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 | 水壶烫、烟头烧… 安徽女子虐待亲生女儿,法院判了!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综合
备受关注的安徽砀山女子和男友虐待、殴打亲生女儿一案近日开庭审理。宿州市砀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及其男友汪某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和二年零二个月。
被告人百般折磨亲生女儿 致其一级轻伤
据检方指控,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汪某在砀山县烟厂宿舍303室同居期间,在管教刘某的女儿小武的过程中,多次采取用毛巾捂嘴、绳子绑、电线抽、水壶烫、烟头烧、木棍敲打等手段殴打小武,致小武右手掌、臀部、背部等多处受伤。两被告人还往打烂的伤口处撒盐水、抹辣椒,以此对被害人小武进行折磨。10月,砀山县公安局接到女童所在学校老师的报警后介入调查。
经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武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小武被殴打致伤后,两被告人带小武到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治疗。
被告人故意伤害罪成立 有自首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刘某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小武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汪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汪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刘某、汪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经电话传唤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经过,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汪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刘某、汪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
亲生母亲为何会对女儿痛下毒手?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童辉分析认为,结合刘某的文化程度、就业以及婚姻关系来看,小武可能成为她的“情绪垃圾桶”。对于女儿,她并非不爱,只是当她在生活或工作上遇到不如意的事情,情绪把控不住,就拿孩子来撒气。童辉建议,小武需要心理康复治疗,刘某在接受法律的惩罚后,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心理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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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虐童
我国对儿童的保护主要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同时,该法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在我国即使出现虐待儿童的情况,被剥夺监护权的案例非常少,一是因为儿童被剥夺监护权之后,下一步的抚养去向问题不少。二是因为,很多儿童被虐待的情况并不为外界所知,除非严重到为媒体所曝光,很多例子都是因为到了这样的程度才受到广泛关注。而公众的传统观念也多认为对待孩子是监护人的事,外界无权干涉,更遑论积极举报。
四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撤销监护权七种情形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2014年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七类严重伤害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民政部门将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解决剥夺监护权之后的抚养问题。这个意见已经在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然而,要想真正实现反虐待的目的,任重道远。一是配套措施还远远不够完善;第二点是必须改变人们的观念,强化监督举报,不能等到事情已经很严重再来采取措施,因为到那时未成年人的伤害可能已经不可逆。这么做不仅是良知驱使,也应是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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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监制/杨继红 唐怡 主编/李浙
记者/李屹 编辑/吕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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