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请为公平正义投票

央视新闻 2019-03-29

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推出的“年度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活动于近日正式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对全国法院2018年所审结的各类案件进行筛选和初评,共初选出20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作为“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参评案件。

1 月14 日至1 月20日,参评案件将在央视新闻两微一端及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中国法院网、《中国审判》微信公号上进行公示和投票。

20个具体案件内容如下

案件 1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再审宣告无罪案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向河北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张文中提出上诉。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文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予以驳回。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7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8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集团)、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无罪。

推荐理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力加强产权保护,高度重视涉产权冤错案件的纠正工作。张文中案正是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启动再审并改判无罪。张文中案再审改判无罪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该案再审改判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依法平等保护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坚决消除影响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政策、法律和体制性障碍以及传统观念的束缚,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努力打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营商环境的坚强决心;也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坚持有错必纠的责任担当。对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涉产权案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禁把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把一般违法违规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切实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标杆性和重大现实意义。


案件 2


涡阳“五周”故意杀人再审无罪案   

基本案情:

1996年8月25日晚,涡阳县新兴镇南张村大周自然村村民周继顶的女儿周素华在家中被害死亡,周继顶及妻子刘素英、女儿周春华被害受重伤,儿子周保华被害受轻伤。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共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五原审被告人均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缓,判处周在春无期徒刑,判处周正国、周在化有期徒刑十五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周继坤等五人作案的唯一结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遂依法改判周继坤等原审被告人无罪。

推荐理由:

该案的再审改判,落实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是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是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重要体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追求,彰显了人民法院的责任与担当。


案件 3


白银连环杀人被判死刑案(被告人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

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被告人高承勇以谋取钱财、强奸妇女、满足变态心理为目的,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采取尾随跟踪、入室作案等方式,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及侮辱尸体犯罪11起,共致使11名年轻女性死亡。本案自1988年5月26日第一起案发,2004年8月,本案被公安部列为重点督办案件。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高承勇被公安侦查机关利用DNA-Y检验检测技术成功抓获。2017年4月24日,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经程序性审查后,于同年5月2日受理了本案,并于同年7月18日至1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8年3月30日,我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判后,判决结果普遍反映良好。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及当事人均未提起抗诉、上诉。

推荐理由:

被告人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一案,作案次数多,案情重大,社会危害大,被害人家属情感伤害重,群众反响强,人民期望高,历经28年案件久侦不破,属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依法审判,高承勇得到应有惩罚,彰显了法律威严。


案件 4


孙政才受贿案   

基本案情:

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政才在担任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书记、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农业部部长、中共吉林省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中标、项目审批、企业经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亿余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政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法庭对被告人孙政才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政才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

推荐理由:

孙政才案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首例副国级职务犯罪案件,充分展示了刑事法官队伍过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司法形象,为法院系统审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积累了工作经验。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向人民兑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和严厉惩治腐败的庄严承诺,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案件 5


城郊“村霸”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受严惩(刘永添等54人涉黑团伙犯罪案)

△2018年2月10日,广州荔湾法院公开宣判刘永添等5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基本案情:

