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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光道歉有用么

陈冰 新民周刊 2020-09-06

业内人士建议,针对隐私权等人身权利遭受的侵犯,可以借鉴著作权法、商标法中的类似规定,不要一味地根据受害人的举证来确定赔偿标准,而是可以酌定赔偿。

记者 | 陈 冰


银行泄露脱口秀艺人池子个人信息一事仍然在不断发酵中。

如果对前情不太了解的,可以参看《池子的劳资纠纷居然牵出了中信的瓜,此案有三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

5月7日下午,上海银保监局表示,6日该局已关注到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指责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泄露其个人账户交易信息一事,并正式介入调查。
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出通报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中信银行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银保监会表示,2020年3月,中信银行在未经客户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违背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前,中信银行已经在5月7日凌晨向池子郑重道歉,并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随着相关部门的立案调查,很有可能,中信银行的相关人员将为泄露池子个人账户信息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也就是说,很有可能要有人为此进班房了……


到底触犯了什么刑法?


刑法第253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就将入罪。虽然司法实践对“1条”的认定标准有分歧,但是如果本次事件涉及的信息时间跨度特别大,且信息特别多的话,还是很有可能达到50条以上财产信息的入罪标准的 。
偌大的中信银行,不但违法提供流水,还打印出来,被自留罪证。在被池子质疑的时候,还冠冕堂皇地回复"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原来,他们不是第一次这样干了!
天眼查信息显示,中信银行太原分行曾在2018年因“未经同意查询个人或企业信贷信息”,被罚款50万元,直接责任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移送公安机关。
对此有网友表示,中信银行屡教不改,为了留住大客户竟然不惜违法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令人心寒甚至恐惧。
至于笑果文化,则被外界讥讽身价30亿元的公司竟然没有一个像样的律师团队,不仅仅没文化,更是彻彻底底的法盲。将打印好的流水与其他案件材料一并寄给池子,自证其罪,只能说他们不仅在法律方面足够业余,智商也堪忧。
更让人“智熄”的操作还在于,在5月6日晚发布的声明中仍然在自诩"专业",仍然兀自在说"……上述行动,均在法律及合同的框架下进行。"意味着他们仍然没有觉察到,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该公司向池子索赔3000万元,让池子无奈地吐槽:"原来我才是公司的最大的项目。"

看上去这似乎是今年最精彩的“吐槽大会”——中信银行和笑果文化两个“法盲”居然把自黑上升到了“不一般”的境界。


民事赔偿有几何?


两相比较,池子的律师就专业多了。先是果断地建议池子向公安机关报案,尔后又迅速向笑果和中信银行发出律师函,该函义正辞严,逻辑严密,诉求明确,法理有据,而且反应迅速。
在池子公布的律师函中提到,“我方委托人发现并经过本律师核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中信银行虹口支行’)在未经我方委托人授权、且未经任何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程序的情况下,将我方委托人在中信银行虹口支行开立的个人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直接打印并提供于与我方委托人存在经济纠纷的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笑果文化’)。我方委托人有理由推测,笑果文化利用其非法获取的我方委托人的财产线索,骗取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批准并实施其司法查封的申请,直接导致我方委托人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我方委托人银行账户中的余额远不足冻结金额)。我方委托人的正常生活因此失去经济来源并因此受到严重困扰”。
律师函还提到,池子已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仲裁申请,并将追究笑果文化和中信银行虹口支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侵权行为。
相关律师指出,虽然池子的律师已经提出了因为账户遭到查封而导致池子生活受到严重困扰的现状,但确认侵权和获得足额赔偿并不是同时一蹴而就的,受侵害一方若要在确认侵权的情况下,获得赔偿来足额弥补自己的损失,还必须拿出证据量化自己的损失和影响,这包括人身权受到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被错误冻结账户后的直接财产损失。
池子的案件比较特殊,他的账户被冻结了,相对可以衡量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要完全充分地举证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是比较困难的,更不用说还有难以用金钱来计算的、精神上的损失。而现实生活中,司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从来都不高,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以赔礼道歉加以代替。
实际上,这里还有一个法律困境,那就是隐私怎么用金钱来衡量?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这也导致法官在判案的时候,虽然也极度同情受害者,但是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条文的支持,而不可能随意判决赔偿金额。
业内人士建议,针对隐私权等人身权利遭受的侵犯,可以借鉴著作权法、商标法中的类似规定,不要一味地根据受害人的举证来确定赔偿标准,而是可以酌定赔偿。即不需要证明损失,一经发现隐私被侵犯,就要有一定的赔偿金额。
互联网知名人士刘兴亮认为,按过去判例,中信银行违规打印用户流水的话,撑死也就是赔个十万八万的。“对于中信银行来说,罚个十万八万的,就跟我们丢了个块二八毛似的,一点都不心疼。法律就没有震慑作用了,犯罪分子就肆无忌惮了。”

资料来源 | 红星新闻、国是直通车、刘兴亮时间、法在商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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