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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务必在年底前补缴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文件,我市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应在2023年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未及时补缴费款的,将影响用人单位职工待遇计发及人员调转等业务的办理。
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大连税务
编辑:沐沐
美编:海健
校对:华铮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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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文件,我市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应在2023年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未及时补缴费款的,将影响用人单位职工待遇计发及人员调转等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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