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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年度妇科检查全安排!今起实施!辽宁女职工保护办法来了!

辽沈晚报 2021-06-04

下面的好消息,

一定要转发给身边的小姐妹!

3月1日起,也就是今天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正式实施!

辽宁的女职工,

有需要的,每个月能多休1到2天!

还有妇科体检,

全都安排上了!



具体女职工都有啥保障,

看这里⬇️


不得限制结婚及生育内容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人文关怀成单位法定义务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期女职工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

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办法》提出,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同时,用人单位应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检查,至少每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前检查时间应不应该算在劳动时间内?哺乳时往返的时间算不算在内?以往有关女职工孕产期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次《办法》中对这些都做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职工生育享受98日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含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实行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工作量。

明确各方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违反《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女职工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将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咱辽宁这个法规真·太贴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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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日报

编辑: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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