自1999年开始,被告人刘永添先后担任原广州市萝岗区刘村村委书记、萝岗区东区街刘村社区居委会党委书记。为获取非法利益,刘永添利用其身份,制定了“刘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规则。被告人刘永添与朱志高等人先后成立砼利公司、穗强公司。被告人刘永东兄弟等人成立宏盛工程队。2008年至2016年期间,刘永添、朱志高、陈镜登、刘永东纠集孔永熊等人,带领公司业务员、手下工仔、各自社员等人,通过实施暴力、威胁、滋扰、聚众造势、阻拦施工等非法手段工程,排挤竞争对手,或向非刘村的工程队及供应商索要“地材费”“管理费”等作为补偿。同时刘永东、陈镜登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迫使施工方将工程的混凝土供应业务交由穗强公司承接,从而收取穗强公司支付的高额业务费作为回扣。该势力团伙逐步形成了以刘永添、朱志高、陈镜登、刘永东为组织、领导者,以孔永熊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刘志鹏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了实现对刘村辖区内建筑工程特定业力的垄断,有组织地在刘村范围内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大量刑事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永添、朱志高、陈镜登、刘永东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依法数罪并罚,其中对被告人刘永添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020万元,罚金120万元;对陈镜登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万元,罚金98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二年不等,并处以3098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财产刑。宣判后,被告人刘永添等人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上诉人刘宙成、刘成东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故对两被告人的量刑作出部分改判,其他均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本案因涉案人数众多,且属原农村基层干部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村霸”黑恶势力犯罪,受到中央、省、市高度关注。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了传统的“打打杀杀”暴力犯罪外,还存在大量的“软暴力”犯罪,如通过滋扰、聚众造势、“谈判”、“协商”“调解”等行为争抢工程,且部分犯罪是以公司签订书面或口头合同的形式进行,涉案犯罪团伙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本案审理深刻把握领会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认定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处理精神,初步认定本案中的“软暴力”实际上是在前期暴力犯罪的基础上所实施,组织的势力、影响以及随时可能出现的暴力、威胁足以使他人产生一种心理上的强制,从而认为本案中的“软暴力”属于刑法第294条中规定中的“其他手段”。另一方面,在上级党委、上级法院调研期间,积极与上级党委、上级法院反映本案中的软暴力犯罪问题。2018年1月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软暴力犯罪的表现形式、特征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上述指导意见出台后,法院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2018年1月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精神,对涉案组织成员拦截车辆、堵塞工地出入口、滋扰、聚众造势、“谈判”、“协商”“调解”等行为,认定为实际上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足以影响他人正常的生产、工作,应属于软暴力的范围,是刑法第294条中规定中的“其他手段”,对以后同类案件办理有较大指导意义。


案件 6


闻喜侯氏“盗墓黑帮”领刑案

△2018年9月29日下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闻喜侯氏“盗墓黑帮”案上诉人侯金发等宣判,依法驳回各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自1993年起,侯金发与侯金海等人通过收编、豢养“盗墓高手”,抢占“墓葬地盘”,“流水线作业”,形成了盗贩文物的罪恶链条。“高手”依靠一根探杆带出来的土样和手感,就知道底下有没有墓、墓的具体位置。将墓葬找出后,在墓体一侧探杆扎出的小洞中倒满火药,爆炸之后,土向周边涌去,中间出现直径约半米的洞。“清货”人员下去,围着墓葬四边绕一周,清出“货物”,而墓中间的土不动,防止坍塌。“高手”能够做到将墓穴的墙体炸开但不伤墓体。清出货后,他们一般会在接近洞口的地方做个隔挡,上部用土将盗洞回填,这些分布在村庄、田地下面的墓葬被盗后不易被发现。据调查,“盗墓黑帮”的崛起背后都有“保护伞”的踪影。为了保护众多的国家宝藏,闻喜县警方专门成立了文物犯罪侦查大队,但在巨额经济利益驱动下,一些保护文物的民警竟沦落成保护犯罪的“工具”。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时任闻喜县公安局副局长的景益民安排公安局文物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李安吉、李晓东在值班巡逻时,有意绕开盗墓地点。两人为他人实施盗掘提供保护,其中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古墓葬14次16处,其他古墓葬1次2处。在充当“保护伞”的同时,他们还“监守自盗”,亲自组织盗墓。景益民网罗了“南征”逃犯、“盗墓专家”李福学团伙将国保单位、东周时期的上郭古城和邱家庄墓群当成“自家后院”,组织盗挖古墓11次13处,将所盗文物贩卖。闻喜县公安局民警张选忠自2005年以来,组织参与盗墓团伙多次盗掘国家、省、县级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国家文物大量流失。2018年2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侯金发、侯金海、侯金亮等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墓葬罪等16项罪名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他们共同或分别实施犯罪74起,违法行为14起。其中1人被判处死缓,侯金发、侯金海等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3月,景益民、李福学、李安吉等4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4月,张选忠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推荐理由: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侯氏“盗墓黑帮”案成为山西“扫黑第一案”。该案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各级党委和政法机关高度关注,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以高度责任感、使命感、精心组织审判。该案的审判是对党中央、国务院扫黑除恶重大部署的坚决贯彻,体现了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强决心,展示了审判的公平和公开,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案件 7


全国首例导游强迫交易入刑案(李云强迫交易一案)

