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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儿子离婚,杭州父亲起诉小两口还百万购房、车位钱!儿媳不同意!法院这样判...

93记者陈杨 通讯员: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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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市民老李有一个儿子小李,是个80后。2010年3月5日,儿子小李与年龄相仿的小红登记结婚。


小夫妻结婚买房是头等大事。如果父母有能力,出资为子女买房也是常有的事。


2013年7月19日、7月24日、7月25日,老李陆续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将67万元交付给小李。


小李为这笔借款还出具了一份借条,写明“上述款项用于支付购买杭州市某区房产的首付”。


买了房,车位也不能少。2013年12月30日,老李又将15万元交付给小李。


小李同样出具借条一份,写明“该笔款项用于支付杭州市某区车位款”。


有了房和车位,小夫妻也要经营起自己的生活。2016年2月24日,因小李和妻子小红经营买卖需要,老李又将存有的20万元的银行卡(卡内余额为20万元,另有5万元POS机押金)交付给小两口使用。


小红在金额为25万元的借条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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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看似万事俱备,小两口后面的生活却越过越不顺。2017年8月,小红向富阳法院起诉要求与小李离婚。离婚的理由是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小李也同意了离婚。


离婚的事过了不久,老李至富阳法院起诉,要求小李与小红共同归还借款共计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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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承办法官金法官说,三份借条上累计的借款总金额是107万元。但由于老李2016年给小夫妻的银行卡中,有5万元是押金。户主老李可以自行取出这笔钱。所以,老李最后要求小夫妻偿还的借款是102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儿媳小红对公公的做法不认可。小红说,这些借条都是近期为诉讼出具的,双方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另外,这102万元应该算老李对两夫妻的赠与。即使这102万元属于借款,也应当是小李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认为,本案中,老李在交付钱款时并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小李和小红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前曾向老李主张过赠与关系而老李以其行为默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且两夫妻出具的借条正是对款项性质系借款的确认,故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的事实依据不足。

民间的确存在子女经济状况不佳时,父母倾囊相助为子女购房、购车、创业等传统习惯,但这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实践中父母出资也不能必然认定为赠与性质。


在法律意义上,子女一旦成年,父母已尽抚养义务,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是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并非父母应负担的法律义务,没有明确约定是借款并不代表为无偿赠与,如果是赠与性质必须父母明确表示。


本案老李出资时并未明确表示赠与,出资款项应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


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用于购房、购车位及经营摊位所需,系家庭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所需,且购房、购车位的利益及经营所得均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小李和小红共同偿还。


如果没有明确表示,父母对儿女的资助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是无偿赠与!支持法院判决的点大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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