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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农抓贼倒赔三百”反转,“小恶”如何来惩治?

沈林 新民周刊 2019-08-29

这两起案件暴露了基层警察在执法能力上的缺失。面对“小恶”,道德教育固然不可或缺,但完善的法治措施更为重要——成熟的社会,需要有效的政府治理,也需要高素质的公民群体共同构建。

文 | 沈 林


“人家来偷我的西瓜,我还要倒赔她300元钱。”河南鹤壁淇县的瓜农庞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被一对母女偷了近10个西瓜,但因双方拉扯中,偷瓜女子摔倒擦伤,警方接警后便要求自己向两女子赔偿300元。
面对这样的处理,庞某觉得不太合理,面对媒体镜头大吐苦水。经媒体报道后,这件事引起社会关注。 
8月4日,河南鹤壁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北阳派出所处置本案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淇县公安局根据调查情况,对偷瓜者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对北阳派出所责任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 
在这份通报中,记者注意到,警方的用词已从“摘瓜”变成了“偷瓜”。 
原来8月2日,淇县公安局曾发布通报称,警方认为两女子所偷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对两人进行批评教育。双方拉扯中两女子受伤,故要求庞某赔偿两女子300元。
在民警训诫下,宋某与耿某主动退还了庞某赔偿的300元,双方达成谅解,“同时,派出所民警也帮助庞某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设醒目标语提醒劝戒随意摘瓜行为”。 
当时,通报一出,便引发了网友们的质疑。不少网友认为,尽管数额较小,但偷和摘的性质迥异,不应混淆↓
人民日报海外版的官微“侠客岛”都愤然表示,到底是摘还是偷,很难确定吗?
无独有偶,同样是在河南,一辆拉井盖的货车在发生侧翻后,33吨井盖被附近村民哄抢。就医出院后,司机发现井盖不翼而飞,遂去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却未予立案。
当时,当地派出所相关办案人员回应称,此事够不上哄抢,因为“当着面才算抢,少量侵占不构成犯罪”。

不过,目前经该局立案调查,该市公安局法制、督察部门督办,部分井盖已追回,涉事民警被停职接受调查。
应该说,从事件发生到逆转,这两起案件如今都有了一个令人相对较为满意的结果。不过,我们也认识到,这两起事件暴露的问题较为典型,甚至一定程度上较为突出。 

01

恶小就可以为所欲为?这是误解!

 

针对这两起案件,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马寅翔向《新民周刊》表示,西瓜瓜农作为被害人,追赶小偷并无不妥,甚至在符合限度要求的情况下还是他的权利。而在追逐过程中小偷摔倒,那是小偷自我负责的领域,不应由被害人负责,否则既不合理也不合情。(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在追赶过程中,被害人持棍棒等工具追赶,将小偷逼往绝境,小偷为逃避打击而出现受伤等后果,被害人没有施救,被害人涉嫌不作为的犯罪。
“在西瓜案中,因为数额不大,所以不构成犯罪,但仍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轻则罚款,重则拘留。”这也是昨日淇县公安局对偷瓜者作出三天拘留处理的依据。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马寅翔认为,33吨井盖的财产价值足够大了,如果有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则可能构成聚众哄抢罪,不过,马寅翔也坦承,此类案例的难点在于,村民往往是自发哄抢,并无明确的组织者,因此很难处罚。“但如果有个别人哄抢的比较多,价值比较大的话,完全可以按照抢夺罪处罚。
还有专家指出,从法律上来讲,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货物掉落路旁,就算货主不在,也是有主物,如果将其据为己有,就有侵占违法犯罪之嫌;如果趁在场货主不注意,将下水道井盖搬运回家,则是盗窃行为。无论侵占,还是盗窃,都是违法行为。
小城律所陈骥律师也赞同马寅翔的观点,在他看来,此前涉案警察对于事件的处理是不合理的。比如在西瓜案中,在紧急情况下,等不及警察出现时,公民是有私力救济的权利的。“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如瓜农在私人财产被偷的情况下,追赶小偷。
“偷西瓜这个不法行为在先,那我们应该容忍公民采取合法的私力救济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财产生命安全的一个必要手段。”同时,陈骥律师强调,如果对方是哄抢的话,“那么人数较多,不建议私力救济,危险性很大”。

02

警察,如何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


对于西瓜案中警察“和稀泥”的做法,马寅翔告诉新民周刊记者,这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本案中的)警察的做法是一种唯结果论的思维。就是单纯比较受损失程度,谁受损失严重,对方就要赔偿,而不注重到底为何会发生这种结果。
这种情况下,警察可能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么就是法律素养不够,没认识到这背后的法律意义。在马寅翔看来,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最终还是应该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程度。
“如果被害人的性质正当,行为本身程度没超过限制的话,哪怕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也不应担责。马寅翔说,“抢井盖的性质类似,但因为人员太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但仍然可以对村民进行罚款,但也能预见,会遇到村民的抵制。基层工作很难做,这也是警察为难之处。
几年前,连霍高速公路上,一辆载满葡萄的货车翻车后,价值近30万元葡萄遭哄抢,货车司机欲哭无泪。当时有媒体指出,国人普遍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尽管群体性的违法行为破坏力更大,在一些现实中的案件里一些违法者却难以得到惩罚,其根源便在于相关领域立法和执法部门的缺位。
陈骥律师也向记者表示,警察作为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主体,当个人财产受到不法侵占时没能做出正确的判断,的确存在失职。“不过对于后续的处理——相应的警察被停职反省,部分财产得到追回。我觉得处理得非常及时和恰当,也是对人民切身需求的及时回应。
事实上,执法要规范,一直是近年来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2016年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意见》强调,要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执法监督,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这两起案件暴露了基层警察在执法能力上的缺失。正如“侠客岛”所说,淇县公安的“乱作为”,固始公安则是不折不扣的“不作为”,毫无担当精神。在问题发生后,既不深入现场、了解问题,也不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反倒含混不清地把维权诉求当成维稳对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千方百计去“摆平”,费尽心思求“无事”。这无疑会引发更大的危机。

03

对于“小恶”,我们究竟该如何做?


道德教育固然不可或缺,但完善的法制措施更为重要——成熟的社会,不仅需要政府有效的治理,也需要高素质的公民群体共同构建。
如果某一天不幸成了此类事件的被害人,陈骥律师向记者表示,首先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等待警察到现场处理;如果遭遇哄抢,当事人应当尽量避免冲突,有条件的话可以用手机或者其他设备进行录像取证,为事后索赔或者追偿保留证据;最后则要保护好现场,“如果有可能的话,还可以进行口头劝告和阻止,提醒哄抢人员这是违法行为,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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