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和每一辆车有关!《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即将实施,你关心的问题在这里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贵州省司法厅 宣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制作


    随着全省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提升,停车设施供给不足、停车秩序混乱、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停车难”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强烈关注的民生问题。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范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将助力于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停车场主管部门

    《办法》明确了停车场主管部门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也就是说,群众关于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有了清晰明了的诉求部门。


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条件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各职能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在城市中心区外围的轨道交通站点、地面公交枢纽、旅游集散中心等区域应当配套建设换乘公共停车场及临时停车场

  • 新建商品房住宅时,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行停车场的配建(1:1),鼓励按照高于一户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行停车场配建。

    (图片源自视觉中国)

  • 停车场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等系统,设置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及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及安全。

  • 新建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百分之十。已建成的,须根据业主需要建设、改造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图片源自视觉中国)

    配建停车场与主体工程须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不满足配建标准和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停车场的服务管理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和停车诱导系统,发布的停车信息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共停车场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图片源自网络)

    特别关注:《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专有停车位停车收费,由所有权人、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专有车位使用人共同协商确定。住宅小区用于车辆停放的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场设置障碍妨碍车辆停放、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范围或者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损毁停车场设施,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图片源自视觉中国)

    停车场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戳“好看”提醒更多人!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