△2017年12月,云南导游李云在视频中辱骂游客骗吃骗喝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李云受昆明云迪国际旅行社聘用,在云南省景洪市为所带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并带游客到定点商家消费过程中,为达到迫使游客消费的目的,采取辱骂、威胁、对不参加消费的游客不发放房卡、对与其发生争执的游客驱赶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傣秀”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15156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李云强迫交易的视频于2017年12月17日在网上发布后,至12月29日该视频被60余家媒体网站、论坛和微信公众号转载报道,网民阅读总量17000余次,相关贴文680余条,转发8250余次,评论16200余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云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但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过错有较好认识,能主动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李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云当庭表示服判,宣判后未上诉,取得了较好的法治效果和宣传效果。

推荐理由:

强制购物作为一种乱象,一直是旅游市场屡禁不止的顽疾。作为国内乃至世界的重要旅游目的地,云南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神奇美丽的自然景观和多彩多姿的边疆文化风情,每年都吸引着来自天南海北的游客。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净化旅游市场,是司法机关发挥职能助力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李云案是云南全省乃至全国首例导游强迫交易入刑案,该案的审结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为全国旅游行业的依法文明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标定了底线,对进一步净化云南旅游市场经营环境,完善旅游市场规则,具有强大的示范效应和里程碑的意义。


案件 8


叶挺烈士名誉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8日,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通过“今日头条”平台发布短视频,在视频中将叶挺烈士生前创作的《囚歌》:“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该视频于《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之际,即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并传播,引发了众多新闻媒体的报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及网民的评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2018年5月24日,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向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万元。2018年6月15日,雁塔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9月28日宣判,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推荐理由:

该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全国首例涉英雄烈士名誉案件,本案公正高效地审理,不仅是利用法治手段规范网络行为、治理网络违法违规现象,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更是为推动形成捍卫英烈、学习英烈,让保护英雄烈士的法律精神深入人心,引导公众清晰认知亵渎英烈行为的责任,促使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敬仰英烈,维护民族情感和社会信仰的价值导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再次向公众倡导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亵渎的观念。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和崇高声誉凝聚的是民族历史记忆,是当代中国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承载了中华民族几代人的共同记忆,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每一位公民对待英雄烈士都要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

案件 9


电梯劝阻吸烟无责案(田九兰诉杨欢生命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欢因在电梯内劝阻段肖礼抽烟,两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肖礼突发心脏病死亡。段肖礼的妻子田九兰将杨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欢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田九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郑州市中院认为,杨欢劝阻段肖礼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没有侵害段肖礼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本身也不会造成段肖礼死亡的结果。段肖礼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因此杨欢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杨欢补偿死者家属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18年1月23日,该案在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撤销要求杨欢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驳回田九兰的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

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本案提醒公众,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最高人民法院将“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写入工作报告,周强院长在报告中说:“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判决树立行为准则,引领社会风尚。” 央视《今日说法》 播出《“电梯劝烟案”始末》,央视《面对面》专访电梯劝烟猝死案审判长《当事人劝阻吸烟应支持保护》, 澎湃新闻等刊发《专家点赞 “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让人依然有勇气挺身而出》。


案件 10


追赶肇事逃逸者见义勇为无责案(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张永焕与张雨骑行摩托车追尾相撞,此事故经曹妃甸交警部门认定张永焕负主要责任,张雨来负次要责任。事发当时,朱振彪驾车经过肇事现场,发现张永焕肇事逃逸行为即驾车追赶。张永焕在西梁各庄村弃车徒步逃逸,后翻越铁路护栏,进入迁曹铁路,朱振彪亦翻过护栏继续跟随,张永焕被51618次火车机车撞击身亡。2017年11月24日,张永焕之父张庆福、之子张殿凯将朱振彪诉至滦南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振彪赔偿张永焕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原告张庆福的生活费共计609803.5元。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冀0224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庆福、张殿凯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张庆福、张殿凯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撤回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冀02民终2730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撤回上诉。

推荐理由:

本案发生后,受到社会、媒体广泛关注。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故张永焕肇事逃逸的行为构成违法,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发现违法行为,挺身而出,予以制止,属于见义勇为。河北法院承担起对社会主导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引导责任,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认定见义勇为行为,并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鼓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点评该案时说:“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案件 11


