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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生育支持措施!国家卫健委发布!

央视新闻客户端 环球网 2022-08-17

国家卫健委于8月17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国家卫健委:截至2021年底,我国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为2.03个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介绍:2019年以来,卫生健康委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会同各级各部门扎实有序开展托育服务工作。


一是政策法规体系逐步构建。2019年、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托育服务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未成年人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家庭教育促进法,都增设了托育服务规定。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医疗卫生体系规划、国民健康规划等都对发展托育服务作出了部署,各地也将托育服务纳入本地“十四五”规划。教育部在本科和职业教育阶段增设托育相关专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社区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国总工会推动用人单位发展托育服务等,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和制度。


二是标准规范体系有序完善。2019年以来,国家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登记和备案办法、保育指导大纲、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营养喂养指南、消防安全指南、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大纲,修订保育师等托育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指导各地做好工作,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三是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断扩大。2020-2022年,国家卫健委会同发展改革委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20亿元,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超过50亿元,累计新增约20万个托位,推动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深入医育结合,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通过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提供妇幼保健服务、健康教育服务、0-3岁儿童健康管理等,积极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服务。


截至2021年底,每千人口托位数为2.03个,与“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4.5个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指导意见》从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等方面都明确了具体措施。相关部门将全力推进托育服务建设,呵护好0-3岁婴幼儿这个最柔软的群体。


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首要因素,城市中超1/3家庭有托育需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介绍:国内调查显示,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城市中超过1/3的家庭有托育需求,但供给明显不足,特别是普惠性服务供不应求。各方研究和国际经验也表明,发展托育对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生育意愿,具有显著效果。为此,《指导意见》重点围绕5个关键词下功夫,也就是“基本、普惠、投资、收费、减负”:


基本,就是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意见》提出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突出对幼有所育的基本民生保障。


普惠,就是着力增加普惠性服务。发展公办托育机构,带动社会力量投资,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建设社区服务网点,探索家庭托育模式,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通过以上多种渠道,鼓励多方积极参与,有效扩大普惠性服务供给。


投资,就是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建设补贴,通过中央投资的支持和引导,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投资力度。

收费,就是规范各类服务收费。明确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合理确定托育服务的价格。


减负,就是减轻机构经营负担。托育机构水电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各地要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纾困政策。


央视新闻报道截图


国家医保局: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生育费用可通过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介绍:近年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持续增长,覆盖面进一步扩大。2021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指导意见》提出指导地方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健全完善制度。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方很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因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制度,也充分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


二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支付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相关保障。


三是促进灵活就业女性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此外,地方实践中已有部分地区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实践效果良好。《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探索的方向,更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医疗和生育保障权益。


住建部:全国已开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解决700万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潘伟介绍:解决青年人、新市民的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提高城市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青年人是生育的主体,解决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有利于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安居乐业。


一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和青年人供应,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注重职住平衡。近两年,全国已开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56万套(间),能够解决700万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十四五”期间计划建设筹集870万套(间),能够帮助2600多万新市民、青年人改善居住条件。


国家发改委:人口要素具有基础性地位,要始终作为发展中最核心的变量来考虑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介绍:人口要素具有基础性地位,要始终作为发展中最核心的变量来考虑。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将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融入各项工作:

一是纳入发展规划。“十四五”规划《纲要》对此专门作出部署,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释放生育政策潜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在仅有的20项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中,列入了托育目标,也就是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要达到4.5个。

二是完善政策体系。聚焦婴幼儿无人照料的关键痛点,不断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融资、人才等方面支持政策,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多渠道扩大普惠托位供给,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同时,积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深入实施家政“领跑者”行动、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家政信用建设行动三项措施,让家政在婴幼儿居家照护上提供更多支持。

三是实施专项工程。为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实施了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工程,支持省级妇产、儿科及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将支持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支持儿科类国家医学中心建设,集中攻关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疾病解决方案。


全国总工会开展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 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洪莎介绍:近年来,各级工会不断探索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方式载体,聚焦青年职工婚恋、孩子课后无人看管难题,为职工提供“会聚良缘”婚恋交友、工会爱心托管等服务。特别是去年以来,全国总工会开展了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是新时期工会组织帮助职工解决托育难题的一项具体举措。

一方面,全国总工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已联合印发通知,启动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工作,以此带动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在托育模式上,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鼓励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在单位内部兴办托育机构。对于利用自有场地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支持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推荐申报。在支持保障上,对推荐申报成功的用人单位及相关工会组织,将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联合组建全国爱心托育工作专家组,为各地提供公益讲座、辅导培训等,并参与用人单位托育服务指导工作。

另一方面,联合召开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工作推进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部署推荐申报工作。同时加强与有关部委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等。


国家医保局: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介绍: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提出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坚持基本保障。社会保障领域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支撑能力,又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

二是均衡地区间待遇差距。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生育奖励假,整体看,各地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不相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引发攀比。

三是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实践证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影响男女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生育意愿,宜统筹考虑各方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生育支持体系。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史迎春 刘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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