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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拟提至5000元/月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央视新闻 2018-08-01
今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7月28日。草案拟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本次修正案草案相比此前财政部公布的信息增加了新版个税法实施时间表以及新版7档税率级距区间明细

10月1日起 新个税起征点有望执行

根据草案,该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意味着,自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将有望根据新的个税起征点纳税。

首次将工薪、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综合征税

本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将工薪、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综合征税。

草案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草案还规定: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首次明确新版7级税率明细

此外,草案还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首次明确了新版7级税率明细。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 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0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虽然此次税率档数跟以前一致同为7档,但税率级距有明显变化,3%、10%、20%三档税率的级距明显扩大,25%的税率级距有所缩小,而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则保持不变。

新增“第八条”反避税相关条款

草案还新增了“第八条”反避税相关条款。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草案明确,“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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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唐怡  主编/李伟

记者/温晓 编辑/史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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