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在这里,也想提醒有关方面,面对复杂的时代与社会舆情,以往简单的公文披露,已远远不够。
文 | 抓小妞
“北京”“商场”“抢孩子”,当这三个关键词加在一起时,一起“北京丰台区某商场光天化日竟然抢孩子”消息便在这个国庆期间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网络配图
10月6日,北京警方通报“北京丰台抢孩子”事件,经核查,系老人李某某因常年看不到儿媳和孙子,纠集朋友欲抢回孙子,当日依据手机照片和身形将住在同小区的事主张女士错认为自己的儿媳,进而变为“抢子事件”。据了解,当日老人集结了朋友分头去儿媳小区,因儿子先期生气离开等巧合,产生了一群人辨错儿媳抢错娃的闹剧。
与此前警方的通报及各家媒体披露的细节对照,此次警方的通报集中回答了以下几个质疑。
首先,李某某是否真的认错人?
原来此案过程中由于出现多种巧合,比如李某的儿媳与事主张女士恰巧住在同一小区,并在体态上具有一定的相似度,孩子的年龄相仿等细节,导致李某某将事主张女士认成自己的儿媳,并发生了误抢孩子的情况。
为了还原当日事件情况,警方还公布了相关监控视频,通过视频可以发现张女士确实从脸型、眼镜和体态上很像老人儿媳张某某。且除李某某远距离观察将人认错外,来“帮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没有见过李某某儿媳本人。
其次,有媒体报道称,高某某的家属称,高某某在天津家中。为何她没有被行政拘留?
警方通报称,丰台分局依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后,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李某、沙某某、运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并在调查清楚后已经和事主说明情况。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脏病、脑梗、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停止执行拘留。
此外,案件的另一个争议在于,奶奶“认错孩子”继而“抢孩子”是否就可以不用担责?
针对此案,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桂芳芳律师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抢孩子在刑事上涉及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前者是人贩子以牟利为目的,后者是为了收养或奴役。但在该案中,李某某等4人本身为抢回自己的孙子,不具备上述主观意识,因此从刑法上不构成上述罪名。所以,最后警方因对方扰序做出治安处理是依照职权作的行政处罚行为,该案从案件接警处置到调查处理都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作为常年处理离婚诉讼的律师,桂芳芳进一步表示,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抢孩子”的情况很普遍。但一般“清官难断家务事”,警方不太愿意介入家庭内部矛盾,一般还是以调解为主,“但当法院已经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夫妻中的一方后,如另一方再出现抢孩子的情况,严重的就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中规定了‘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罪’。不过现实中,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少之又少,法院更多的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一方就有可能因此而上‘黑名单’。”
同时,桂芳芳指出,这个事件的微妙之处在于,婆媳与孩子的关系,在法律上监护顺位根本不在同一个层面,“奶奶这一辈与孩子的父母相比,他们的监护权肯定是弱的。如果孩子的妈妈在抚养孩子,奶奶是没有监护抚养资格的。”
需要注意的是,桂律师提醒,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祖辈对孙子辈的监护或探视权利规定并不全面,不过,在日前上网公示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婚姻家庭编’中,已经明确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探视权,但即便该条款通过并生效,也只是探视权而已。
▲事发的北门电梯厅
在小妞看来,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抑或是有着什么样的误会,大庭广众之下公然抢夺孩子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其所引起的社会恐慌,也是真实的。无论是谁抢孩子,都应该予以制止。
这一事件同时也暴露出时代的骨感与无奈——日渐稀缺的代际交流,隔代之间亲情的阻隔,以及基于自力救济的种种极端行为等等。所有这些因素,辐辏一起,既削弱了这一事件的“离奇”程度,也部分实现了逻辑自洽;在这里,也想提醒有关方面,面对复杂的时代与社会舆情,以往简单的公文披露,已远远不够。
转载请后台联系周刊君,获得授权!
转载时,须注明作者、出处和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