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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两名越狱罪犯:一人第三次“脱逃”,一人曾参与绑架杀害11岁儿童

扬子晚报 2019-05-23

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昨天发布协查通报,称两名罪犯越狱。一名脱逃罪犯叫王磊,该犯因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2017年12月减为无期徒刑。另外一名脱逃罪犯张贵林,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公开资料显示,该人曾犯过两次脱逃罪。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昨晚发来最新通报称:已成立脱逃案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武警进行追捕。根据有关线索,罪犯目前脱逃行踪仍在辽宁境内,现正在全力抓捕中。

辽宁全省紧急行动

经与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确认证实,“十一”期间,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两名重犯从监狱逃脱,两名逃犯此前分别被判死缓、无期。10月4日,凌源第三监狱发出协查通报,确认了逃犯身份信息。同时,请广大群众及时提供线索,如发现此二犯,可以拨打110报警,对提供线索毎抓获一名罪犯,狱方将给予十万元人民币奖励。


凌源第三监狱称,目前(指二犯前),全国还没有出现过服刑罪犯成功逃脱的先例。凌源第三监狱督促两名逃犯马上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昨天下午发来情况通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两名罪犯脱逃后,辽宁省委省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迅速组织抓捕。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成立了脱逃案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武警进行追捕。当地监狱管理系统一位工作人员说,(当地监狱管理机构)已经成立指挥部,协调公安、武警现在正在全力追捕,目前掌握的情况显示,他们还在辽宁境内,没有出省。



越狱细节披露

目前网络上针对逃犯逃脱的原因披露,为两名犯人逃走时偷走了狱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夹带的门禁卡逃出监狱。知情人士向中国之声透露:这个情况到目前还没就是进一步核实,监狱调查反映嫌犯可能破坏窗户、铁栅栏之后脱逃。


逃犯之一王磊曾参与绑架杀害11岁儿童

监狱方面的协查通报中,两名脱逃犯一人叫王磊,汉族,1985年3月7号出生,初中文化,该犯因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7年12月28号减为无期徒刑,2016年12月22号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相关刑事裁定书显示,罪犯王磊曾于2013年12月参与绑架杀害一名11岁儿童。王磊的朋友屈登奎因琐事对邻居心存不满,遂产生绑架对方11岁的儿子以勒索钱财之念,并纠集王磊参与。


2013年12月26日15时许,屈登奎乘坐王磊驾驶的面包车,在男童放学回家路上等候,男童经过时,屈登奎下车将其强行带入车内,王磊驾车开到一片稻田地。随后,王磊用屈登奎的手机与男童的家长取得联系,要求准备赎金50万元并威胁不许报警。为防止罪行败露,屈登奎提出杀人灭口,王磊同意。屈登奎在车内掐住男童的颈部,王磊用毛巾堵住其口部。为了防止男童未死,王磊又按屈登奎的要求用扳手击打其头部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后二人用稻草掩盖尸体并点燃后驾车逃离。



逃犯之一张贵林曾两次脱逃

另一人名为张贵林,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该犯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4年6月12日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根据多种信息核对,有媒体指出张贵林还曾在2014年因与狱友发生争执、冲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份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贵林又名“张飞”,2001年7月11号因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9月18号刑满释放。2009年1月19号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值得关注的是,其在2011年和2012年两次因脱逃罪,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及两年,最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无期徒刑等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贵林一审判决书显示,其曾两度犯逃脱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刑法专家:重刑犯越狱将如何惩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表示:很多国家规定,普通的脱逃一般判的很轻。因为犯人脱逃,这是人性使然,所以不要过分的责怪他。但在脱逃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监狱设施损坏,处罚很重。中国也有类似规定。一旦罪犯以脱逃罪抓回来以后定罪判刑——比如判有期徒刑,和原来的无期徒刑合并,这就意味着它这个新犯的罪所判的刑,在这个原来的刑罚执行里面体现不出来。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来说,此次脱逃,两名重刑犯将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刑罚?阮齐林表示: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新罪的话,肯定影响减刑假释,“如果是无期徒刑,可能就会导致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推迟。第二点,犯罪人判了无期徒刑还越狱,表明他的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威胁比较大,那么就不该给他减刑,但他新犯的罪被判刑以后,又和无期徒刑合并体现不出来,所以这种情况之下,根据司法解释,应该推迟他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间。”


此外,我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监狱管理问题,目前相关部门未过多披露。


凌源第三监狱协查通报中提供了两位联系警官电话:


李警官13384218765

于警官15694216685


广大群众如果发现脱逃的王磊、张贵林此二人,请及时与监狱或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联系。


来源|中国之声(zgzs001) 综合 中新网 新华社  新京报 辽沈晚报

编辑:天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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