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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人民观审员参审,死刑改死缓,大法官为啥这样审案?

2017-05-19 程晨 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


- 导读 -

5月18日上午9:00,二级大法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开审被告人刘东魁故意杀人上诉一案。

张立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22时许,上诉人刘东魁在住处,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李小芬发生争执,刘东魁恼怒之下,持菜刀朝正在床上睡觉的李小芬外孙李林格胸部猛砍一刀,又朝赶来的李小芬左肩部连砍两刀,致李林格死亡,李小芬轻伤。作案后,刘东魁驾驶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审判员:按照中华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 被告人刘东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刘东魁,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6299.63元。三,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芬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人刘东魁提出上诉。二审法庭在开庭审理期间,围绕刘东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李小芬是否有过错、原判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展开了充分辩论。上诉人刘东魁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刘东魁:我是一时冲动,失去理智,我对不起孩子,对不起孩子父母。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东魁仅因琐事,酒后持刀行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死者为年仅六岁的无辜儿童,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刘东魁逃离案发现场后,多次打电话给亲属让卖掉三轮车救治李林格和李小芬,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二审期间,刘东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且在庭审中,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休庭后,合议庭随即进行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当庭进行了宣判。

张立勇:上诉人刘东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书将在5日内送达。

法庭充分听取了检、辩双方的意见,并听取了13位人民观审员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上诉人刘东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立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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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监制/张克宣  主编/武钊 

编辑/张晓夏 陈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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