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宗罪!于欢案背后涉黑团伙案一审结束
4月12日至14日,山东聊城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吴学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共涉及9个罪名,其中2个罪名与于欢案直接相关。
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共涉九宗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吴学占在山东冠县先后成立了泰昌投资有限公司、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被告人赵荣荣作为会计负责账目管理,聚拢了郭彦刚、郭树林、吴风志等十多名被告人,成为一个涉黑性质的犯罪组织。
公诉人 孔煜:
该团伙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犯罪活动、违法活动。以黑护商,为催逼高利贷非法侵入苏银霞住宅,非法拘禁苏银霞、于欢。
公诉机关指控,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9项罪名。其中,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两个罪名和于欢案直接相关。
非法侵入苏宅并非法拘禁苏银霞、于欢
2016年4月,被告人吴学占、赵荣荣为催还苏银霞夫妇所借月息10%的100万元高利贷,赵荣荣带领吴风磊、杜志浩等人非法侵入苏银霞的一套住宅内,强行换锁,并让搬家公司搬走室内家具,还将苏银霞的头摁入坐便器内。
4月14日,被告人吴学占为施加压力,授意赵荣荣纠集人员前往苏银霞的源大工贸公司讨债,非法拘禁苏银霞及其儿子于欢,期间发生团伙成员杜志浩裸露下体羞辱苏银霞事件,最终于欢用刀刺死杜志浩,并刺伤三名团伙成员。
检察机关在法庭出示的证据显示,案件发生后,赶到现场的吴学占为私下处理此事,避免公权力介入后自己不能控制,企图说服出勤民警不要抓人,交由自己解决,但遭到了民警的拒绝。
随后,吴学占出资200万元对被刺死的团伙成员杜志浩的家属进行安抚,并给受伤的团伙成员严建军在北京联系医院进行救治。同时,迅速转移犯罪团伙资金,以逃避警方打击。
强迫交易 获取工程款一千多万
公诉机关指控,吴学占等15人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有组织地通过犯罪、违法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包括强迫交易、放高利贷。
2015年4月,冠县人民医院对病房楼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吴学占借用他人资质竞标失败后,采用恶意举报、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正常中标的两家当地企业出让标的工程给他,从冠县人民医院领取工程款1000多万元。
此外,因土地纠纷,吴学占还持刀将与他发生冲突的孙广军面部砍伤,导致孙广军脸上被缝六针,构成轻伤二级;还指使团伙成员故意伤害郎保亭等多名被害人。
剪断通信光缆 致4800余户通信中断
公诉机关指控,吴学占涉黑犯罪团伙还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曾剪断当地联通公司通信光缆,造成4800余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
为了通过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吴学占涉黑团伙还向当地建行、齐鲁银行等金融机构恶意举报相关企业,并到一些银行寻衅滋事,阻止银行给企业正常发放贷款。被告人吴学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的相关证据大都予以否认或表示有异议。
被告人 吴学占:
我对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真实性存在异议,我不认可。
对吴学占的否认,公诉人依据证据依法予以了反驳。对于团伙成员涉及的强制侮辱妇女罪、强奸罪等犯罪事实,法院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三天的庭审中,公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多名公职人员被追究刑责
另据了解,于欢案发生后,当地政法机关在打掉吴学占等15人涉黑犯罪团伙的同时,目前,正在对冠县东古城镇原镇长武德明、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陈立民、刑警大队一中队原指导员刘西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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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故意伤害案始末
2016年4月14日下午,山东聊城女企业家苏银霞因借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催要欠款,在其公司接待室被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侮辱。在被控制期间,当晚22时许,因不堪母亲被辱,苏银霞的儿子于欢持刀将侮辱自己母亲的催债人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其中,杜志浩于次日2时许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4月15日,于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批准逮捕。
2016年11月21日,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当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2017年2月17日,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人和被告人于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
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自首,原判认定故意伤害罪正确,但量刑过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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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杨继红 主编/张天宇
编辑/洪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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