省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2018年12月4日,江苏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海德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基本案情: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系江苏省人民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海德公司于2014年分别将其生产中产生的废碱液共计102.44吨交由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宏生等人处置,导致废碱液几经转手后分别被倾倒至长江靖江段和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水体环境污染,并分别导致靖江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40小时、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小时。一审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费26万元,共计5482.8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至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海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对该案公开宣判。 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本案发生在长江靖江段的污染事件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认定造成环境损害1731.26万元。三、案涉污染事件造成了服务功能损失。四、按照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50%确定服务功能损失并无不当。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同时,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修复需要和企业赔付能力与生存发展,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赔偿款。

推荐理由: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系江苏省人民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宣示了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生态环境的决心;展示了省人民政府与相关民事主体平等参加诉讼,主动接受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的鲜明态度;判决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示范作用,提高了企业对于生产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引发了社会和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从社会层面上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案件 12


支付宝网络侵权案(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0日,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对公银行账号收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汇款1.2元,摘要为支付宝认证,用途为往来款。后经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核实,上述汇款事由系案外人宋某冒用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名义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立支付宝账户后进行企业实名认证时,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核实企业真实信息向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对公银行账户转入的随机金额的验证款。案外人宋某以上述实际发生的汇款数额回复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后,案外人宋某注册的支付宝账号与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对公银行账号实名认证成功。针对企业账号被冒名注册关联支付宝账号,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诉至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经查,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能以职业注意义务核查出案外人宋某提供的虚假企业身份信息,其对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的企业账号被冒名支付宝账号负有过错。2018年4月17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元,驳回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

1、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义务的进一步规范将逻辑自洽地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构成。本案裁判厘清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基于职业注意义务的多重查验客户身份的审查义务,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基于过失的主观过错形态的侵权责任人的主体资格,其论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侵权责任的思维过程和论证逻辑,为全国法院审理网络新兴领域的侵权案件提供了基本的审理思路,具有典型性参考意义。2、当今国际,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首屈一指。第三方支付行业迅速发展的背后,是行业内通行做法尚未统一、风险防控体系可能存有漏洞的现象。本案中,生效裁判文书直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风控漏洞,并以职业注意义务的标准为其提供了简单便捷的查验企业客户身份的途径,强有力地推动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风险防控体系的发展,为网络环境的净化与安全贡献了司法独有的力量。3、在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已经发展成为渗透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各领域的独立行业,与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密切相关。本案的裁判要旨,在推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的同时,亦具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的现实意义。4、中国发展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新期待。本案的处理,在充分考虑新兴行业的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纠正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现有的风险防控漏洞,保护了国有企业的合法利益,以司法独有的强制力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健康发展拓展了空间。体现了当代法官把握新时代发展对审判工作的要求,展示了法官运用事理、情理、法理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案件 13


汽车销售欺诈被判1380余万元赔偿案(贾佳莹与北京锦麟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德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6日,贾佳莹与北京锦麟盛泰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锦麟盛泰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车辆品牌为劳斯莱斯古斯特EWB,车辆总价520万元。后北京德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特公司)开具了发票,价税合计为460多万元。贾佳莹称购车后因长期不在国内,只定期让人帮忙热车,故车仅有一千余公里的行驶记录。后因车辆仪表系统故障,将车送到劳斯莱斯4S店维修。却被意外告知里程被人为改过,已行驶5000多公里,按规定厂家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贾佳莹认为两家公司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主张“退一赔三”。2015年7月,贾佳莹将锦麟盛泰公司诉讼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1、撤销《汽车销售合同》;2锦麟盛泰公司退还购车款4 605 028.58元;3锦麟盛泰公司与德特公司三倍赔偿13 815 085.74元。而销售公司称所售车辆质量合格、不存在欺诈,并反诉贾女士还有近300万尾款未付。锦麟盛泰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贾佳莹支付购车款2 694 500元;2.贾佳莹支付锦麟盛泰公司垫付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费共计131 918.6元;3.贾佳莹支付锦麟盛泰公司垫付的车辆购置税381 535元;4.贾佳莹支付上述款项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贾佳莹提交的录音录像,无法确定谈话人身份。经向劳斯莱斯4S店核实,也未认可曾答复涉案车辆拆装零部件及调整里程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依据不足,不予采信。贾佳莹据此主张锦麟盛泰公司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锦麟盛泰公司退还车款及费用并支付三倍赔偿金(退一赔三),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锦麟盛泰公司现主张贾佳莹欠付车款及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对于其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均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涉案车辆的进口商宝马(中国)汽车公司进行调查,宝马中国公司答复:这辆车是他们公司2013年3月从英国进口到中国的,本打算公司自用,后来把车卖给了北京德特公司,转售时该车的里程数是4938公里,并为此优惠了12万美元。德特公司又将车转售给了锦麟盛泰公司,两公司的汽车交接单显示,当时这辆劳斯莱斯的行驶里程数是5095公里。销售时锦麟盛泰公司故意隐瞒涉案车辆已使用过,以新车出售给贾佳莹。2018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认定锦麟盛泰公司构成欺诈,判决北京锦麟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贾佳莹13 815 085.74元。

