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辽宁省首例高空抛物案进行审理审判,李某成为辽宁省第一个因高空抛物而被判刑的罪犯。
2021年4月一天20时许,外来沈阳务工人员李某与其女友迟某在沈阳市大东区某小区四楼一民居内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李某喝了不少酒,并出现了醉态。女友迟某担心李某醉酒后做出危险的事情,遂趁李某酒醉睡着之际来到派出所报警。接警后,民警来到迟某家准备进一步了解情况,但屋内的李某拒不开门配合民警工作。李某还打开四楼窗户,坐在窗台上扬言跳楼。民警担心李某做出危险行为,不断地与李某对话,希望其能够回到屋内。李某拒不配合工作,与楼下的民警长时间对峙僵持,民警也在楼下拉起警戒线,防止李某的过激行为可能伤及他人。在民警劝说李某的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先后7次将屋内的花盆、窗框等物品从四楼抛掷到楼下的小区人行道上,其中包括用抛掷花盆的方式阻止消防人员对其救援。看到李某从四楼向楼下抛掷物品后,民警当即对其大声劝阻,并提醒其高空抛物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受伤,但李某不听劝阻仍然继续实施了多次高空抛物行为。后来,民警通过技术开锁进入屋内,经多方劝解,李某同意从窗台上下来,后被民警带走调查。随后,李某涉嫌高空抛物罪被刑事拘留。大东区检察院检察长李景会主办该案,引导李某认罪认罚,快速审结,仅用时9天就提起公诉。
5月28日,大东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依法判处李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办案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李某从居民楼的四楼向楼下小区人行道抛掷物品,符合高空抛物罪的空间要求。且李某抛掷的物品为陶瓷花盆、窗框等固体物,是客观上可能造成他人受伤及财产损失的物品,符合高空抛物罪的物品要求。其次,李某高空抛掷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目前在缺少高空抛物罪具体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又未明确废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情况下,《意见》是仍然有效的,《意见》针对高空抛物犯罪提出五种从重处罚情形,包括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继续实施、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可作参考。结合本案,李某先后七次从4楼向楼下小区人行道上抛掷物品,且在民警多次对其劝阻后,李某仍然继续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均可以认定其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在主观方面,无论李某主观出于何种目的,亦或因醉酒情绪激动做出高空抛物的危险行为,都证明其主观为故意。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近年来,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时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正式成为独立罪名,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的犯罪性质,降低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入罪门槛,对全社会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