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又变卦了?
台当局称要求港府协助台方人员赴港带走陈同佳,学者:出尔反尔故意刁难
台当局称要求港府协助台方人员赴港带走陈同佳,学者:出尔反尔故意刁难
触发香港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的“陈同佳案”当事人陈同佳最快将在23日出狱,其有意赴台“自首”却被台当局拒绝。而台陆委会22日又声称已向港府致信,要求其协助台方赴港人员确认疑犯身份,并协助将其带回台湾。
对台方前后一系列举动,大陆学者向环球网记者解读称,台湾的司法没有办法简单地延伸到香港,台方所言派人到香港带走陈同佳的要求并不符合法律常识,他们在明知不可能的情况下还提出这种一厢情愿的要求,是在刁难香港特区政府,为案件妥善解决制造障碍、设置法律难题。
陈同佳被关押在香港监狱(港媒截图)
综合台湾“中时电子报”香港“无线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台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10月22日在记者会上声称,下午通过既有渠道致函、致电特区政府,提及台方将派员赴香港押解陈同佳回台湾受审,以及要求香港特区政府进行协助。
陈同佳涉嫌于去年2月在台湾杀害女友潘晓颖,目前正因“洗黑钱”相关罪名在香港服刑,23日将刑满出狱。据港媒日前报道,陈同佳日前已向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致信,称愿赴台湾自首,但台当局20日却表态拒绝陈同佳入境。
邱垂正10月22日开记者会提及“陈同佳案”(港媒截图)
如今台当局又要求港府协助岛内人员赴港押解陈同佳,对此,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分析称,岛内机构的权力不可能想当然地在香港特区行使,陆委会的要求纯属是一厢情愿之举,是明知不可能,还不负责任地“甩锅”给香港特区政府的政治姿态而已。
李晓兵批评,这种小动作明显是在明知台湾、香港两地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况下故意刁难特区政府,并制造各种被动的局面的做法。
他分析称,在台湾、香港法律通道未打通的情况下,最便捷、最合理、成本最低,且最能让各方接受的解决方案就是陈投案自首。在其入境台湾后,台方大可以在“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对进行调查,根本没有必要派人到香港。
然而台当局的做法却是,先在17日要求特区政府“积极续押追诉”,又在20日拒绝陈同佳入境投案自首,22日又要求特区政府协助台方人员去香港带人回台湾。李晓兵批评,这一系列做法出尔反尔,实际上是在“踢皮球”,但台当局的“脚法”不怎么样,实际上给案件的妥善解决制造了障碍、设置了法律难题。
至于这种操作的深层次的目的,他认为,台当局是想让台湾岛内政治人物可以继续拿“陈同佳案”为己所用,只要把案件进展阻挡下来,令其“卡住”,就能继续借此案攻击香港特区政府,还能把命案的责任推卸给特区政府,达到迷惑岛内老百姓,同时拿香港“修例风波”带来的种种乱象给自己“加分”的效果。
被问及台方22日举动是不是因为在拒绝陈同佳自首之后舆论反弹太大,出损招转移视线,李晓兵认为是这样的情况。他说,台当局先拒绝陈同佳自首,后又要求去香港带人,这只会让岛内民众看不明白,“你这到底唱的是哪出”。
而在岛内网络上,环球网记者也确实发现,有网友在台陆委会22日这番表态后表示疑惑:“那昨天是在拒绝什么?”↓
据香港《文汇报》22日报道,在得知被拒绝入境台湾后,陈同佳曾表示“无奈”。
此外,就台当局对陈同佳赴台“自首”一事的态度,岛内也有反对声音。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针对蔡英文当局在“陈同佳案”一事上的做法,台当局前领导人马英九22日表示,陈要赴台投案,蔡当局只会不断说必须先建立司法互助。他说他支持台港之间签订司法互助协议,但这与陈投案并不抵触。“先就个案同意嫌犯来台受审,以此建立台港司法互助实务的范例,不是更好吗?”
报道称,马英九在受访时曾一度哽咽称,“将心比心,我也是两个女儿的爸爸,想到她爸妈心中的痛,我真的非常非常难过”。当被台媒记者问到情绪是不是有些激动时,他说,“真的是非常生气”。
此外,针对蔡英文当局在“陈同佳案”一事上的做法,《环球时报》日前也曾刊出社评批评称,陈同佳如果赴台自首,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它完全可以作为一个纯刑事案件在法律层面最终了结。“只是台湾当局想得太多了,选举临近,蔡英文和同僚们高度敏感,对有可能影响民进党选情的任何风险都全力提防。一旦陈同佳来台成为新焦点,是否会对选举产生某种微妙的冲击呢?蔡英文当局恨不能用超级计算机加以研判。”
最新消息
香港律政司就台湾杀人案有关法律事宜发表声明
针对有看法指香港有权处理台湾杀人案,律政司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发出以下声明:
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对香港法律有清晰了解的人必然会明白在刑事司法管辖权方面,香港是奉行“属地原则”,一般只会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境内,才会有司法管辖权。就有意见指出“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为香港居民,且预谋犯罪地在香港,港方应有司法管辖权”,律政司必须再次重申,已经对案件谨慎和全面地考虑警方的调查及所得的证据,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疑犯清洗黑钱的罪名,并没有足够证据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检控。
律政司的刑事检控决定,均是严谨地按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独立地作出,并只会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律政司绝对不会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再者,若疑犯在香港被判无罪,基于“一罪不能两审”的法律原则,他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未必能够就同一犯罪行为再被起诉,最终可能不需要负上相关的法律责任。任意要求检控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既不负责任,也不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
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毕后均会获释,政府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将释囚任意继续拘留。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政府部门都必须依法执行职务,不能随意行使职权。
把违法的人绳之于法,是每一个文明社会应有之义。犯案者因应通缉令而自首,并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能够使公义得以彰显。断然拒绝犯案者自首,是罔顾公义及极不负责任的做法,亦有违法治的精神。
2019年10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11分
来源:环球网/ 小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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