推荐理由:

该案的判决是新《消法》实施以来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史上”最新记录,体现了在消费领域平等善待消费者和经营者原则。汽车销售欺诈类案件,个案事实细节不一,该案判决为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原则性路径,对促进购车者知情权的合理保护和行业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件 14


“新天泽系”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江北法院裁定受理“新天泽系”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新天泽系”关联企业包括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德远景实业有限公司,均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业务,属于重庆市较大民营房地产企业,名下项目包括国家工信部确定的西南地区物联网核心平台—“新天泽国际总部城”工业地产项目。2014年以来,三企业资金链断裂,不能正常经营并偿付债务,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三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截止破产受理时,“新天泽系”共计负债67.75亿元,牵涉债权人527家,民工、员工3200余人。为促进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化解关联企业相互担保难题,在法院指导下,2017年2月24日,“新天泽系”三企业提交共同的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12月25日,三企业各自债权人组分别独立表决通过整体重整计划。2017年12月27日,江北法院裁定批准“新天泽系”重整计划。2018年,“新天泽系”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引入5亿元战略投资资金,已复工修建完毕房屋141套、车库257个,清偿了93家债权人的1.14亿元债权。

推荐理由:

“新天泽系”破产重整案系大型民营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该案涉妥善解决债务42.7亿元,维护了区域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帮助企业恢复生产、走向新生,是运用司法手段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此案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促进生产要素重新组合、资产价值最大化兑现,实现供给侧资源最优化配置,有力发挥了破产审判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此案创新重整模式,采取“程序分立、整体重整”模式,创造性的解决不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重整难题。开创全国破产重整案件实物分配规模和数量上的先河,将对110家债权人、上千余套房屋实现公平分配。在正常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下,“新天泽系”将实现对全部债务100%全额清偿。


案件 15


商标延伸保护复审行政案(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尔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且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不当。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申请人为迪奥尔公司,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申请商标经国际注册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迪奥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并未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迪奥尔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为,迪奥尔公司已经在国际注册程序中明确,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而非商标行政机关作为审查基础的普通商标,故被诉决定作出的审查基础明显有误。此外,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已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也在多个国家获得商标注册,故其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获得核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主张。迪奥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后,于2018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商标局并未如实记载迪奥尔公司在国际注册程序中对商标类型作出的声明,且在未给予迪奥尔公司合理补正机会,并欠缺当事人请求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迳行将申请商标类型变更为普通商标并作出不利于迪奥尔公司的审查结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迪奥尔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均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据此,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纠正关于申请商标类型不当认定的基础上,重新针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作出复审决定。

推荐理由:

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平等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作为商标申请人的迪奥尔公司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以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必要的声明与说明责任,在申请材料仅欠缺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到商标国际注册程序的特殊性,本着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以平等、充分保护迪奥尔公司在内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司法审查程序,纠正了商标行政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错误认定,强化了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此外,优化国际商标注册程序,是我国积极履行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本案通过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全面保护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宣传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努力将中国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都将大有裨益。本案庭审以“全媒体”方式进行了全程直播,国内外多家新闻媒体、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识产权学者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国家的驻华使节旁听了审理过程。


