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大连今后这么干!
近日
大连发布
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卫发〔2023〕12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医养结合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等19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23〕7号)、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等16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居家医疗服务
(一)积极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深入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试点,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居家高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以及慢性病、疾病康复期或终末期、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年患者提供居家医疗服务。支持护理院、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将医疗服务延伸至居家。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互联网+康复服务”,创新居家医疗服务方式。(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科学规范居家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助力医养结合发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收费方式。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和服务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家庭养老和医疗病床、家庭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严格落实“上门服务费”有关价格政策,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相关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持续加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
(三)完善社区医养结合设施网络布局。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扶残助残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并结合实际开设家庭病床。农村地区可探索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等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实施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到2025年,老年心理关爱项目点覆盖所有区市县。(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四)持续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积极推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实施,有效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内容,加强老年病预防干预和早诊早治。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完善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大力开展老年人健康体检,进一步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面落实好老年人慢性病长期处方制度。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推动中医药进家庭、社区、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康复保健、中医诊疗等服务,大力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的适宜技术和方法。“十四五”末期,全市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化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65%以上,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三、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服务
(五)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综合改革。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登记流程和环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六)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医疗资源富余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床位开展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及医养结合服务,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等养老扶持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收入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医养行业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到2025年,二级及以上公立中医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的比例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七)强化养老机构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动政府投资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按照入住需求和意愿,采取差异化补助措施,推动养老机构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激发市场活力,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百姓住得起、质量有保证的专业化、集团化、连锁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主要接收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设医疗机构能力建设,提升诊疗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八)创新发展安宁疗护服务。大力推进安宁疗护国家和省级试点工作,完善安宁疗护服务模式,有序实施临终非恶性疾病安宁疗护试点工作,探索逐步增加医保支付病种,更好满足不同疾病患者安宁疗护服务需求。建设安宁疗护服务体系,探索安宁疗护多学科服务模式,优化安宁疗护服务供给,丰富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标准、壮大服务队伍、强化宣传教育、完善支持政策,全面提升临终患者生存质量和生命尊严。到2025年,每个地区至少建有1个不少于20张床位的安宁疗护病区,全市设置总床位达到300张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四、优化医养结合服务衔接
(九)提升老年医疗服务能力。实施医学重点专科“登峰计划”,加快老年医学中心、质控中心、培训中心建设,不断提升老年病诊疗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加快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从单病模式向多病共治模式转变。深入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创建活动,持续改善老年人就医环境和就医流程。发挥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医院引领作用,带动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提升老年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方面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到2025年,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65%以上,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十)强化医疗养老资源共享。开展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发挥医养结合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扶残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资源共享,鼓励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养老机构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强化与医疗联合体内的医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连续性服务。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残联,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十一)深化医养签约合作。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由签约的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上门巡诊等服务,确保所有养老机构均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具备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可与签约的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规定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确保医养结合签约服务质量。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紧密对接,建立协作机制。到2025年,全市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协议合作动态签约率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十二)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建设。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依托全民健康、全国老龄健康、全国养老服务等信息管理平台,整合各类老年健康相关数据,全面掌握老年人健康和养老状况,分级分类开展医养结合服务。促进数字技术在医养结合服务中深度应用,推动医养结合机构开展远程医疗、“互联网+护理”、“互联网+健康咨询”、“互联网+健康科普”等智慧健康服务。支持开发养老监护、康复辅助器具、中医数字化智能产品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组织企业申报国家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推广目录、申报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五、完善支持政策
(十三)加大保险支持力度。按照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探索对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按省统一部署适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老年人护理提供基本保障。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产品并落地大连,鼓励商业保险将老年人需求较大的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十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费负担,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取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加快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大连版块)建设,推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示,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落实国家、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十五)强化财政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财政投入政策和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加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倾斜力度,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资金不低于55%。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家庭养老床位签约等服务。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十六)保障用地用房供应。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土地政策,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切实做好医养结合机构用地规划布局,优先保障接受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用地需求,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鼓励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十七)拓宽金融支持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满足医养结合机构合理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金融发展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十八)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推进大连康养产业集团建设,通过国有闲置资产适老化改造,加大医养结合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供给,打造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创立“大连康养”优质品牌,提升“医养康护”服务水平,创新医养结合服务的“大连样本”。到2025年底,力争完成3个医养结合适老化改造项目,提供机构养老床位1300张以上,护理型养老床位不低于55%。(责任单位:康养集团、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局)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丰富人力资源供给。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紧缺人才培养,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支持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医养结合临床教学工作,增设健康和养老相关专业及课程,扩大招生规模。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路径,为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岗位,切实提高学生临床实践能力、综合素质。鼓励大专院校及专业机构设立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适时将应急救助、健康照护类职业纳入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范围,鼓励重点群体自愿参加培训,支持养老服务类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壮大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开展医养志愿公益行动,为照护失能老年人的家属提供喘息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团市委,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指导公立医院制定绩效分配方案。在公立医疗机构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应给予适当倾斜。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要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支持医务人员特别是退休返聘且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士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开展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七、强化服务监管
(二十一)加强医养结合服务行业监管。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及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负责行业监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纳入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推动解决影响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二)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制度。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要求,妥善安排对内和对外服务,消除交叉感染的风险隐患。本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根据疫情形势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及其他必要工作人员,非紧急必须情况不与医疗服务区域交叉使用设施设备、物资等,确需使用的,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推动责任落实,坚决防范疫情风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机构,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严禁利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材料搭建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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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燕子
美编:海健
校对:吴毅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侯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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