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带2岁女儿面试 孩子坠亡 到底谁的责任?
▌本文来源: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
去年,一位年轻母亲张云(化名)带两岁的女儿参加某公司的招聘,由公司员工代为看管小孩,结果孩子从大厦坠梯身亡。家属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员工郭某、孩子母亲应聘的公司、事发大厦赔偿家属108万元,三被告不服并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12月22日,此案二审在北京市二中院落判,法院调整了各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郭某由原来承担两成责任改判为四成,大厦管理方由原来四成降低为三成,张云应聘的公司由三成改为两成。
带女儿参加面试,结果孩子坠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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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年轻母亲张云(化名)前往北京大兴金融大厦内一家公司应聘时,为了防止孩子吵闹,该公司员工郭某将孩子带出看管,孩子在这期间从大厦四层坠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云和丈夫随后将郭某、张云所应聘的公司、事发大厦起诉到法院。他们认为:
由于郭某的疏忽,导致孩子从四楼坠梯身亡,郭某代为看管的行为属执行职务,应由其所供职的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金融大厦楼梯防护栏没有全封闭,且柱子之间的间隙过大,存在明显设计缺陷,而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及警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大厦的产权人及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被告一审被判赔偿108万,不服并上诉
经审理,法院曾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孩子母亲承担事故10%的责任,三被告共同承担90%的责任,需赔偿家属共计108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三方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他们承担更低比例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重划各方责任比例 看管孩子者增加两成责任
12月22日,二审法院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张云并不熟悉大厦内的建筑情况,而事发楼梯通道亦并非所有往来公众的必经途径,无法预料且未能轻易观察到大厦楼梯区域是否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加之通常的面试应聘过程不会持续较长时间,故不应因张云将其女交托她人照管之时坠亡而苛责其承担更多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大厦管理方提出涉诉大厦系写字楼和办公场所,不是少年儿童活动的场所,但其未能举证证明该大厦作为公共场所而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出,未证实对随母亲进入的童童进行有效阻止,亦不能证实已就楼梯栏杆安全隐患进行了明确提示和防范处理,故应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郭某未能充分保障之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大于栏杆间距过宽这一环境条件,故前者责任应大于后者,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公司作为应聘活动的组织者,未能对孩子进行合理安置和妥善看护,亦未对在现场临时看管孩子的雇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提示和约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二审认定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即:郭某40%、大厦管理方30%,张云应聘公司20%,张云10%,共同赔偿张云108万元。
法院:公共场所隐患重重
除了此案,北京二中院昨日还对近年来涉及公共场所侵权纠纷类的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通过对近5年来审结的涉及公共场所侵权纠纷案件进行梳理,二中院发现,造成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占全部案件26%,老年人年龄在60岁到70岁之间的约占40%,70岁以上的约占60%。
法官表示,从场所类型看,这些纠纷大多发生在饭店、超市、宾馆、停车场等公共消费场所。对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类纠纷,法官通过梳理审理的相关案件发现:
公共场所设备未达安全标准或存在瑕疵以及监管缺位,比如因地面湿滑、物品遗撒、设施故障等环境和客观因素导致受害人摔倒。警示标志、提示牌缺失,照明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台阶、护栏和围挡等建造设置不合理等往往成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大多数场所虽有日常巡视,但巡视未实现全覆盖,出现危险情况时救护措施不到位,对突发情况的发生及预防尚缺乏充足经验和有效应对。很多人员聚集区域没有安装监控摄像设备,没有就公共服务设施予以充分提示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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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杨继红 主编/李浙
编辑/胡宜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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