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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6

记者邵璇、杨隆曼

本文为贵州交通广播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7年12月28日,贵阳轨道交通1号线首通段开始试运营。如今,1号线后通段建设全面提速,力争在今年4季度实现全线试运营……一条条好消息传来,把市民的视线聚焦在贵阳轨道交通上。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经2017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条例》第三十三条指出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文明乘车。乘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并接受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采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车。乘客超程超时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有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采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车行为  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精神病患者、智障者、醉酒者、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乘车,应当有健康成年人的陪护。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采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公司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处以线网最高票价5倍金额的罚款。




将设置便民服务


《条例》明确指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乘客遗失的物品,应当及时公告招领。公告发布满30日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13类危害安全运营的行为被禁止


《条例》明确禁止了13类危害安全运营的行为。包括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入标识的区域;强行上下车;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电扶梯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等。


其中,修建妨碍行车瞪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嘹望的树木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实施以上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类影响运营秩序、环境卫生的行为被禁止


《条例》明确禁止了15类影响运营秩序、环境卫生的行为。包括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拉客揽客,擅自兜售等;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饮食服药除外);使用滑板、 滑轮鞋、电动平衡车等进站、乘车;携带气球、尖锐物品以及超大行包进站、乘车等影响运营秩序、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犯规定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颁布,将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及时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各方行为和维护各方利益,为迎接轨道交通1号线全线试运营做好充分的准备,更好适应城市轨道交通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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