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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大学生掏鸟案”被告父亲:掏鸟被判十年半?5年来我就是不服!

一 一 新民周刊 2019-07-25

在狱中服刑的闫啸天希望父亲闫爱民别再告了,可闫爱民还是打算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闫爱民认为儿子的案件“只数认定不清,此前公检法人员收受贿赂,判决不公。”


撰稿 | 一 一

   

5年前引发社会热议的“大学生掏鸟案”又有了最新进展——7月8日下午6时许,在河南新乡中院一会议室内,河南高院法官把(2017)豫刑申18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交到了闫啸天父亲闫爱民的手中。

5年前的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和同乡王亚军,在河南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窝小鸟共16只,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经鉴定,16只小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闫啸天因此获刑10年6个月。


闫啸天

 

此次闫爱民收到的通知书上写道——

闫爱民:

你因被告人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对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猎捕隼鸟只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交证人郭方毫、郭泽亚等人证言予以证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经我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驳回申诉。


 

“大学生掏鸟案”历经一审二审,闫爱民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向新乡市检察院申诉,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等法律程序,如今,再次走到了十字路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最后写道:望服判息诉。



在狱中服刑的闫啸天希望父亲闫爱民别再告了,可闫爱民还是打算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闫爱民认为儿子的案件“只数认定不清,此前公检法人员收受贿赂,判决不公”。

 

离奇的自首


2015年5月29日,河南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贠荣杰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人都选择了上诉。

2015年8月2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闫爱民不服,并以“闫啸天无犯罪预谋、无犯罪动机,主观上不知所猎捕的隼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且认定猎捕鸟的数量为16只证据不足,鉴定结果错误,不应该是燕隼,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新乡市中院提起申诉。

2016年4月26日,新乡市法院驳回闫爱民的申诉,通知书上载明: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一个月后,“掏鸟案”出现重大反转。

闫爱民和王亚军父亲王不井主动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他俩曾9次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或领导行贿,数额从几百到数万,行贿形式有现金、购物卡和电话缴费等。

 闫爱民对《新民周刊》表示,他当初觉得司法人员受贿以后,会对儿子的判决有帮助。可从判决结果看,闫啸天、王亚军并没有受到顶格处罚,也并未得到宽待。所以他们再次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闫爱民在申诉书中称,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有新的证人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燕隼的数量确有错误,足以改变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而且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2016年9月26日,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申诉审查结果,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新乡中院刑事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闫爱民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2019年7月9日,河南高院法官告诉《上游新闻》:“都处理了,收钱少的给了处分,收钱多的那个公诉人被判了刑。

闫爱民用自首行贿“对抗”新乡市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并未如愿。

上述法官表示,受贿的司法人员受到了该有的处罚,但他们的犯罪行为没能影响到公正判决。“收了你的钱,还判的你不满意,这说明什么?受贿和判决是两回事。

 

最后一丝希望


“大学生掏鸟案”至今已经过去5年。和闫啸天一同“掏鸟”的王亚军都还在狱中继续服刑,只是表示不再申诉。购买鸟只的贠荣杰早已出狱,另外一位购买者方世博也于6月17日出狱。只有闫爱民还在执着地申诉。

闫爱民告诉《新民周刊》,法院判决认定闫啸天、王亚军二人共捕猎燕隼两次,第一次的12只卖出了10只(有2只一跑一死),其中1只卖了150元,7只卖了800元,还有2只卖了280元;第二次所捕的4只则被警方查获。


被查获的部分燕隼

 

法庭上并未对涉案的燕隼价值进行讨论,而其中的非法获利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对捕猎燕隼数量的认定,是此案量刑的最大变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具体的量刑标准。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是10只以上。闫啸天和王亚军一共捕捉了16只,可以说情节特别严重了。

在此案中,法院认定闫啸天、王亚军将7只燕隼卖给了郑州的方世博。但方世博的律师王高飞强调,方世博供述,他花了320元向闫啸天买了4只燕隼,并非7只。可是法院最终认定的还是7只,但因为方世博在狱中有立功表现,所以判刑2年10个月。

闫爱民一度希望方世博能够作证到底买了多少只燕隼,这关乎闫啸天的定罪量刑。但方世博的家人中断了和闫爱民的联系,并表示不管多少只,都不想再说什么了。闫爱民还是抱有希望,毕竟他希望法院能够真正查明真相——儿子到底掏了多少只鸟。

闫爱民说,燕隼建巢于疏林或林缘和田间的高大乔木树上,通常自己很少建巢,而是侵占乌鸦和喜鹊的巢。巢距地面的高度大多在10-20米之间。每窝产卵2-4枚,多数为3枚,孵卵由亲鸟轮流进行,但以雌鸟为主。孵化期为28天。从燕隼的生理来看,一窝掏出12只燕隼不符合生物常识。“我们有很多证据证明没有掏那么多燕隼,可是办案机关不予以采信”。

此案当年的判决就引发了很多争议,不少人认为法院的量刑过重。

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认为,对非法捕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罚设置过重。刑法忽视了破坏动物资源的犯罪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且部分遭受侵犯的动物法益具有可修复性。“对于此类犯罪,不能一味注重严厉的人身罚,而要注重添加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罚,并把这些财产用于动物法益的修复”。

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则认为“大学生掏鸟案”其实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这反映出很多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缺位和法律意识的淡薄。“被告人掏的不是普通的鸟,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属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从法律上讲,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及国家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念,那就是保护物种的多样性。这次判决,也警示了潜在的盗猎者,增强了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时至今日,法律界人士对于该案的判决是否合情合理合法的争议,仍然存在。有律师认为该案确实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另外,在量刑上是否需要遵照刑法第六十三条也值得商榷。针对本案而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有限,只能在法条的规定下定罪量刑。在这种特别的情况下,需要报请最高法院去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闫爱民(右)和上诉代理律师付建律师

 

付建律师对《新民周刊》表示,他们将在本周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此案是否还能反转,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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