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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

反过来怪树太好爬、景区没风险提示?

这则新闻引发网友热议

评论跟帖数高达20万!



事情是这样的:

近60岁的吴某,

去年5月在广州某山村景区,

爬上河道旁的杨梅树摘杨梅。

由于树枝枯烂断裂,

吴某从树上跌落,

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网络配图


随后家属将景区管理方村委会告上法庭,

索赔60余万。


家属的理由:

树太好爬、景区未提示风险


该景区作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其核心区域的河堤两旁有不少于50株的杨梅树。由于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每到杨梅成熟之际,都有大量观景人员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甚至进行哄抢,景区从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据悉,河边的这些杨梅树,

属于当地村民委员会所有,

并未向村民或游客

提供免费采摘杨梅活动。


争议焦点:

景区该不该担责?担多少?


● 法院认为,吴某作为成年人,未经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 在本案中,杨梅树本身是没有安全隐患的,是吴某不顾自身年龄私自上树导致了危险产生。


● 村委会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吴某从杨梅树上摔落受伤后,医务室相关人员已下班,且被告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是这么判的!

酌情认定景区承担5%的责任,

村委会向吴某亲属赔偿45096.17元。


昨天,这则新闻上了最热榜

并且已有20万跟帖!



不少网友觉得死者明明自己行为不当,应该自行承担后果:


yongxian008:这都去告,脸还要不?


灵魂U香气:一个贼偷东西摔死,还要怪主人没提醒,简直笑话。


火:明明是老人自己素质低下导致自己殒命,却把责任推给别人。


钟少不叼你:这5%的责任定的,也是纵容了无赖行为。老虎不放过,现在连一动不动的树也不放过了!!!


xiehaosz:这种属于耍赖,属于死哪讹哪的代表作。


也有很多网友觉得景区5%的责任没毛病:


邱大仙:家属不要脸归不要脸,法院判的没毛病。


LeffWalker:5%的责任追责也是合情合理,毕竟景区没有负起警示责任。


motomimost: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管理者责任,这个因为是原告自身过错为主要责任,所以管理者责任减轻。


青衫遮不住:不算和稀泥啦,事实清楚,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应该说对当事双方都很公平。


有网友认为不可助长“无理索赔”之风:


我是你姑姑:是不是以后每棵树都要挂牌子?每辆车都限速20公里每小时,这种常识性的东西,成年人本来就该有所判断和甄别,这种责任判定就是和稀泥。


舞水笑笑:竖个牌子!“喷洒农药~毒死不赔!”然而真有人毒死了!法院还是判赔!


这个逗比:遇上这样的人,哪怕是有标志牌的防护措施,他也一样要爬,摔死了也一样要告景区。景区出于人道主义也还是要赔一些。


还有网友说,按这个思路可以告的理由很多:


阿伊土鳖公主:树太好爬,找树索赔啊


波杰克马克:下次告地球嘛,为啥一直转个不停,把老年人晃下来了?


Amcat_:请景区以毁坏公共财产要求家属索赔树木损失和保养费用。


shfax99:公园应该告老人的死亡给公园带来了负面影响,导致游客量下降,给予经济赔偿^_^


有网友则表示法律和常识两回事,管理方必须尽到义务:


作风优良:这判决个人认为没毛病,老人贪便宜没错,但园方有告知警示等义务,理应负相应管理责任。法制健全的欧美国家这样判决多了去了。


pchou:杨梅掉地下,踩到滑到受伤;杨梅掉地上,一蹲一起的捡了太多次,腰肌受伤;抬头看杨梅没注意脚下路,摔倒撞到受伤。需要太多提示了,想起来德国小孩在公园飞无人机的案例,一个告示牌上几十个图像提示。


无言独上西楼:记得美国有个老太太麦当劳还是肯德基的喝热饮烫到了,告到法院判赔几十万美元。还有欧美很多产品的警示图会让人感到及其不可思议,完全是把顾客当傻子看的感觉。法律不是常理或道德,底限不同。


你怎么看?


来源:新闻晨报(shxwcb)

值班编辑:郑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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