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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如何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最高法等五部门出新规: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2017-06-27 央视新闻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特别是重大冤假错案反映的突出问题,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促使办案人员严格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五部门再出新规:防范冤假错案 排除非法证据


这次规定共计42条,对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凡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同时确立了重复性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戴长林对此表示:明确了四个方面的非法取证手段是非法的,第一就是刑讯逼供,这种暴力取证;第二种是采用威胁的方法,也就是这个严重的暴力威胁和严重侵犯本人或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威胁;第三就是这个非法拘禁的方法取证;第四是重复性的自白的明确



今天两高三部发布的规定,有不少的突破和亮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 首次把威胁取证认定为非法证据


——在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明确了通过威胁的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此前相关的规定将排除的重点放在通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得的言词证据上。




解读:并不是所有的威胁都是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并不是所有的威胁都是非法证据,都要排除,只是规定了两种情形的威胁,第一种是用严重的暴力威胁,第二种是侵犯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威胁,这是威胁的排除。


  • 被刑讯逼供后,犯罪嫌疑人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规定还首次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解读:丰富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陈光中:重复性的供述在国外是也有一定的规定,但规定也不一样,这样的规定在我们国家是第一次,这是比较大的一个进步。对于解决现实中争论已久的问题提供了明确依据,同时丰富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例外情形:

所谓重复性供述是指第一次被刑讯逼供作出的供述,第二次虽然没有被刑讯逼供,所作供述跟第一次一样。但是这次规定对重复性供述是否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设置了例外情形。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通俗说就是第一次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收集证据,相关供述被排除,更换侦查人员后,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后,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内容与之前相同,这种情况,证据不在排除范围内。

  • 侦查人员不能证明取证合法证据要排除


这次规定对相关侦查机关在办案中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非常明确地对非法证据进行了界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办案人员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当事人意愿获得证据,往往犯罪嫌疑人是很难保存证据的。看看规定这方面有什么举措。


——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根据中央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政法各部门,经过几年的调研,制定了严格实行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改革文件,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天正式公开发布。这项改革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将具有深远影响。


据悉,该《规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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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杨继红 主编/张天宇

记者/奚丹霓

编辑/纪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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