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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签”该贴!让孩子上学更放心

晨沐 新民周刊 2020-11-12

这样的“标签”贴得很有必要——此次三部门印发《意见》,无疑是织密了教师入职筛查的大网,填补了制度性审查的真空地带。这一要求,抬高了性侵者的违法犯罪成本,也是对潜在不法者的警示,使其不敢为所欲为。

文 | 晨 沐


这些年,与教师有关的儿童性侵事件每次总在挑动公众敏感的神经。拿什么斩断这一校园罪恶的黑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和公安部出手了!9月18日,最高检举行的“入职查询 让孩子上学更放心”新闻发布会透露,近日上述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经过一定实践完善后,将推动逐步适用于所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同时扩大查询违法犯罪信息的范围,全面构建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火墙”。
或许有人会说,这样的“一票否决”太过绝对,有性侵案底的人可能会在此后幡然醒悟,应该再给他们一次机会。但在笔者看来,鉴于性侵对未成年人身心所造成的巨大伤害,如此“机会”实在给不起。相反这样的“标签”贴得很有必要——此次三部门印发《意见》,无疑是织密了教师入职筛查的大网,填补了制度性审查的真空地带。对于已经露出马脚的不怀好意者,就该在师资聘用的最初环节加以识别,拒绝给予其教师职位。而揪出有性侵案底的在职教职员工,也是通过溯源尽量降低风险,从而让家长和学生更为安心。这一要求,抬高了性侵者的违法犯罪成本,也是对潜在不法者的警示,使其不敢为所欲为。

笔者也由衷希望,该制度能落到实处,今后那些有“案底”的性侵者真的难以荼毒校园。

 

三类人员需进行查询

 

笔者注意到,《意见》对三类人员的查询作出明确规定:
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此外,由于高校的学生大多已成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比较复杂,因此该《意见》规定,对高校和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该《意见》执行。
基于行为性质和防范重点,《意见》暂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史卫忠表示,性侵害是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犯罪类型,且呈现持续上升态势。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0603人、13445人、19338人,分别占当年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22.3%、26.5%、30.7%,后两年同比分别上升26.8%、43.8%。实践证明,单纯打击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必须加强源头预防。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继续性侵学生案件,表现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成瘾性、重犯率高等特点。史卫忠强调,只有限制其接触未成年人,才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防止再犯。
比如,贵州省贵阳市某学校教师刘某某猥亵案,刘某某曾因强奸学生被判刑,作为一名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长期在学校工作未被发现,导致再次犯罪使学生受害。江西省婺源县江某某猥亵儿童案中,江某某曾因猥亵学生被免去某学校总务主任职务、职称降级,退休后又被学校返聘,并再次犯罪。

由此可见,将预防关口前移至入职审查阶段,并采取严厉的从业禁止手段,非常必要。

 

各地查询不限于性侵犯罪

 

发布会上,据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介绍,检察机关从严追诉、从重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2017年至2019年共起诉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案件4.34万人。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引入心理咨询师、专业司法社工,对被害人予以救助。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二级巡视员王永明也表示,公安机关对非法侵入中小学和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侵害儿童人身安全的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今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先后破获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2万余起。
笔者注意到,发布会当天通报的五起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典型案例,其违法犯罪类型并不限于性侵类。
比如,某案例显示,重庆吴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吴某再赴曾经工作过的幼儿园应聘幼儿园教师,被录用。重庆市荣昌区检察院受区教委委托,在对全区现有和新录用教职员工进行违法犯罪信息筛查过程中,发现吴某上述前科。荣昌区检察院认为毒品犯罪再犯率高,人身危险性大,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园儿童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建议予以解聘处理。教委反馈犯罪信息给幼儿园后,幼儿园于当日解聘吴某。
又如,另一起案例显示,男子刘某照曾因容留他人卖淫被收容教养;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刘某照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入上海市普陀区某教育学院,担任工勤人员。普陀区检察院落实上海市入职查询制度,排查出刘某照上述违法犯罪记录,刘某照被辞退。

上述两个案例涉及毒品犯罪和组织、容留卖淫类违法犯罪。李峰介绍,此次发布的五个典型案例,是近年来各地开展入职查询区域性探索的缩影,“这是各地开展探索的一个特点。全国性的入职查询制度是在各地探索基础上建立的”。

 

性侵记录全国共享

 

事实上,早在2017年8月,上海便率先探索建立涉性侵违法罪犯人员入职限制从业机制。
今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共同编制的《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2019年度)》正式发布,这是全市五个部门首次联合发布工作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上海司法机关保持对性侵害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2019年,上海检察机关全年共受理审查逮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20件246人,审查起诉191件211人。上海法院依法从严判决性侵犯罪,罪名主要涉及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分别占58.8%、31.1%和8.1%。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对其中31.05%的被告人一审判处3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由于课外辅导老师在熟人作案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占比不低。2019年5月,针对对儿童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儿童问题较为突出的状况,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和市妇联等16家相关单位会签《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规定本市教育、医疗、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用人单位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进行审查,对有相关记录者不予录用。
截至2019年底,相关部门对近27万名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筛查,对26名具有性侵犯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予以清退。
从全国范围来看,自2018年10月“一号检察建议”发布近两年来,最高检先后会同教育部赴8个省区市督导,与河北、河南、陕西等地省领导夜查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与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8部委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
“近年来,浙江、上海、重庆、广东、贵州等地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及入职查询制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查询范围、方式不规范、不统一;各地检察机关单独或者依托公安机关建立的违法犯罪信息库多数只包含本地办理的案件,信息数量少,查询不到涉案人在外地的违法犯罪行为。”李峰表示,在各地探索基础之上,建立了全国性的入职查询制度,能够在全国统一规范地适用,尤其是依托公安部建设的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有效解决漏查等问题。因性侵违法犯罪受到处罚后,换个地方又混进教职员工队伍的情况基本上不会再出现。更为重要的是,《意见》的出台,可以让这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落地。
当然,《意见》之外,对于学校来说,有必要加强科学的两性关系教育,加强对常见PUA手段的科普,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他们在懵懂状态中长期被骗。惟其如此,才能揪出藏于“深海”之中的漏网之鱼。
唯有各方携手,构筑起更为严密的防线,才能让孩子们真正无忧无虑地成长。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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