分工确定、结构紧密、人数众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用以支撑非法放贷活动的资金雄厚,非法放贷规模庞大,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以“套路贷”结合非法讨债为主要犯罪模式,肆意虚增“债务”、不择手段追讨“债务”,采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敲诈勒索等暴力手段,或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包括实施“集中泼粪催收行动”、在多人非法催收中故意显露纹身等,逼迫、威胁、恐吓被害人“偿还”所谓“债务”、腾退房产或提供担保,实现其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该组织盘踞在大连地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长期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涉案查明的犯罪事实即有90起、违法行为28起,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为牟取非法利益,杨楠、祝志凤等人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对外宣称“门槛低、放款快、无抵押、无征信”,吸引被害人到捌零后公司借款。在办理借款手续时,诱使被害人签订内容空白的借款合同、收条、借条、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并利用公证人员,诱骗被害人办理房产、车辆的全权委托处置公证。放款时,扣除首月利息、平台费、公证费、外访费等费用,并按需填写收条、借条,制造虚假资金给付证明。逾期还款后,催收人员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当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债务时,利用公证文书,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车辆直接过户占有或出售、出租给他人;或者隐瞒还款事实、捏造债权凭证提起民事诉讼,借用公权力追讨“债务”。法院认定,以被告人杨楠、祝志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7506229.69元,其中犯罪既遂14572796.69元,犯罪未遂2933433元。
被害人逾期还款后,杨楠、祝志凤指使组织骨干成员安排相关人员将身份信息、欠款数额、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制作成催收信息,派发至催收部,并由催收人员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或暴力手段非法讨债。
法院认为,以杨楠、祝志凤为首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经济、危害性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楠、祝志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事实成立。
杨楠、祝志凤作为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犯罪组织的其他成员,包括七名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以及二十三名一般参加者,依法应当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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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大龙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20年9月4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徐大龙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以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徐大龙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该犯罪集团其余19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九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26人被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徐大龙分别成立壹号港湾和龙廷水会,徐大龙系龙廷水会实际控制人。2014年5月1日,徐大龙以暴力手段取得壹号港湾的实际经营权后,其对两家场所的组织架构、人事安排、财产分配、制度设定、运行模式、经营方式等具有决定权。徐大龙以两家场所为依托,纠集或雇佣被告人刘一飞、乔四洋、王越等人组织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有组织地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逐步形成了以徐大龙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一飞等20人在不同时期为主要成员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依靠组织卖淫活动聚敛大量财产,为维护犯罪集团利益,该犯罪集团多次在壹号港湾和龙廷水会内部或周边地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并多次实施殴打、恐吓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违法活动。在犯罪集团成员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后,该集团提供资金赔偿被害人损失。该犯罪集团扰乱了两家场所内部或周边地区的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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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版式:大连发布(微信号:dl-fabu)

文字:裴宇 李丹 毕重伟

编辑:曲茜 初昱含 婧琦 燕子

美编:孔德成

主编:张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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