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
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为了得到更好治疗,受伤女童已于10月16日23时许转至华西医院,由医疗专家组进一步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我们将持续做好女童医治和关心关爱等工作。
情况通报
2023年10月16日8时许,崇州市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发生一起女童被狗咬伤事件。
事件发生后,崇州市迅速组织公安、卫健、羊马街道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工作组开展调查,已初步查明违法事实,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明,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
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为了得到更好治疗,受伤女童已于10月16日23时许转至华西医院,由医疗专家组进一步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我们将持续做好女童医治和关心关爱等工作。
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
2023年10月17日
据网友发布的一段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事发不久后,疑似咬人黑犬逃离小区穿越马路。
记者联系上女童母亲,她表示孩子在重症监护室,没办法探视所以看不到女儿。女童母亲告诉记者,转院的时候她第一次看到女儿,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生对她说,孩子生命体征平稳,但因右肾受伤较严重,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其称,女儿的治疗费用比较高昂。
10月17日凌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博士,副主任医师朱育春在短视频平台向大家讲述了会诊情况:16日17时左右,华西医院团队和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的五六个教授一起讨论,“我们一致认为,如果现在做手术探查,丢肾的概率非常高,最优的方案是保守治疗。”
朱育春告诉记者,目前女孩最大危险来自腹膜后右肾损伤以及所形成的血肿。另外,女孩是被狗咬伤的,属于特殊伤口,不能一期缝合(对一类伤口或经过清创术的二类伤口进行直接缝合),而大面积暴露皮肤裂伤的创面,有可能带来致命的水盐电解质紊乱以及营养和蛋白的流失。但所幸看到孩子的生命体征比较平稳,各项指标没有出现严重的危机值。
查体时,当打开小朋友的纱布翻身,整个创面暴露在面前时,不得不承认,作为一个有20年工龄的外科医生,这种震撼确实是比较巨大的。”朱育春说,两岁多孩子的皮肤娇嫩,整个右侧是多达20多处的咬伤,“最长的有8公分,真是让我不能直视。我也是两个孩子的爸爸,与孩子家长沟通病情时,感受到这两位年轻家长的无助与悲伤。”
各位有狗宝宝的家长
一定一定要牵绳,不让悲剧重演
律师:黑狗主人最高面临七年刑期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从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来说,相应的视频完整记录了女童遇袭的全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出受害者一方没有法律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按照民法典,饲养人或者管理者一方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可能需要进行民事赔偿。”胡磊说,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赔偿一般是包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除了民事责任外,胡磊进一步告诉记者,如果后续女童的伤情构成了重伤或重伤以上,饲养人或者管理者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均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发现场视频截图。
“具体到这个事情来说,如果有证据能够证实狗主人明知肇事犬只有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后果,但仍然不采取措施约束犬只、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够,造成了该犬在居民小区内肇事、肇祸。那么,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死亡罪的犯罪主观故意层面,就已经成立了。”
胡磊介绍,若女童后续的伤情到达到了重伤或重伤以上的条件,那么狗主人的行为就可能会构成犯罪,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刑法关于前述两个罪名的规定,最高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物业是否需要负责,他表示,要分情况,如果该事件突发,物业工作人员并不在附近,很难断定物业责任。“如果此狗多次伤人,或多次被投诉,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没有采取措施,则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据蓉城犬管微信公众号此前多次提醒犬主,一定要合法合规养犬,及时给宠物注射疫苗,做好防护措施以后再出门,遛狗一定要拴牵引绳,文明养狗。此外,在选择养犬之前,要慎重选择犬种,不要养禁养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