案件 16


燃烧煤矸石熏死大片森林跨区行政诉讼案(公益诉讼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湖北省利川市溜子湾矿业公司在利川市毛坝镇“溜子湾”等地占用林地开采碳质页岩并露天燃烧煤矸石,直接向空气中排放大量气体污染物,导致周边影响区林木大片死亡。利川市林业局仅针对采矿区作出了行政执法活动,未针对被熏死的林木履行监管职责。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后,利川市林业局认为其已履行职责,并将林木损毁作为大气污染案件移交利川市环境保护局办理。由于溜子湾开采区燃烧的煤矸石至诉讼时仍未熄灭,且持续向周边林木散发有害气体,影响区内仍有大片被有害气体熏死的林木。为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森林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因露天焚烧煤矸石分别造成大气污染和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系违反不同法律规定,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理应由林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本案影响区的森林属于利川市林业局的管辖范围,监管该片被毁林地及督促植被恢复系利川市林业局的职责。溜子湾公司焚烧煤矸石产生的物质与影响区林木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利川市林业局仅就采矿区作出处理,却未针对被毁坏的影响区林木作出林业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行为,而仅将之移送环保部门查处,系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后判决确认利川市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责令其限期对涉案非法烧矿毁坏森林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推荐理由:

本案是一起跨行政区域审理的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防范地方保护主义、审查认定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方式等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和力度日益加大,但由于同一环境污染行为常常出现一因多果,从而涉及到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能范畴。本案通过诠释《森林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当同一违法行为对不同性质的环境、资源造成损害后果时,不同行政部门应针对各自的管辖范围承担各自的监管之职,既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对特定资源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推诿塞责、单纯将案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行为亦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范畴。本案中,不管是采矿区还是有害物质污染的影响区,均属于被告利川市林业局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不仅应当履行,更应当及时、规范、全面地履行,而不能顾此失彼、部分履行,甚至不管落实。因此,利川市林业局因其未继续、全面地履行监管之职,致使大片影响区的森林环境等仍持续受到侵害,法院仍然认定其怠于履行职责。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环保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地履行其行政职能,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该案入选最高法院于2018年6月4日发布的“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 17


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赔偿案(许水云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许水云系金华市婺城区私营企业主。2014年9月26日,婺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婺城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拆除许水云房屋。10月25日,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许水云被拆除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许水云提起行政附带赔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责令婺城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参照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许水云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有关确认违法判决,撤销一审有关责令赔偿判决,驳回许水云其他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城建公司拆除许水云房屋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婺城区政府承担,婺城区政府既未作出征收决定,也未作出补偿决定,迳行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属于重大明显违法,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而非征收补偿责任。关于房屋损失的赔偿,婺城区政府既可以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提供类似房屋进行赔偿,也可以以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支付赔偿款;对于违章搭建,可综合当地政策酌情决定是否赔偿;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结合当地有关营业用房认定标准,赔偿适当期限的停产停业损失;关于屋内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结合有关财产损失清单,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依法确定赔偿金额。因此,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责令婺城区政府对许水云被拆除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和屋内财产损失予以行政赔偿。

推荐理由: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本案确立了市、县人民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国家赔偿责任,强化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司法保护,防范违法行政“零成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有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行政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举证证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系其他主体拆除的,可以认定其为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对强制拆除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违法强拆,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未作出补偿决定又未通过补偿协议解决补偿问题情况下,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依法赔偿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安置补偿等损失。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合理确定房屋等的评估时点,并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本案经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新闻1+1”等栏目广泛报道,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8年第5期。


案件 18


确立“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强拆赔偿案(再审申请人李波、张平因诉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惠民县政府决定在县城行政规划区内进行旧城改造,成立了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制定颁布了实施方案并公告。原告的房屋被列入旧城改造规划范围,但双方未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2015年8月13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故起诉请求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赔偿房屋及财物损失1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县政府辩称未曾实施过上述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县政府工作人员曾参与或实施拆除房屋行为,因此县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的起诉不具备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之间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查明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李波、张平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县政府负有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否则举证责任应由县政府承担。在县政府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推荐理由:

