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
为严格执行《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第17号》,精准落实外防输入、内防输出、严防严控、联防联控、人物同防举措,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对全市确定的疫情中风险区和重点管控区,实行人员、车辆全封闭管理,严禁违反“三隔离”、“三封闭”管控措施,严禁擅自离开隔离、封闭场所及区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非必要不离沈规定,中风险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外确需离沈人员,无72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严禁离沈。严格遵守市际道路防疫检查点查验要求,对驾驶、乘坐交通工具或以其他方式违反规定擅自离沈,导致疫情传播后果的,将严格依法追究司乘人员、车辆所有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依法严惩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拒不如实说明行踪轨迹、接触人员、病情,拒不配合集中隔离观察、治疗,拒不接受核酸检测等行为。
四、依法严惩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式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
五、依法严惩故意编造虚假疫情,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行为。
六、全市中风险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外的购物消费、餐饮住宿、休闲娱乐、公共文化、旅游景区、居民服务等场所以及公共交通设施,要严格履行扫码、测温、戴口罩、消杀、限流等防疫规定。
希望全市各界同心协力、共克时艰,严格履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法律规定,服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拒不履行防控义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纳入征信体系管理。
特此通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司法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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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发布
编辑:赵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