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真枪男孩”为什么从无期改判为7年3个月?
撰稿 | 一 一
曾经一度引发社会热议的“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今天(2018年12月25日)上午九点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刑期至2021年11月30日止。
1996年出生的刘大蔚是四川达州人。他自称是“军迷、喜欢收藏枪类玩具”。16岁初中肄业后,在汕头、深圳打工,后来回到父亲身边做装修。
根据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8月,刘大蔚通过QQ与台湾卖家“碧海蓝天”商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
2014年7月15日,为逃避海关监管,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凌晨,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书中称刘大蔚“属情节特别严重”。
2015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在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
2016年福建省高院以“量刑明显失当”为由对此案启动再审。
2018年8月11日,案件在福建漳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在该案开庭前5个月,两高出台相关批复,要求司法机关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和具体情节,对“涉枪”刑事案件差别化对待。
法院再审认为,刘大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台湾地区走私24支仿真枪,经鉴定有20支为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武器罪,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刘大蔚虽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未实际取得上述枪支、未造成枪支流入社会的实际危害、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较小等因素,同时刘大蔚作案时刚满18岁,属于初犯,且认罪态度好。综合评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决定对刘大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院撤销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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