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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怀孕后, 丈夫却不想要这个孩子了

2017-05-19 王晓璐 东方卫报

     婚后没有孩子,夫妻俩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女方成功受孕后男方却反悔了,而女方坚持生下了孩子。这个孩子是否属于婚生子女呢?针对案例,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郑宇律师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配图来源于网络

     2000年5月1日,李女士与郭先生登记结婚。2004年,郭先生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处建筑面积为45.08平米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因婚后一直没有孩子,2006年1月,李女士和郭先生共同与某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了人工授精协议书,李女士接受了人工授精,成功怀孕。就在当年6月,郭先生因病住院,当他得知自己患上癌症后,向李女士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女士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想要生下孩子。两人因孩子的事争执不下,2006年7月20日,郭先生在医院立下了自书遗嘱,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的孩子,并将婚后购买的房屋赠与其父母。

     同年8月23日郭先生病故,李女士在两个月后产下一子。李女士没有工作,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靠着打零工生活。此外,她持有与郭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8705.4元。而郭先生的父母与李女士居住在同一个小区,均有退休工资。

     面对郭先生所立遗嘱,李女士觉得无法接受,协商无果她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女士认为,郭先生遗嘱中赠与其父母的房屋属于她和郭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的儿子出生后,郭先生的遗产应当由妻子李女士、孩子与郭先生的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李女士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考虑其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她和孩子给予照顾。

     庭审中,郭先生父母辩称,郭先生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房屋赠予他们,所以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他们认为,李女士的孩子与郭先生不存在血缘关系,郭先生在得知病情后也明确表示过不要这个孩子,同时在遗嘱中声明此点。郭先生父母觉得,李女士坚持要生下孩子,那她就应该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郭先生的法定继承人。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涉案的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给付郭先生的父母133442.4元;李女士给付孩子45182元(由李女士做为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

配图来源于网络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郑宇律师说。案例中,案涉房屋应属郭先生生前与李女士夫妻共同财产,郭先生所立遗嘱涉及处分李女士的房产份额,该遗嘱部分无效。“因为郭先生立遗嘱仅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他的父母也只能遗嘱继承属于郭先生的房产份额。”郑宇律师说。

    郑宇律师提醒,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所以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对该房屋价值委托评估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屋价值后,作出的判决对事实查明以及法律适用均是正确的。”郑宇律师说。

                                          本报记者  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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