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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管控升级

浙江之声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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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9月26日,省疫情防控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控的通知》,强调从10月1日起,对于已在省外或口岸环节消毒(或检测)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运抵我省集中监管仓(或专业核酸检测站)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赋码上市销售。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坚决把好源头关、规范“三证一码”、强化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打击力度,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同时,根据省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此前印发的《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专业核酸检测站工作操作指南》,进口冷链食品流量较大的设区市将建立专业核酸检测站,在确保满足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运行效率,缩短经营者等待时间。


管控升级后,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快来看看吧!



关于进一步升级

进口冷链食品管控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要求,为有效应对我省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中的新变化新问题,进一步升级防控措施,确保“全受控 无遗漏”,严防“物传人”事件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10月1日起,对于已取得省外或口岸环节规范化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运抵我省集中监管仓(或专业核酸检测站)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赋“冷链食品溯源码”上市销售。对于10月1日前赋码的存量进口冷链食品参照原标准进行管控。

2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提前2天,通过PC端、浙里办APP、支付宝,登录“浙冷链”,点击“报备申报”进行集中监管仓或专业核酸检测站预约。

3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追溯主体责任,不得出库、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和使用没有“三证一码”的进口冷链食品。

4

首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入库赋码规定,出库时根据实际出库数量拆包扫码出库。

5

各类批发经营户兼营零售业务时,要严格执行销货登记制度,必须要求消费者扫码登记或自行扫码出库,确保进销数据一致“浙冷链”系统进出货物数量平衡,切实做到每一笔货物去向可追。

6

销往外省的产品,应当完整规范录入相关数据,并提醒省外接收单位及时在当地监管平台上确认该交易,“浙冷链”系统同步将省际流转信息上报国家平台,用于跨省追溯。

7

对发现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扫码赋码等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罚;对违规经营涉疫进口冷链食品行为,一律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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