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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刚刚这个案子判了

政法频道 2021-10-23


2021年4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诽谤一案。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事件回顾

女子取快递遭偷拍被恶意造谣“出轨快递员”
被传谣“出轨快递小哥”让吴莉(当事人化名)她觉得自己陷入深渊,“不是我想爬就能爬出来的。”

郎某在吴莉所住小区的大门边开了家便利店。2020年7月初,他在当地一个275人的车友群内,发布了一段隔壁快递驿站的视频,时长9秒。在驿站门口等着取件的吴莉出现在视频里,她穿着及膝的碎花连衣裙和白色细带高跟鞋。

同在车友群的何某联系郎某去“耍耍”群友。何某用小号假装吴莉,同扮演“快递小哥”的郎某在微信上聊天,编造二人发生了两次性关系。聊天对话中,两人不仅互相撩拨,还约好了下次上门的时间,并为“约会现场”配上了事先从网上找来的不雅视频和音频。

这段视频先被发在了一个有百来号人的车友群里,后被再次转发至其他微信群中,有人抱着吃瓜、猎奇的心态合并转发了上述内容,还有人为了给自己的公众号赚流量而继续添油加醋,此后“吴莉出轨快递小哥”的谣言开始扩散,引发了大量点击。

△编造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偷拍吴莉的视频

2020年8月7日凌晨,一位北京的朋友在微信群里看到了有人转发的谣言,让两位与吴莉同小区的朋友当面告诉了她。彼时,关于“吴莉出轨快递小哥”的谣言已经在网络上发酵了3天。

就连远在国外的前同事都发来私信说:“你跟别人出轨的事,我们全公司的人都知道了,劝你出门戴上口罩吧。”

“整个人都是懵的。”那个晚上,吴莉反复播放着那段视频。她不明白,在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取快递场景里,自己既没有穿着暴露,也没有任何轻浮的举动,怎么就和后面露骨的聊天记录挂上了钩?

去年七八月份,盛暑天气。原本爱玩、爱逛、爱穿连衣裙的吴莉不敢在白天出门了,夜晚散步也只敢跟在男友的身后,长袖、长裤、帽子、口罩一样不落,热得浑身都汗津津的。

忍无可忍之下,吴莉选择报警求助。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公安分局就此事发布警情通报。造谣者郎某和何某因诽谤他人被行政拘留了9日,并录制了道歉视频。

但吴莉表示,在录制道歉视频时他们多次修改 。“一再跟我们讨价还价,避重就轻。他们的道歉不具备任何诚意。”

事件发酵后被公司劝退之后查出抑郁
2020年8月15日,吴莉接到公司人力电话,对她进行劝退,“人力告诉我,让我在家好好休息,并且利用休息的这段时间再找找工作。”男友徐健(化名)的工作需要频繁出差,为了照顾她,也离职了。

那段时间,吴莉时常会在家漫无目的地绕来绕去,“一旦停下来,就感觉内心里有什么东西要炸出来了。”

9月8日,在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床心理科,吴莉被诊断为抑郁状态。

在咨询律师后,吴莉开始通过微信、微博向大家发布求助信息,希望大家把看到谣言的渠道截图给她,作为之后维权的证据。一共有198位网友发来信息,统计后发现,这条谣言在微信群、公众号等渠道的阅读量至少达到6万多人次。

△吴莉收到了198位网友给她提供的谣言传播渠道

吴莉和徐健今年3月从北京搬到杭州,二人原本打算年内结婚,但计划被突如其来的谣言打断了。自始至终,令吴莉困惑的是,“明明自己什么都没有做,(为什么)这一切的后果都是我一个人在承担?”

郎某表示,等法院的判决下来,自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原本就是发在群里大家开个玩笑的事情,发完之后两三天我就在群里澄清了,说这假的。没想到后来被转出去后闹得这么大。” 

“我哪怕不要一分钱赔偿,也得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犯法。”在吴莉看来,她需要法律给一个答案,才能为这件事情画上一个句号。

2020年10月26日,自诉人谷某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向余杭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郎某某、何某某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谷某某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郎某某、何某某的刑事责任。12月14日,余杭法院立案受理谷某某诉郎某某、何某某诽谤案。

2021年2月26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天上午开庭前,记者再次联系上了吴莉。她说很感谢司法机关的支持和帮助,这让她觉得不是自己一个人在战斗。

之前,吴莉被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你对量刑和赔偿有什么诉求?”

“说实话,我没有具体的想法,法院立案对我来说就已经有结果了,立案就意味着这事是违法的,造谣伤人是要付出代价的。”吴莉说,她只希望那些还在试图开玩笑的人在开玩笑之前能想一想:我要开这个玩笑吗?

吴莉曾经来过杭州许多次,也不止一次地留恋过这里的山山水水,“希望我的故事能帮到更多人,我相信接下来的生活是崭新的、美好的。”姑娘这样说道。

+新闻多一点:

1、自诉案件转公诉,意味着什么?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了解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最终审理判决的。但我国法律也规定,对于一些没有危害到国家和社会利益,但是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起刑事自诉。其中,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就是可以自诉的案件类型。
那么,吴女士提起自诉10天后,案件为何突然转为公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案件通报中写到,与以往口口相传、社区传播诽谤不同,类似本案被害人吴女士遭受的网络诽谤案件发生后,寄望于公民个人按照刑事自诉程序自行取证或者由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以追诉犯罪、维护权益,显然会遇到重重困难,只有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公诉程序,才能及时有效追诉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吴女士亲历的这起案件,在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什么样的信号?法学教授在线解读
“这起案件能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其实表明了我们的司法理念正在进步,民众的法治素养在提升,民法典时代人格权保护呈现更立体、更完善。”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地方法治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俞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过去我们只知道诽谤罪和侮辱罪一样,同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范畴,在全国范围内都鲜有现实判例。所以当吴女士开始刑事自诉时,很多人并不看好。但其实《刑法》246条第二款对诽谤罪、侮辱罪明确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是本案转为公诉案件的法律根据之所在。”俞锋认为,本案与普通诽谤的关键区别在于,被诽谤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互联网传播的方式已经远远区别于传统的诽谤方式,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侵害社会秩序。
在俞锋教授看来,司法机关对这起案件的关注和进一步办理,不仅为吴女士主持了公道,为网络空间的综合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更对那些抱着“网络属于法外空间”“没有接触性的身体伤害就是无害”“轻罪等于无罪”等错误认识的法盲们敲响了警钟。
不过,俞锋也从吴女士遭遇诽谤后所承担的痛苦中看到,我们现有社会治理体系中,对此类案件被害人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创伤治疗的专业型心理服务供给,针对被害人“社会性死亡”的救助机制等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相关立法和服务亟待完善。

来源:杭州日报  编辑:丫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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