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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执行】自诉拒执罪 当庭还了款

2017-08-06 周煜 新农村频道

- 导读 -

8月3号,在新乡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庭里,当庭审理了一起自诉拒执刑事案件,在法律的威慑下,被执行老赖当庭执行了欠款。

2016年,被告人孙卫堂拖欠新乡市瑞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和运费121500元及利息,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但事后孙卫堂仍拒不执行。2017年8月1日早上,新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孙卫堂家中将其拘传至法院,采取拘留措施。

原告:被诉人在达成和解协议以后,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进出,完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但却拒不执行。

在庭审现场,自诉人新乡市瑞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代表向法庭出示了法院判决书、和解协议以及被告人孙卫堂的银行流水。经过法院查明,孙卫堂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确实进账56万余元。

审判员:对于自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没有异议,合议庭予以确认,对于法院以职权取得的证据,双方绝无异议,予以确认。

法官:下面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下面宣布休庭。

在休庭期间,被告人孙卫堂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拒执行为带来的后果,并愿意当庭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人 孙卫堂:协议上本来说的是三个月付款,这事儿也怨我,主要怨我拖延的时间太长了。

随后,孙卫堂的亲属向原告新乡市瑞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代表进行了全额还款,得到了自诉人的谅解。

陪审员:下面出示谅解书,今收到孙卫堂支付新乡市瑞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135000元整,自诉人新乡市瑞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对孙卫堂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合议庭评议,当庭对被告人孙卫堂进行了宣判。

法官:被告人孙卫堂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20000元,判决书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官:(因被告人孙卫堂)履行了法院判决,认罪态度非常好,而且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所以对他进行从轻处罚,并没有处以主刑的判决,而是进行了罚金这种附加刑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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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监制/张克宣  主编/武钊 

编辑/张峰 李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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