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你邻居的这个举动,却有可能让你也要担责!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定81户业主及物业担责,15户免责。那么,法庭做出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当事各方对此又有怎样的回应?
2016年10月4日上午,66岁的受害人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某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时,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
事发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现场,逐户展开调查,并在小区张贴悬赏公告,但一直无法锁定肇事者。
由于无法查明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将紧邻事发地的28幢一单元,除一层外的所有业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176名,作为被告起诉。2017年3月9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代理律师 李长志:
我们之所以将物业公司列为被告,我们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存在过错。比如,事发当日,公安机关就在那栋楼里面发现了不止一块这样的砖块,这说明他们在管理上面有过错。我们将开发商列为被告的原因,是因为我们通过调查相关材料发现,在起诉之前,或者说是在出事之前,有几套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
2017年7月25日上午,这起案件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于被告 人数众多,举证材料较为复杂,没有当庭宣判。2017年12月29日,法院一审宣判,物业公司以及这幢居民楼的 81户业主,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福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妥善及时处置安全隐患,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定为原告总损失的30%,共计152601.48元;
紧邻事发地的28幢一单元2楼及以上的业主共有96户,事发后,有46户业主提交证据,证明其非侵权人,但仅有15户业主的证据充分,被法院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不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剩余的81户,共计134名业主,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补偿责任,按户各给付原告补偿款4395.92元。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贤佼:
本案的开发商虽然是其中2403室等三户的产权人,但是早在2010-2011年间,涉案三户的产权已经实际地卖给了本案其他追加的被告,因此本案的开发商不应当承担责任,而应当由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各方都持保留态度,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现在各地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坠物伤人的事件也频频发生。那么,如果遭遇高空坠物,我们该怎样维权?现行法律对此有些什么样的规定?又该如何防范高空坠物呢?
在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第87条是关于坠落物以及抛掷物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定。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贤佼:
第87条原文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生活中,如果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件,邻近事发地的房屋已经出租或借用给他人的,补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贤佼:
在民法上规定,建筑物的使用人范围较广,包括产权人、占有人以及承租人、借用人等等。如果本案96户当中,所有权人与实际的承租人、借用人、占有人不一致,那应当是由实际的承租人、借用人、占有人承担责任,而产权人无需承担责任。
那么,承担补偿责任的业主,该如何提交免责举证材料,证明自己不具备加害的可能性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贤佼:
第一种情况是有证据证明事情发生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当中;
第二种是证明自己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的致害物;
第三种是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秦山成:
比如说,有的说我不在家,仅仅提供了单位的证明,单位出个证明,他说今天在上班,并没有考勤或者其它客观证据来印证,这是一个孤证,也不符合我们民事案件审查的高度盖然性证据(高度盖然性即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所以像这种证据,我们没有采信。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高空坠物现象一直是小区物业管理的软肋,如何防治高空抛物?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王远胜表示,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一些做法。比如新加坡,它就要求高层建筑对高空抛物要有监控系统。如果被监控抓拍到的高空抛物行为,即使没有造成第三人的伤害,也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这是从预防的角度讲。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秦山成:
高空坠物造成简单的伤害或者很轻的伤害,那么可能承担的是民事赔偿的责任。如果像本案中涉及到的致人死亡,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说,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在高层住宅的住户更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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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唐怡 主编/王兴栋
编辑/王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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