本案确定了“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实践中,强制拆除行为往往并非由行政机关亲自实施,难以查证实施主体具体身份。如何认定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如何确定强制拆除行为责任是此类案件的重大疑难问题。人民群众认为,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由行政机关相对人承担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举证责任,过于苛求,由此导致此类案件往往“案结事不了”,社会效果差强人意。本案中,最高法院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明确和强调了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法定职责,并通过客观、全面分析在案证据的内容及证明力,考虑到被征收人作为弱势一方的举证困难以及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与强制拆除行为之间的高度关联性,最终确立了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有初步证据证明行政机关负有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否则应推定行政机关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妥善处理,切实找准了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发挥了行政审判职能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因征收强拆引发的社会矛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积极意义。本案明确的规则,对今后强制强制拆除房屋类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案件 19


三条凶猛藏獒阻挡不住的“阳光”执行(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院依法执行毛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鼎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件,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毛某停止侵害,从案件争议土地上迁出。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义务主动迁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实地走访沟通,毛某始终不同意自行迁出。通过事先周密的调查,执行法官了解到毛某在院中散养的三条藏獒异常凶猛,每当有人靠近院墙,三条藏獒就发出攻击的狂吠,妄图阻挡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面对这种危险,负责执行的法官危不惧。他们安排专业人士现场将三只大型猛犬麻醉并关入笼中;然后依法对毛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教育,依法、文明、有序地对毛某居住房屋内的个人物品逐件清点,一一登记、照相、录像。清点完毕后,安排搬家公司进入现场有序搬迁。待所有物品搬迁完毕后,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办理了交接手续,被毛某强占多年,面积多达5000平方米的厂房得到顺利腾迁,申请执行人依法要回了属于自己的厂房。

推荐理由:

本次执行,人民法院邀请了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众多媒体记者现场见证、现场监督、现场体验法官的依法、“阳光”执行活动,同时邀请50多家媒体对执行过程进行全媒体直播,吸引了2000多万网民现场“围观”,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大创新。本次执行活动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教育了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同时警示了一大批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守法守信,及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彰显了司法的权威与公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学专家在现场见证后给予高度评价。众多媒体对本次执行活动进行了广泛报道,起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积极作用。


案件 20


7岁伤残儿童依法获得百万赔偿款案(北京顺义法院强制执行因交通致残的皮皮医药费案)

△2018年9月21日,法院工作人员来到皮皮家中,为其发放案款。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2日下午,五岁的皮皮在爷爷的陪同下,在绿化带玩沙子,一辆重型货车从正面撞到皮皮。导致皮皮颅脑严重受损、颅骨骨折、双目失明、前额被取掉、无法闭上眼睛。经法院审理,判决肇事车辆所属的运输公司赔偿皮皮医药费、伤残费等相关经济损失167万余元。但该运输公司法人却迟迟没有将赔款全额转账。无奈之下,皮皮一家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考虑到申请人皮皮是一个双目失明严重伤残的儿童,父母也没有工作,顺义法院立即启动了涉民生执行案件工作机制。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迟延履行且拒不按法官传唤到庭说明情况。面对失信的陈某,皮皮的父母失望至极,要求法官按照判决执行,于是法院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并将平安路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营业执照进行限制变更,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44万余元。后经调查查明,运输公司名下有50多辆京牌货车,执行法官立即查封了部分车辆。在查封车辆的同时,法官利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运输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控,划扣了其银行账户中的43万元现金。但被执行人仍然拖欠80余万元未履行。顺义法院前不久得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几辆货车停在其办公场所附近的停车场。2018年9月14日,法官一行来到涉事运输公司,发现陈某不在,便给其打电话,陈某表示自己在老家,无法到现场。在对公司进行搜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依法查封并扣押五辆被执行人名下的货车。几分钟后,被执行人向法院账户汇款55万元,加上此前已经执行到位的87万元,大部分案款已经执行到位。

推荐理由:

该案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涉民生执行案件工作机制,是执行工作的一大创新。本案的执行,充分彰显了法院执行的威慑力,也给予法院类案执行以参照。对于那些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毫不犹豫采取强制措施;对于生活困难的申请人,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其人文关怀,以最快速度、最大力度把执行案件执行到位。众多媒体报道称,本案的执行,显示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力度与温度。


以下为“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参评案件(排名不分先后):

快来投票吧↓↓

更多新闻


监制/杨继红  主编/李浙 王兴栋

编辑/孙毛宁

©央视新




投出您宝贵的一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