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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抢红包也是犯罪? 鼓楼警方连破多起案件,打击电商虚假交易犯罪

2018-01-08 东方卫报

电商平台因便捷、便宜的消费理念,交易量逐年增长。不过,在辉煌的数据背后却隐藏着大量的虚假交易。据悉,某电商平台每年查获虚假交易卖家超过100万家,涉及交易约5亿笔。据某公司不完全统计,仅去年7-9月开展满减活动期间,共计补贴4亿多元,其中经过大数据云计算识别出的疑似虚假交易金额约8000万。事实上,有人就从这些电商平台的优惠中嗅到了“商机”,通过虚假交易(俗称“刷单”)赚取电商平台的奖励,从中牟利。

近日,鼓楼警方侦破多起针对电商平台犯罪的案件。

骗取抵扣券567张

获利25万余元

2016年10月,王某和马某在浏览网站时发现,某论坛中有关于一个电商平台返券漏洞的帖子。二人当即在该电商平台里操作,购物后发起退款,果然发现可以利用电商确认退货与交易关闭的时间差,领取全额抵扣券,再使用抵扣券购买商品。他们“欣喜”地认为这是个“绝妙的赚钱窍门”,迅速在该平台注册账户三十多个。

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王某和马某利用漏洞,骗取电商平台全额折扣券并联合黄牛倒卖变现并从中获利。二人合计骗取全额抵扣券数量567张,总价值254950元。


“这些事情都是我干的,我知道扰乱了平台的正常秩序,但是我怎么会触犯刑法呢?”被警方抓获后,王某还感到很委屈。


警方介绍,王某、马某的行为,在目前的“刷单”犯罪中颇有代表性。

“某种意义上说,这也算得上是至今处于野蛮生长阶段的‘互联网+’时代中一个迈不过去的坎儿。”民警表示,为了获取客户,乃至增加客户的黏度,无论商户还是为商户提供空间的电商平台,都要砸进大量资金推广,其中最好的方式莫过于直接返利。“王某和他的‘同行’们就是掌握了电商的这一营销模式,然后去寻找平台上的漏洞,从而非法获利。”民警说。


自买自卖自行刷单

贪利之徒刷单诈骗

警方介绍,随着电商平台的逐步推广完善,美食外卖、跑腿代购、上门服务等成为一大帮“懒人”的首选。2017年4月,花某在使用某外卖平台点餐时,发现平台红包数额巨大,他暗自揣度,“这红包可以变现该多好。”随后,花某几经试验后开始操作,他先后注册虚假线上店铺40余家,利用外卖平台开展的满减优惠和随机红包活动,雇佣张某等刷单手,利用刷空单虚假交易手段骗取平台的满减优惠和随机红包补贴,犯罪金额高达10万余元。

无独有偶,2017年2月至7月间,犯罪嫌疑人马某、蒋某等利用某直播平台充值业务中支付渠道(苹果iTunes系统)和APP的系统漏洞,以虚假充值方式,使用同一充值订单,反复闪退或者断网,多次获取虚拟货币,并将非法获得的虚拟货币卖给他人获利。经查,蒋某、马某非法获取的虚拟货币价值人民币100万余元。


所有电商平台都有明确的规则:不允许商家自买自卖自行刷单,但是不少贪利之徒还是发现了其中的漏洞。


取财需有道

非法占有电商平台财物是犯罪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扑向刷单行业,但是很多人不明白,刷单是否为犯罪。警方介绍,有不少人,在套取电商平台满减、返券等优惠,赚取不当利益时,固执的认为自己并不属于犯罪,只是属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并没有触犯刑法。


对此,汉中门派出所连破四起该类案件的民警王巍告诉记者,为赢取电商平台奖励的刷单,是不同于网店为增加交易量的刷单的,前者刷单的目的是获取电商平台的奖励,有非法占有电商平台财物的目的,属于诈骗;后者刷单的目的是虚构交易量,欺骗消费者,涉嫌欺诈,不构成诈骗。

通过刷单赚取电商平台的奖励从中牟利的实质,是以赚取电商平台的奖励为目的,虚构交易,骗取电商平台的奖励(这种奖励往往是可以间接或者直接变现),数额较大的,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因此,警方提醒大家,不要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利,也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致使自己悔恨终生。


通讯员 鼓公宣 张艺月

东方卫报全媒体记者 徐杨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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