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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冲泡奶粉被烫算工伤?还有好多神奇案例等着你……

Anne 新民周刊 2020-02-14

本文包括冲泡奶粉被烫算工伤、厂区吸烟差点脑震荡算工伤、下楼拿外卖滑一跤算工伤等神奇案例。


文 | Anne


上班期间冲泡奶粉被烫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最近,上海二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的判决是:算!

根据法官的说法,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满足合理生理需要的行为而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应过度排斥和苛责。同样,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践中不能无限扩大“合理的生理需要”这一概念的范畴,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加以分析和界定。
 
案情回顾:
因冲泡奶粉造成左下肢二度烫伤
 
刚刚还拿着杯子准备冲泡奶粉的小刘,一个不小心,被白开水烫伤了左腿。一声惊叫,小刘痛苦地蜷缩着身体。同事们见状,赶紧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医生对小刘伤口进行处理后,诊断:左下肢二度烫伤。
小刘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认定:小刘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但小刘的用人单位甲公司不服,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除饮水之外的饮食行为导致伤害均不属于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裁判:
冲泡奶粉属于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
 
一审法院认为: 
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
奶粉系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只需花费少量的人力和时间。因此,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啊,原来这事儿算工伤的啊……网友们议论纷纷,看法不一: 



瓶子520:还是不太能理解,为啥泡奶粉烫伤可以算工伤……杜杜:上班期间冲咖啡(为提神)、吃零食(为保持体力),结果肚子不舒服了,算工伤么?
恰烟:公司:明白,明天起取消茶水间休息室下午茶。

喵呜爱吃冰淇淋:尊重人性,就是法治社会的最大进步。可惜,很多企业都不懂。

missyukix:一直很奇怪不是都有工伤保险吗?为啥单位不愿意认定工伤,对单位有什么不好的影响吗?

Hi_i_speak_chinese:算不算工伤跟是不是上班时间关系不大,比如上下班途中发生损失是要算工伤的,因为如果不上班你就不会在那个时间点出现在上下班的路上,所以当然算工伤。但换句话说,你如果因为工作需要之外的事受伤,哪怕你就坐在你的工位上,应该也不算工伤吧。


而看了上述新闻,关于工伤,大家的疑问纷至沓来:
比如,在工作时间内因干私事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单位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团建活动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让我们再研究下几个神奇案例。
 
厂区吸烟之脑震荡风波:
老唐是本市一家中型物流企业的车间职工,也是一杆“老烟枪”。工作之余,他喜欢躲到车间的角落与同事们一起抽抽烟,聊聊天。然而,随着2017年3月1日,本市最严禁烟令开始实施后,老唐所在公司也明确职工不得在有屋顶遮盖的区域吸烟,包括车间内。
虽然公司规定不得在车间内、办公室和有屋顶的地方吸烟,但老唐与同事们很快找到了替代处——公司厂区内车间后门的停车通道旁,在这里吸烟既不违背相关规定,离车间也近,如果工作需要他也能及时赶回。在一个工作日的上午,老唐来到车间后门准备吸上一根烟时,不远处一辆公用商务车向停车区驶来,避闪不及,老唐被该车撞倒,医院确诊,老唐的右腿腿骨骨折且有轻微的脑震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可认定为工伤。就本案而言,老唐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同时,由于受伤地点位于公司厂区内,虽然不是老唐本人的工作地点,但是否可以视作为工作地点的延伸?何况,该企业也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之际不准外出吸烟。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老唐是因为非工作原因而发生的此次意外,那么老唐的受伤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楼拿外卖之滑跤风波:
吴亮是一名职场新人,因为觉得单位食堂菜色普通、不好吃,于是想换换口味。由于公司并未强制要求员工一定要在食堂内就餐,因此吴亮便常在午餐时间外出就餐。在此期间,公司也并未做任何反应。
有一天正碰上大雨,吴亮嫌出门就餐过于麻烦,便在手机上订了外卖,准备带回茶水间吃。就当外卖员将外卖送至公司楼下时,由于十分紧张的午休时间以及下雨天湿滑的路面,来去匆匆,吴亮刚走出电梯,便滑了一跤,导致手脚不同程度地摔伤。
吴亮所在的公司虽然有职工食堂,免费提供餐食,但是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做强制性要求,因此他在午餐时间订外卖的行为是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且午餐时间属于合理的时间界限内。同时,他在公司楼下的楼梯口准备拿外卖,这个地点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因此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应当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且,现在职工在单位的食堂、厕所、楼道里摔伤,有关部门一般都予以认定。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工伤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举证的,人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这表明如果用人单位确实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的伤害是由劳动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绕来绕去,有点晕了。工伤认定的范畴,到底如何划定?最后,让我们复习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吧: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现在,小伙伴们是不是清楚一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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