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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的罪与罚,其他国家的看法

2015-09-08 iWeekly iWeekly周末画报


南京“6•20”宝马案日前出现新进展:警方称肇事司机经鉴定,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量刑可能考虑从轻。

其实“精神病辩护”在国外诉讼中非常常见,在美国,许多一级谋杀案的辩护律师都会从精神病辩护下手,做非死刑甚至是无罪辩护。但目前,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司法界人士,都对于精神病辩护的存在意义、在审判中的重要性,以及精神病鉴定的科学程度争论不休。


为什么会有精神病辩护?

精神病在13世纪正式成为一项辩护理由,被告人可以以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患有精神疾病或缺陷为理由,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其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会允许此类辩护产生?这其实是一种审判的改良。最初,法庭是根据被害人的损失及犯罪导致的后果来定罪的,类似于“不管你处于什么理由,对别人造成了伤害,你就要付出代价”。但这种审判并不完全公正,尤其是在一些自我防卫等案例上,所以“犯罪意图”逐渐成为了审判考量的重要因素。

在精神病辩护中就体现为:因为犯罪者患有精神疾病或缺陷,所以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或者主观认知到这是犯罪行为但无法自控,因此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犯罪”。

英国最早将精神病辩护纳入司法体系;我国和日本的刑法也有相关规定;美国的联邦系统及46个州都采用精神病辩护制度,仅有4个州不允许做此类辩护。

无罪的希望?

虽然许多人将精神病辩护比作脱罪手段,但这并不完全等同于无罪释放。

在被告人提出精神病辩护后,会得到4种判决结果:一是“无罪”,即无论被告人精神状态如何,其行为都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二是“有罪”,即被告人精神病辩护不成功;三是“因精神病而判无罪”,即被告人虽然有罪,但是因其在犯罪时患有精神疾病或缺陷而不负刑事责任;四是“有罪但患有精神病”,即被告人虽然在犯罪时患有精神疾病或缺陷,但仍判其有罪。

比如在今年7月对2012年在科罗拉多州电影院枪杀12人的詹姆斯•霍姆斯的庭审中,霍姆斯的辩护律师就以他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由进行辩护,但陪审团最终否定了辩护律师关于霍姆斯案发时精神失常的说法,认定其有罪。

但在许多案件中,精神疾病的确让许多罪犯获得了自由身。在1981年的斯坦伯格杀妻案中,凶手斯坦伯格连捅12刀致妻子死亡,并在事后报警称家中遭到了抢劫。警方调查后锁定斯坦伯格为凶手,但其本人声称对自己的犯罪一无所知。庭审中,斯坦伯格的律师称其实际上是处于梦游状态,因此在这过程中犯下的罪行不该被指责,而法庭最终认可了这一说法,将斯坦伯格当庭释放。

医学至上还是法律至上?

鉴于“无罪”和“减刑”的诱惑,在许多犯罪事实无可辩驳的案件中,辩护律师都会尝试进行精神病辩护,但这也引发了关于此类辩护最大的争议:被认定为可获得减刑的精神病标准究竟是怎样的?毕竟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这些杀人凶手们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都有点丧心病狂,难道这种“不正常”反而能让他少判刑?

一个很大的质疑是,医学鉴定能否成为“免死金牌”?在1954年被采用的达拉谟规则中,其允许使用医学界标准来界定被告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让精神医学领域专家的鉴定在审判中占了更大的比重。

这一点很快大受诟病:虽然专家有着专业技能及知识佐证,但如果精神病学专家和心理学专家的作证能取代法官的最终审判,那么很可能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让因精神病辩护为无罪的人数大大增加。

该规定在1970年代被废除,将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归属于法官或陪审团手中,而精神疾病鉴定书也只成为一项依据而非“无罪通行证”。在今年对艾迪•劳斯2013年犯下的枪击案的审判中,尽管他出具了创伤后应激障碍诊断书,但法庭仍判处其有罪。

事实上,随着近年来对于精神病辩护的相关法案的逐渐完善,即使有越来越多的人想要通过这条捷径重获自由,但成功率却基本维持在0.85%。而根据一份精神病辩护统计,大约有70%试图申请进行精神病辩护的案件因最终被法庭指定的专家鉴定为“精神正常”而被驳回要求。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在美国,即使法庭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该被告也需要接受强制医疗听证,继续判决是否因其精神疾病或具人身危险性而被监禁。因此在2006年的Clark v.Arizona案中,尽管被告因精神病辩护被判无罪,却依旧因“非常危险”而需要接受强制医疗。

你可能的确有病,但这并不能掩盖你有罪;你的确是病得不轻才会犯罪,但就算不送你去监狱也要送进医院好好监视加治疗——毕竟,法律可不会轻易让“精神病”变为自己的漏洞。

扩展阅读: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此次“6•20”宝马案肇事司机所被裁定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究竟是一种怎样的疾病?

急性精神障碍是包括了多种诊断名称不同的一组精神障碍类疾病的总称。发病骤急为其主要的特点,除此之外,急性精神障碍多是青壮年患者,但具体病因目前还不明确。

急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为病前遭受强烈精神刺激,并且以妄想或严重情感障碍为主,症状内容与精神刺激因素明显相关而与个体素质关系较小。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特点:

1. 以精神病症状为主。

2.发病前有相应的心因。

3.在2—3个月内痊愈。

4.精神症状:以精神分裂症状为主。可伴有各种类型的幻觉或妄想,也存在一定的情绪障碍和行为紊乱,也可能存在短暂的迷惑、定向障碍或注意力受损等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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